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课堂笔记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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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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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效力
1. 合同效力表现在:
(1) 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2) 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
(3) 一方不履行,如有履行可能,对方可请求法院强制保证履行
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须审批、登记的合同→批准或登记
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熟、期限届满
3. 合同效力
 无效的合同:本质违法、确定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
 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受害方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变更或撤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效力待定的合同:
(1) 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无效,但受奖、赠予、报酬等有效。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A. 相适应有效。
B. 超越行为能力,事前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
C. 超越行为能力,事前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D. 只是受益,不负担义务→有效。
(3) 无权代理:
A. 原则上对被代理人无效。
B. 被代理人追认→有效,追认应明示作出。
C. 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效。
D. 相对人有催告权,一个月内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有效。
(5) 法定代表人越权
A. 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其越权→无效
B. 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越权→有效
(6)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A. 一般无效
B. 权利人事后追认→有效
C. 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有效

四. 合同履行
(一) 概述
1. 给付:债的客体
履行:债或合同效力
清偿:债权实现,债务消灭
2.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 履行内容:
(1) 主体
(2) 标的 质量:国标、行标、特标
价格: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3) 地点: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债务人所在地
(4) 期限
(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概念比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
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 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债务而对方未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 构成条件:
A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B。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无先履行之义务
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 效力:是延期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履行的迟延,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
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
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 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
 构成条件:
A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之义务。
B.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C.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D.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 效力:是延期抗辩权。先履行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由此导致迟延,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 代位权和撤消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内容
1. 代位权: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A. 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非专属于其身(扶养请求权、领救济金、抚恤金等不能代位)
C.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D.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E. 债务人债务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
2. 撤消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其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A. 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B. 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C. 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D.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的,享有撤消权,否则不得主张撤消权。

(四)合同解除特征、条件
1. 约定解除
2. 法定解除(选择)
(1) 不可抗力
(2) 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五. 合同担保
1. 约定担保
(1) 保证
 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
 社会公益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得为保证人。
 主合同债务无效或变更、消灭,保证也随之无效或变更、消灭。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 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 抵押
(3) 质押
(4) 定金: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法定担保:留置

第十五章 合同法分论
一.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 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 赠予合同:单务、无偿;诺成
4. 借款合同:单务、双务、有偿、无偿;诺成、实践皆可;
5. 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6. 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二.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1. 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2. 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三. 提供劳务的合同
1. 运输合同
2. 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无偿。
3. 仓储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4. 委托合同:双务、有偿(无偿);诺成;不要式
5. 行纪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6. 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四. 技术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1. 技术开发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六章 人身权
一. 特征:
1. 无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
2. 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
3. 与人身不可分离

二. 种类
1.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
2.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

第十七章 著作权
一. 概述
1. 著作权主体
(1) 作者
(2) 作者以外的人:特殊职务作品→单位; 委托创作→委托人
(3) 特殊主体: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从事人享有,不侵犯原作权
两人合作创作→共同享有
编辑作品→编辑人
2. 客体:口述作品、地图、示意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
3. 内容
(1)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二. 著作权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作者终生+50年;电影、电视、录象、摄影→50年。
计算机软件→25年,可申请延续保护25年。

三. 邻接权
相邻权与邻接权
 邻接权: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临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行使相邻权的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 专利权
1. 主体
(1) 发明人或设计人
(2) 所属单位
(3) 其他:A。共同发明: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申请人
B.委托发明:申请人
C.权利受让人
D.外国人
2. 客体:合法的发明创造。
不属于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疾病诊疗、动植物品种、原子物质
3. 实体条件
(1) 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 外观设计: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
(3) 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五. 商标权
1.分类

构成要素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


使用者    制造商标:
销售~:
服务~:
集体~:


特殊性质    证明商标:检测、监督组织控制
防御商标:非类似商品也注册
联合商标:系列商标
驰名商标:较高声誉,公众熟知。必须是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局认定

2.商标注册原则
(1) 自愿为主,强制为辅。不注册无专用权。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 申请在先
(3) 申请单:不同类别商品、同类不同商品,用同一商标→分别申请。

第十八章 继承
一. 概述
1. 继承种类
法定继承:法律直接规定
遗嘱继承:合法有效遗嘱
本位继承:以自己的地位、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作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直接不能继承,由其直系血统晚辈代替

2. 继承权平等:男女、非婚生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地位平等。
3. 继承权:继承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主体只能是公民。
4. 继承权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遗产特征:
(1) 死亡后留下
(2) 个人财产
(3) 合法财产
(4) 财产权利、义务
6. 遗产范围:有价证券、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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