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特征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包括:配偶、子女及其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1、配偶。(1)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2)于1986年3月15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1950年以前的一夫多妻也承认。
2、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不是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主体,没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保留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3、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
(二)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四、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不算继承。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在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已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三节 遗嘱继承
一、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部分时,才能按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为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但没有继承顺序。
(四)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方式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有遗嘱,二是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法定继承不是。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审判中审判人员可以直接采证。
2、自书遗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书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音像磁带上,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述的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补记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对见证人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遗赠无效。但是遗赠开始后,受赠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虽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表示,过期不作表示按不接受处理。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可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逾期按接受处理。
五、遗赠扶养协议
(一)概念和特征
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应的但不是等价的。
3、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是双务合同。如果扶养人违约,一般不能要求偿还扶养费用;遗赠人违约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亡的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确定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起为死亡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遗产的范围由此确定。
2、继承人的范围由此确定。
3、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自此变为既得权。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4、遗嘱的效力由此确定
5、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6、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溯及到这一时间。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由知道的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知道的,应当由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归配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能将遗产与家庭财产相混淆。
3、不能将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相混淆。合伙人的资格不能继承。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办法
1、实物分割(遗产为可分物)
2、变价分割(不可分物或继承人都不愿取得该遗产)
3、作价补偿
4、保留共有。当遗产不宜分割时,如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继承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份额按应继承份额计算。此时各继承人之间是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 遗产债务的范围
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不属于遗产债务的有: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的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而欠的债务实质上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其他。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缴纳被继承人欠交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不负无限清偿责任,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在遗产已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四、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归国
四、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国家或集体组织向烈属和城市居民供给生活费用,或提供社会救济的白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