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考研备考笔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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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8: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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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逮捕:

A.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B.   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P189T37)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b.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   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   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   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C.逮捕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的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T3

B.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T4

C. 罪刑相适应原则:T5

2.刑法的空间效力:

A.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a.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b.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c.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

d.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

3.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指定教材P6

4.刑法分则法条竞合原则:以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为原则,重罪优于轻罪为例外。(P152T58)

 

二.犯罪

1.犯罪的主观方面:


定义
后果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明知且希望
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
明知而放任

指P25案例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P143T1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
P143T2

不是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P143T3、T4、T5)

A.完全责任能力: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相对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强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C.减轻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无责任能力:

a.  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F.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G.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 周岁从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B.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C. 跨年龄犯罪:指定教材P21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某些犯罪除了故意以外,还需要特定的目的。

5.认识错误:指P29—P30,案例很重要。

A.法律认识错误:

a.  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

b.  误认为犯罪行为是非犯罪行为

c.  对犯罪行为的罪名、罪数、量刑等的错误认识

B.事实认识错误:

a.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把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认为是正当防卫

b.  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1)本来会发生危害的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农药案例。此时不成立故意

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的手段,结果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毒药错为白糖。成立犯罪未遂。

                           (3)使用的手段根本不能导致危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盐水杀人。不得认定为犯罪。

c.  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1)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相同社会关系:错杀。成立犯罪既遂。

                      (2)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不同社会关系:错盗。认定原罪。

                          (3)误将非犯罪对象认为是犯罪对象:将野兽当成人杀。成立犯罪未遂。

                          (4)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将人当成野兽杀。此时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刑讯逼供时是否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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