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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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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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1、回租租赁合同。2、转租租赁合同。3、卖主租赁合同。4、杠杆租赁合同。又称代偿租赁合同或衡平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只出租租赁物金额的一部分,租赁物的其余部分金额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方式。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这是由于贷款人享有出租设备的抵押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收取租金。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3、购买租赁物。4、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只是观念上的交付。承租人只要自出卖人处取得租赁物,此义务即告完成。5、协助索赔的义务。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索赔,出租人有义务协助。6、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权利。2、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3、索赔的权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收益权。5、在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没有约定,不能达成协议按照合同也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6、接受租赁物的义务。7、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8、返还租赁物的义务。9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既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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