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课堂笔记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 宪法的概念
1. 是国家的根本法。
A. 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
B. 法律效力上:法律效力最高。
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其他法不能与宪法原则精神相违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 制定修改程序上:特定机关。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通过。
2.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核心价值。
3. 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事实普遍化-----宪法产生。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宪法历史发展及分类
(一)。历史发展。
1. 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A.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B.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政权建立,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形成-----政治条件;
C. 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理论-----思想基础。
2. 早期资本主义宪法
A.英国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构成 ------不成文
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承法》
B.美国宪法。1776 《独立宣言》 ----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7 《联邦宪法》 ----第一部成文宪法
C.法国宪法。1791 《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1. 苏俄宪法。1918 《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 我过宪法三次修正:
(1)。1988年 七届一次
A. 增加“允许私经存在发展;私经是社公的补充;保护私经合法利益,引导、监督、管理”
B. 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删“不得出租土地”
(2)。1993年 八届一次
A.“处社初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家庭联产承包制确定。
C.增加“共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长期存在和发展”。
D.确定社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体制。
E.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变为5年。
(3)。1999年 九届二次
A.明确“长期处社初阶段”、“沿着中国特色社道”、“邓理论指引”、发展“社市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A. 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分类
1.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中。(英国)
2.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程序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成文往往刚性)。
柔性~: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不成文,英国)。
3. 制定机关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主权在君)。
民定~: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大多数,人民主权)。
协定~: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妥协产物)。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2. 基本人权~。
3. 法治~。
4. 权力制约~。
四.宪法规范
1. 概念:由民主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特点:根本性。宪法规定根本性问题。
最高权威性。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原则性。只规定有关原则。
纲领性。对未来目标追求。
相对稳定性。
一. 宪政
1. 概念: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 特征:A。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法核心:权利制约权力)
C.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二. 宪法实施
1. 宪法规范的贯彻落实,文字上、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生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宪法规范中人民的意志→人们的行为。
2. 基本构成:A。宪法的执行(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和宪法的适用(司法机关)
B.宪法的遵守
3. 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4. 宪法修改: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5. 宪法实施的保障体系:A。司法机关负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B.立法机关负责-----英国起源,议会
C.专门机关负责-----法国,护法元老院
6. 宪法实施保障方式:
A. 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
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
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B.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
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7. 我国宪法保障体制:
A. 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
B. 法律保障。宪法通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修改宪法具有特别的程序等,保障宪法的实施。
C.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实施。我国行使宪法实施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后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 依靠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宪法。
第一章 国家制度
一.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基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其主要特色。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两个联盟:“祖国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组成的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二.政体
1. 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A. 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 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C. 核心: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国家机构。
D.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多种形式,人大最重要。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大体现。
A. 人大组成:民主选举的人民代表。
B. 人大职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 人大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 选举制度
1. 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2. 选举原则:
A. 选举普遍性原则:中国公民、年满18、有政治权利。
B. 选举平等性----:一人一票。
C. 直接间接选举并用---:地级及以上→间接;地级以下→直接。
直接:选民直接选代表,公职人员
间接:由下一级代表机关或选民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或公职人员
D. 秘密投票---:不署名,亲自书写。文盲或残废可委托代写。
3. 民主程序:
A. 选举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 间接→本级人大常委会。
B.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居住、生产、事业、工作划分。
C. 候选人提出:直接: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选举15日前公布→酝酿正式候选
人→选举5日前公布。
间接:
D. 投票选举:主持: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本级人大主席团。
E.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代表→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半数人大常委会)
地级及地级以下人大代表可以辞职。
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A. 自治地方与国家不可分离,自治机关是地方政权机关。
B. 少数民族聚居区。
C. 广泛自治权。
2.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人大:当地民族主任或副主任
政府:当地民族区主席、州长、县长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3. 自治权:
A. 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州县→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根据各地民族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上级批准,可以变通。
C.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D.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E. 自主管理地方科教文卫。
F. 组织公安部队。
G. 使用本民族文字。
三. 特别行政区
1. 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区域。
A. 享有高度自治权。国防外交除外;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B.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C. 行政、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D.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2.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一个国家主权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特区管辖,特区在中央监督下高度自治。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外交、防务;
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主要官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基本法解释权;
全国人大有基本法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