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包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取得方法 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 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权利变动 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权利行使 其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争议管辖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 不尽然
3.我国物权的类型
(1) 所有权: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及共有。
(2) 用益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选择)
(1) 请求返还原物:
A. 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B. 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实际占有者)
C. 对善意占有人不得行使。(只能要求不法让与人赔偿损失)
D. 须有原物存在。
(2) 请求排除妨害:妨害存在,且不法。
(3) 请求防止妨害: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
(4) 请求恢复原状:可修复、经济上合理。
(5) 请求赔偿损失
6. 物权的自力救济包括:请求、防御、自助。(选择)
第九章 所有权
一. 所有权
1. 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特点: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恒产性。
3. 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归所有人。
事实上的处分:物权客体的消灭
法律上的处分:物权客体的转让
二. 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判断、选择)
(1) 先占:占有无主动产。人的尸体、明文保护的文物、珍稀野生动物等不得先占。
(2) 添赋:混合、附合、加工。
A. 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才能在他人财产上添附,未取得所有人同意,故意在他人财产上添附,就构成侵权,须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B. 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物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3) 拾得遗失物:须归还失主,可向失主请求支付所花必要费用,但无权要求报酬。
(4) 发现埋藏物:国家所有,接受单位给予上缴单位或个人表扬或奖励。
(5) 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A. 标的物:依法可流通的动产。货币、不记名证券适用;不动产、记名证券、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不适用。
B. 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如有此权利则善意取得无必要。
C. 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继承、遗赠等非交换,不产生善意取得。
D. 受让人取得动产出于善意。
2.继受取得:所有权转移,通过买卖、赠予等。
法条评析(重点)
(1)《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A。这是关于动产所有权移转须公示的规定。
B.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需要公示,而交付为公示的方式。就是说,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转移。
C.所谓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1)但因交付而发生的所有权的移转,要求交付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经交付,不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2)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移转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发生移转。
D.因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例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财产,并视为财产已经交付。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让予买受人,以代替交付。
三. 所有权消灭
1. 转让
2. 抛弃
3. 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主体消灭
第十章 他物权
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行政划拨的则不能。
无论有偿取得还是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的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承包人在行使承包权时,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破坏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经营;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要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一. 抵押权
1.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A. 是担保物权
B.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
C. 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
2. 特征:
(1)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的价值,不注意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
3. 设定: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 不得抵押:(选择)
A. 土地所有权
B. 耕地等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D.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E.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条评析“不动产抵押的设定除订立抵押合同外,还应办理抵押物登记。”(重点)
(1) 这是关于抵押权设定公示方法的规定
(2) 以下财产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B. 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C. 林木
D. 航空器、船舶、车辆
E.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A. 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B.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C.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D.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 抵押权的实现(选择)
(1) 具备条件:A。须有抵押权有效存在。
B.须有给付迟延,即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给付。
(2)实现方法:A。拍卖、变卖 B。折价
5.抵押权消灭:主债务的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选择)
二. 质权
1.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 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财产权利
B. 质物占有转移
2.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概念比较)
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权: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可以质押的权利: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不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A. 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凭证交付之日成立。
B. 可转让股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
C. 可转让股份→股份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D. 可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之日。
3. 质权的效力:
质权担保范围多了两项:保管质物费用、质物有瑕疵所生的损害赔偿费用。
质权人享有质物的孳息。
三. 留置权
1.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款项超过法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留置权成立要件
A. 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B.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对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要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方可实行。
C. 依合同规定留置权人已占有债务人财产
2. 留置权人权利
(1) 留置标的物
(2) 收取孳息抵偿债权
(3) 收取保管费用
(4) 折价变卖、拍卖抵偿债权
3. 留置人义务
(1) 保管留置物,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出租、设立担保等。
(2) 债务人债务清偿后,须返还留置物,有损失则赔偿。
第十一章 共有
共有: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按各自在共有财产种所占份额,分别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共同占有。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无效。但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则有效。因此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