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既包括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狭义的仅指后者,本书采用广义。
实质都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法所规定的保护权利的救济措施。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违反义务就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与刑事责任相区别,但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三)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并不绝对排斥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质)
(四)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一种转换形态,是用国家强制力来强制其履行义务,与行政责任相区别。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一个社会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归责原则的发展是由单一向复合发展的。由过错归责原则向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存,继而向过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
一、过错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本书根据引起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分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性质是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事实行为。
1、侵权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合同行为相区别
2、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相区别
3、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相区别。
4、侵权行为是加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是对权利人绝对权的具体的侵害
(二)一般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1、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
偶尔会发生虽然造成损害后果但行为本身却是合法的。如执行公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理论上将之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后果必须是唯一的)(3)直接性
多因一果,如果因是不同行为人实施的涉及共同侵权行为问题。注意区分原因与条件。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是损害后果产生的条件时,不能认定彼此间已具备了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重过失和轻过失。过错是一般侵权民事行为赖以确定的重要事实因素。
(三)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包括公民自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作为抗辩事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须有合法的授权。(2)行为的客体、方式和程度必须与职务授权相适应。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称为紧急避险。根据我国民法,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应首先查明险情发生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
(1)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或者人管理下的物件或活动,则应由该行为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或者其他人。
(2)如果险情发生归因于自然力,避险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避险人是受益人,避险行为使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或者陷于严重困难境地,则可以依公平责任规定,使避险人、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应有如下特点
(1)须权利人为保护和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实施。(2)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3)须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种行为,则权利保护将不能或很难实现。(4)其实施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一般只能对债务人、加害人的财产或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约束。(5)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
5、受害人同意。这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只有在少数特定场合(如捐献人体器官、接受手术、参加体育竞赛等),受害人同意才能构成抗辩。
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的过错构成遭遇外来侵害的原因,则他比能成立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未尽到其抗御灾害时所应尽的努力。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和过错对造成损害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通常有两种类型。第一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因果序列的变化;第二,事物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由于其发生几率极低,为通常的注意所不可预防。
主张成立意外事件者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第一,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第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尽的注意。
不一定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3、受害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使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4、第三人的行为。如果被告和第三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应分担民事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过错,只有第三人有过错,或被告只有轻微过错,第三人有重大过错或故意,第三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
1、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
2、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剽窃、篡改、假冒、非法使用、拒付报酬和使用费,其他侵害行为如泄密。
3、侵害公民身体的侵权行为。
4、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5、侵害继承权的侵权行为。
6、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
(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要件: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人对其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心理状态。特殊侵权的民事行为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包括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基于本能伤人。但是受害人过错造成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免责。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是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如果能证明尽到监护责任,但未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审判实践,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在幼儿园、学校或精神病医院或医院治疗的被监护人所实施的加害行为,上述机构因未能及时阻止而有过错的,监护人可以请求上述机构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六)共同侵权行为
包括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相同行为数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内部存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偿。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简称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是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其赔偿范围是全部损失的一部分。
(四)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
主要是不可抗力。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和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附::::
民法概念辨析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定义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 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
3. 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 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
继承:返还原物
5. 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