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考研备考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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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8: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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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四)

  b.  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P33)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四)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   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5.辩护人的变更:

a.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b.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

c.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允许,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合议庭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   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辩。

(二)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P186T26)

d.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

6.诉讼代理人的刑事代理:(比较辩护人的委托)(P186T27,考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A.比较概念:

a.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辩护人相同。

b.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P182T13)(与民诉比较)

B.委托时间和委托解除:

a.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c.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C.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诉讼参加人。(P183T14)

 

五.刑事证据(P188T30、31,搞清楚这两个题目就足够了)(P200T80[3])

1.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1)物证与书证[P188T32](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P188T33]

3.证据的原则:

a.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b.  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  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指P41、 P44)

4.证人: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  举证责任:(P184T21[2]、P187T28、2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7.  勘验笔录的作用:(P188T34)

 

六.强制措施

1.拘传:

a.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b.  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c.  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A.比较:


条件
执行机关
方式
遵守的规定
后果
期限

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1.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P189T35)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 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时适用。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会见聘请的律师除外。

3. 传讯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刑事诉讼法笔记(六)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D.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P184T21[3],到底是谁通知,法条没说)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补充说明:

A.强制措施比较:(P190T38,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拘传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12小时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
12个月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14 (P191T45) —37日

逮捕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P190T39)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D.超期羁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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