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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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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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概述
(一)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但并非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都是无效合同。这类合同分两类,一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能获得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可有效成立。《意见》“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订立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一)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但因本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履行、清偿、给付在民法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履行用于债或合同的效力的场合,清偿主要用于之前的实现而使债归于消灭的场合,给付主要用于债的客体的场合。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成立具备如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为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和撤消权
代位权和撤消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消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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