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权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此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作用
(三)商标的种类
1、按构成要素划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2、按使用者划分。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3、按特殊性质划分。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同时使用或都没使用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申请单一性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1、商标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文字、图片、组合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区别力。
3、不违反禁用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商标不得混同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条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应当按照本国政府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和其他文件。
2、初步审定与公告。接受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然后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予以初步认定,并发公告。
3、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4、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或对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
5、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书并公告。
三、商标权的内容
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内容。
(一)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
商标权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使用期满可以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的,可以在期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
(二)转让,应通过专利局,手续由受让人负责。转让时应连在同一种类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一同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三)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通过签订使用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并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商标权的变更
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从而导致商标权客体变更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变更有关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不属于商标权的变更,因此应当办理变更申请。
四、商标权的争议、无效与终止
(一)商标权的争议
争议的两个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其被核定使用的必须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而且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二)商标权的无效
在我国被称为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从而使商标权无效的一种制度。
1、商标权无效的原因。(1)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2)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3)与前已被注册的商标相混同而被提起商标争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程序:对于上述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因与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而被提起商标争议的,适用商标争议的程序。
3、商标权无效的法律后果。同专利权。
(三)商标权的终止
1、注销。(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而且宽展期已过,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或者提出续展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商标权自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2)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的。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又拒不改正的。(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6)其他足以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情形。
商标权终止后,该商标不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自注册商标终止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以注册,以避免市场上的商品相混淆。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除外。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意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扩大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有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同专利权
2、行政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处以非法营业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继承
第一节 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一)继承的概念
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但并非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都属于继承,如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就不是
(二)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以自己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本位继承。如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继承遗产的。
代位继承:在直接应继承遗产的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一是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当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继承权的平等不意味着财产必须平分。
(三)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
(一)概念
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是绝对权。发生根据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和动机如何都丧失。但过失除外。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都丧失,但为其他动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除外。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而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的放弃
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翻悔的,不予以承认。
(五)继承权的保护
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范围上的限定性、合法性、在内容上有财产性
(二)遗产的范围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可以继承;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