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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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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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笔记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1、资: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力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1、资: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分权
1、资:表现为分权原则
平衡
2、社: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三、宪法规范的概念、特点
(一)定义: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两个特点:
1、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三)宪法规范的特点: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四、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亦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它体现为两个宪法原则。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①公共权力通过宪法授予的。
②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树立起宪法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保障。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关系密切: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
2、相同点:两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条件
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1、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它本能地、内在地要求建立宪政。
2、必须有真实、科学的宪法。宪法要真实反映社会的需要。
3、必须有相应的宪政文化。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而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五、宪法实施的含义与宪法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1、宪法的执行和适用 执行:指代议机关,行政机关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运用: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 根据宪法享有行使权利
根据宪法承担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宪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来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合宪性。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体制。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由立法机关负责体制。英国“议会至上”、中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由专门机关负责体制。宪法法院。
(四)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和审法控诉(公民个人)
(五)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政治保障:中共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修宪的特别秩序。
3、组织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专门委员会协助监督。
4、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 我国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制度)
(一)国体与中国的国体:国体指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二)人民民主专政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1、从中国革命的道路看:不可能只依靠无产阶级一个阶级,必须团结广大农民无产阶级和其它革命阶级。
2、从革命队伍的阶级构成看:存在两个联盟: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联盟;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
(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两者在国家领导权上一致: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
2、两者在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相同: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两者的国家职能相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世界和平。
4、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特色
1、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①中共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各民主党派受中共领导,是参政党;
③坚持中共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中共是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法定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2、爱国统一战线
①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大陆范围内劳动者爱国者的联盟;港、澳、台、海外侨胞的联盟。
②中国政协是中国统战的组织形式。
③政协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与国体
1、政体的含义: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政体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形式。
2、政体与国体的关系:①政体从属于国体。但同一类型的国体,政体并不必然相同。②政体对国体有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大制度是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它是人大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它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选民民主选出代表,由其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人民通过两种途径行使国家权力:一是人大直接行使宪法上的职权;二是由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
(三)人大制度是实现我国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大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形式。
①从人大组成来看: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②从人大的职权看,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广泛国家权力。
③从人大责任看,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人大制度在各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它民主形式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有人大制度无限制地、全面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3、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我国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苏维埃-参议院-人大制度。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3、便于集体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4、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全国人大的职权与地方人大的职权。
(五)坚持与完善人大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与同级党委的关系;
②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大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
②制度建设;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通性原则
1、选举权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极少数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一个投票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间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
(四)秘密投票原则。亦称无记名投票。
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原因:国家统一的局面占主流。
①各民族友好合作。
2、民族原因: ②民族分布的“大杂居、小聚居”特点。
③资源分布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④所面对的国际环境的复杂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治机关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具体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变通或停止。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科、文、卫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①行政管理权;
1、享有高度自治权。 ②立法权(备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中央授权)。
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性居民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4、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一国两制
1、有利于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国两制 2、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范例。
4、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
(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基本法有修改权。
(五)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年满40岁,20年居住期,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2、行政区政府: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对立法会负责。
3、立法会:立法权。
4、司法机关: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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