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考研备考笔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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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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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P144T7)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P144T8)
否则为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B.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  针对暴力犯罪。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  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c.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犯罪人杀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C.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按假想防卫处理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

2.不允许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7.故意犯罪形态:犯意和犯罪既遂后归还。指P37。(P144T9、T10)

故意犯罪形态
特征
比较
处理
说明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 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难点)

 

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 不能犯未遂:(见5认识错误)

   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4. 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指P43案例

6. 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8.单位犯罪:

A.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B. 两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共同犯罪:(P145T15、T16、P146T17、T18)

A. 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指P44案例。

条件
注意

两人以上
1. 两个以上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 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指P45案例

3. 身份犯时,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教唆受贿。

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同时犯、先后故意、超出故意范围、事前无通谋均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实行、组织、教唆、帮助。

 


B. 共同犯罪的形式:

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b.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P145T12、T14)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指P47案例。

c.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实施行为一样,也叫共同正犯。

复杂:实施行为不一样,有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d.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特殊: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P145T13)

                                         犯罪集团的特点:人数众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

C.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分类
认定
注意
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还可以是其他人。
1.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后来转化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不认为是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比较民法教唆共同侵权)
1.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 必须有教唆行为,但如果威胁、强迫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3. 应当按照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错误理解或主观超出被教唆罪范围,则教唆犯对教唆范围之外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4. 对于间接教唆也应当按教唆罪处罚。指P49案例。

5. 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犯罪:T104第二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以下情况:

  a.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b.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c.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

  d.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与教唆之罪性质不同。

 


三.罪数

1.一个犯罪构成即为一罪。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2.指P51—52案例:盗窃信用卡使用、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3.一罪列表比较:


特征
典型案例
处罚
例外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 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 一个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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