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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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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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1) 这是关于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规定。
(2)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事实。
(3) 构成要件:
A. 一方获得利益
B. 他方受到损害
C. 获得利益、受到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D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根据
(4)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返还的利益包括返还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取得的其他利益。这是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原则。
(5) 但是,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不同。不当得利的出现往往是受损害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得利人主观上无过错。因此,对不当得利的处理除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可以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责任的大小,而在返还范围上有所不同。
A. 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利益不存在则不返还
B. 受益人恶意:全部返还 C.开始不知情,后知情:时间为限区分
(6)作出以上规定的理由是,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不当得利往往是受损害人造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受损害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益人因不知情而获利益,本身无过错,但已造成他人损害,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受益人知情,却置人损害于不顾,自应承担全部责任。这种因情循理、区别对待的处理方法,有助于防止不当得利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 这是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规定。
(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3) 法律确认无因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益,避免、减少损害发生,发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 构成要件
A 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非公益事务) B 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C 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5)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
(6) 应由本人负担的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不超过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只能请求补偿管理费用,不得向本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7) 管理既然是善意地为他人谋利益,在管理活动中有必要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本人领受前继续管理事务,务求达到有利于本人的预期目的。例如,管理人应注意采取适当的管理方法,节约费用,避免损失,将管理情况及管理所得利益及时通知和交付本人,这些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相一致,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就本人而言,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提出异议外,不得任意以有违本人意志或有损本人利益为借口,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本人有义务及时受领。
5. 格式合同(或辨析,重点)
(1)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采用格式条款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是规定免责条款,从而损害了对方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
(3) 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范有:
A.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B. 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C.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重点)
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是我国《合同法》对于《民法通则》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一般化后果的具体化规定。而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法定的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缔约过失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当事人信守合同,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真实情况。
(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A. 缔约当事人有违反法定缔约义务的行为。
B.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事实。
C.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D. 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条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7.(继承法3-4条)
1.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具有以下特征:
(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 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 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 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3. 遗产范围: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某些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8)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承包经营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语义辨析         
1。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因买受人的原因而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抵消、提存、混同
(1) 抵消: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
额内相互消灭。
 法定抵消的条件A。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须为合法。
B.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C.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如后到期一方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
D.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消之债务。如侵权行为、与人身权不可分。
 抵消权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通知对方。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 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消,单方不得抵消。
 抵消的效力:数额相同则互负债务消灭。数额不等,差额部分,债务人继续履行。

(2)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
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 提存的原因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于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 提存的效力:A。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从属债务也消灭
B.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3)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
 混同的原因 A。企业合并 B.继承
C.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引起业绩发生混同
 混同的效力:发生混同,债归于绝对的消灭,从属的权利义务也消灭,但涉及第三人
利益的债权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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