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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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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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确立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2、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4、技术合同受到多项法律的调整。
(二)订立和主要内容
(三)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中财产确立的归属,以及技术成果精神权利的归属
技术职务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四)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二、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书面形式。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预付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目的在于满足民事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他人协助。
三、人身权的种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主要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等。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包括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等。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首先,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自然取得。身份权,只有取得一定身份后才能取得。其次,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再次,权利对象不同。最后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四、人身权和人权
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相当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人格权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消灭)。是一种专有性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身体权:假牙、假肢如被至于肢体并成为肢体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肢体。身体权因创伤而受损,生命权因死亡而受损。
三、健康权。健康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
上述权利的内容在于主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并排除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妨碍和侵害。
四、姓名权: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六、肖像权:只有为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才须征得本人同意,为一定目的使用肖像,只要不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七、名誉权
八、隐私权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同:1、隐私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没有。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虚假的消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的消息。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1、专有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权利的地域内有效。
3、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的时间内获得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2、刺激创造活动
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主体(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一)作者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人
1、在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中,单位是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制片享有著作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享有。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6、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者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范围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象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下列各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如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可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2、    名权。作品也可以不署名。
3、修改权。在某些情况下,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应征得物权所有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
(二)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
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适用其作品的权利。
3、获得报酬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资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
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单位的作品,著作权为单位所有的,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
(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
(一)(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引用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媒体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陈列或者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况。(1)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被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事营业性演出、制作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四、邻接权
(一)概念
愿意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二)邻接权的内容
1、出版者权。包括(1)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2)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报社、杂志社对作品的修改无需经作者同意。(3)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桢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2、表演者权。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录制者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50年。
4、广播电视组织权。(1)播放,即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重播或者转播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这些的保护期为50年。
五、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类是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另一类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秩序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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