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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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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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是以一定的工作完成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是劳务。与雇佣合同区别。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特定需要是其意义所在。3、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5、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种类:1、原承揽合同和次承揽合同。2、一般承揽合同和特殊承揽合同。3、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绘、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改造改建合同、印刷合同、翻译合同、设计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摄影合同、鉴定合同和装裱合同。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报酬的权利。2、留置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5、瑕疵担保义务。6、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7、保管义务。8、按约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9、保密的义务。
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的义务。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相应支付报酬。2、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和技术要求。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4、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5、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6、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设过程合同概述
(一)概念、种类、特征
概念: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无特殊要求的按承揽合同。此外还有如下特性。1、合同主体的限制性。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查、设计、施工任务资格的法人。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4、合同的订立具有严格的程序和遵循一定的计划。5、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种类: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依内容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合同和安装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三)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对其提供的技术要求和资料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人、设计人不能完成工作或增加工作量的,按其实际消耗的工作时增付费用。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条件。3、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设计费。4、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安装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成果。2、对勘察、设计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其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四)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否则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及时处置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4、接受合格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开工,确保工程质量。2、接受发包方对作业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隐蔽工程在隐蔽期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4、对建设工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并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概念: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所运送的货物或旅客。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未按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起成立,货运合同一般是以托运人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即为实践合同。4、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即一般以客票、货运单、提单的形式出现。5、运输合同多为强制性合同。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种类:管道运输合同
(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票款的义务。2、退票的权利。3、携带行李要符合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完成运送任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乘客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告知义务。3、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搭乘的无票乘客。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经承运人证明故意、重大过失的,承运人不负责任。
(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告知托运货物的情况。2、保证托运货物安全的义务。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不仅可以拒绝运输,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3、办理必要的手续。如托运的货物的审批、检疫等。4、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好货物。托运人违反,承运人可拒绝运输。5、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6、及时提货并检验的义务。收货人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7、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完成运送货物的义务。2、通知收货人收货的义务。3、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4、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责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发生在某一区段的该区段的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及时提货。2、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3、索赔的权利。
(四)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其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3、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4、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转让单据,仍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责任。5、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不能确定区段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也称寄受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也称寄托物。
特征:以保管物品作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要物性、非要式性、有偿和无偿的可择性,以及保管物服务的广泛性等。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妥善保管义务。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专属保管义务。3、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执行或对保管物采取保全的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5、返还义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2、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1、损害赔偿的义务。寄存人不告知,致使保管人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3、领取保管物的权利。随时。4、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保管费不确定,保管被视为无偿的。一般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未支付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
三、仓储合同
(一)概念、特征
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律特征:是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除仓储合同特征外,其他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营业资质的人。2、标的物仅为动产。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4、为不要式合同。5、是有偿合同。6、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主张仓储物已交付或提取仓储物均须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仓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验收的义务。2、允许检查及抽样的义务。3、给付仓单的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4、仓储物损害的通知义务。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处理。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危险物品的声明义务。2、仓储物的提取。仓储期间届满,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3、支付仓储费。逾期提取,增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四、委托合同概述
(一)种类、概念、特征
概念: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又称委任合同。
特征:1、标的是劳务。2、是诺成、非要式和双务合同。3、可以有偿和无偿。4、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合同法上关于委托的规定,对于公法上的委托关系不适用。
种类: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2、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3、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4、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5、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6、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7、报告义务。报告工作进展和工作结果。8、披露义务。9、转移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预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有偿过错赔,无偿故意重大过失赔,越权赔。
(三)关于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3、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4、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特征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五、行纪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称信托合同。
特征: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标的为从事贸易活动。与委托合同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一般以行纪为业。2、委托事务范围不同。主要是贸易活动。3、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4、只能是有偿合同。5、费用负担不同。一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和留置权。2、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提存权。行纪人买受货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人应取回或者处分,否则经催告后提存。4、处分权。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7、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8、保管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2、不能卖出或撤回卖出的要取回委托物。3、支付报酬的义务。
六、居间合同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2、居间合同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为目的的合同。3、居间人的权利实现具有不确定性。4、居间人不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为订约,但应允许居间人兼为代理人。
种类: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2、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费用。3、如实报告的义务。4、保密义务。5、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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