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课堂笔记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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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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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区别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1. 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消灭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出生时开始,死亡时消灭
    范围    有的专属法人(如银行信贷等)    有的专属自然人(如继承等)
    差异程度    差异很大(经营业务范围不同)    一般没有大的区别(自然人之间)

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一致性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发生消灭时间一致,不受年龄、智力等因素影响   
    范围    不一致(法人之间)    具一致性(自然人之间)
    实现人    由其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实现

2. 法人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具体数额)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法人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法律规定要件、限制性条款)
股份公司、非公司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法定条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机关:强制主义(必须设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办理登记,特许主义;需要办理登记,行政许可主义。

3. 法人变更
(1) 人格变更
A.合并: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B.分立: 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判断、选择、辨析“新官不理旧帐)
法人的分立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人分立后发生法人人格上的变化,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2) 组织形态:
4. 法人终止:(选择)
(1) 被依法撤消。
(2) 自行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 发生此三种原因,法人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只有清算后才归于消灭。(判断)

5. 联营的形式(选择)
(1) 法人型联营
(2) 合伙型联营
(3) 合同型联营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事实:
(一) 事件
(二) 行为
1. 合法民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
(2) 事实行为
2. 非法民事行为
(1) 无效的行为
(2) 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一般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 特征
(1) 合法行为。
(2) 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 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 分类(判断、选择)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
A. 单方民法行为:只要有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送达、催告、合同解除、赠予、抛弃等)。
B. 双方民法行为: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且一致。
(2)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构成
A. 单务民法行为: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仅有权利。(如赠予保证等,无抗辩权)
B. 双务民法行为:双方均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有抗辩权)
(3) 承担义务是否要求给予对价
A. 有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对价。(大多数)
B. 无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不要求对方给予对价。(赠予、保证)
(4) 是否交付实物
A. 诺成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B. 实践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交付实物(赠予、借贷)
(5) 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A. 要式民法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保证、质押应书面合同;抵押应书面且登记)
B. 不要式民法行为:法律无规定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

4.形式
(1) 明示形式
A. 口头: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
B. 书面:合同书、信件、传真、电传、电子数字交换、电子邮件。
C. 其他:视听资料、公证(未公证,不影响效力)、审批(批准才成立)、登记(登记才生效)。
(2) 默示形式。不作为不能以默示形式表示,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才适用。
5.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行为人自愿。
(3) 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 行为形式合法。
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条件(判断、选择)
A. 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未来性。
B. 约定时不知将来是否发生,或然性。(确知必发生或必不发生,则不在此列)
C. 当事人依意志所选择的事实,意志性。(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在此列)
D. 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合法性。
E. 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特定目的性。(其他目的,不在此列)
票据、身份关系不能附条件。
(3) 肯定条件:约定事实发生
否定条件:约定事实不发生
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始期:成立时不生效,所附期限到来即发生效力→生效期限。
终期:成立时生效,所附期限到来即终止效力→失效期限。
(2)确定期限:约定确切时间。
不确定期限:约定不确切时间。
8.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特点    绝对无效;
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
确定无效,不因当事人协商而改变    相对无效;
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前有效;
不确定无效(行使变更权、撤消权之前)


认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 因欺诈而为的。。。。
A. 欺诈方故意;
B.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 被欺诈方不知欺诈;
D. 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行为有因果关系。
*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撤消

4. 因胁迫而为的。。。
A. 胁迫方故意;
B. 胁迫方实施胁迫行为;
C. 胁迫方行为与被胁迫方行为有因果关系。
*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撤消

5. 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A.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
B.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危难牟取利
益;
C.乘人之危一方主观故意;
D.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A. 具有恶意串通故意;
B. 内容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C. 造成损害上述人结果;

7.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1.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A. 行为人本身有错误认识;(过失)
B. 重大误解与行为之间具因果关系;
C. 实施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2. 显失公平的。。。
A. 一方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可协商)
B. 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违反公平等价原则;

3.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消权:
1.行使人:
(1)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 受损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除斥期间为1年。
3.被撤消的民事行为同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9.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1) 财产返还
A. 单方返还:过错方返还给对方,对方不返还,依法处理。
B. 双方返还:双方分别返还给对方。
(2) 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评析,必考重点)合同法第42、43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是我国《合同法》对于《民法通则》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一般化后果的具体化规定。而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法定的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缔约过失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当事人信守合同,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真实情况。
(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A. 缔约当事人有违反法定缔约义务的行为。
B.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事实。
C.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D. 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条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3) 追缴财产

第六章 代理
1. 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特征
(1) 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也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在法定条件下承认隐名代理)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 居间人:只接受委托,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关系提供条件,并不参加该法律关系,
也不独立表达其意思。
 传达人:限于原封不动的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提出自己得意思。
(4) 代理人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
 当事人以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所签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三人只享有受益权,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3. 适用范围(选择、判断)
适用: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等。
不适用: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 具人身性质
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 亲自为之
4. 种类
(1) 委托代理:委托合同(双方行为,可有偿、无偿);授权行为(单方行为,无偿)
(2) 法定代理:监护等
(3) 指定代理
A. 法律授权机关才有此权力。
B. 指定人与被代理人无利害关系。
C. 指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 代理权行使规则(选择)
(1)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 代理人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6.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通谋。
7. 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 构成要件:
(1)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 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3) 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是以其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
 处理结果
(1)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与显名代理相同效力。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形成相应法律后果。
A. 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第三人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B. 代理人因被代理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8. 无权代理:效力未定。
 表现:
(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效力
(1) 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之前,善意第三人可以行使撤消权,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2)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9. 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1) 有权代理效力
(2) 第三人←→被代理人
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效力确定有效。
10. 委托代理的终止(选择、判断)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撤消代理权,代理人可以辞去代理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应事先通知对方,及时收回或交还代理证书。否则造成损失应赔偿。
对于代理权撤消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权撤消或辞去为由拒绝承担后果。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因以下情况有效:
A.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C.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D. 在被代理人死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后为其继承人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1.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选择、判断)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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