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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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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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专利权也由其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
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申请权由单位所有,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也由单位所有或持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三)其他情况下的专利权主体
1、共同发明创造中的权利主体。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依其协议约定,如协议未约定的,归各方共有。当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归申请人所有。
2、委托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申请权依协议约定,如未约定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当专利权归受托方享有时,委托方对该专利技术享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3、权利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报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二、专利权的客体
是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各种对象,具体来说,是符合下列要求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合法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属于专利权的范围
下列5项内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属于上述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还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方能真正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公开的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前有影响,当日或以后无影响。(2)公开的地域标准由方式确定,出版物以国际为范围,其他以国内为范围。(3)不存在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但上述三种情况申请人必须在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申请,逾期将使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对发明的要求高于实用新型。(2)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的技术。(3)创造性的实质是发明创造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具有一定的创造难度。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本质性区别并有所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使用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要求该发明创造在工业上具有可重复性和批量生产的可能性或者使用的可能。并且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对经济、技术或者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的条件
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问题。包括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
四、授予专利的程序条件
(一)专利申请
1、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其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是一份法律文件,记载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总结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进而提出权利要求。摘要是说明书的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其申请文件为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应当遵守专利法中关于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确定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文件后专利局即予以确定申请日。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
4、专利权的修改与撤回。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授予其专利权。包括(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2)合法性审查(3)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申请应驳回。
2、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
初审同1。通过初审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将申请文件全文发表。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内容就是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申请应驳回。
3、复审。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局对于通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和通过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五、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禁止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无效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有关当事人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不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就应该还
(三)专利权的终止
是指专利权自行失去法律效力。(1)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六、专利权的内容
1、独占实施权。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2、禁止权。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实施其专利技术。
3、标记权。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许可权。在专利实施许可中,双方订立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5、转让权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权的情况
1、专利权用尽。即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物品卖出后。
2、善意第三人。
3、先使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或作好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
4、临时过境的使用
5、非商业利用。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实施专利的许可,有关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专利。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后一专利权比前一专利权先进但其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权,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强制实施前一专利权的许可。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专利权的许可。
七、专利权的实施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专利权的行为。
(三)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计算有3种方法: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额;以侵权人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额;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价格为赔偿额。
2、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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