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课堂笔记第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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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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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继承
1. 法定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1)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2) 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 代位继承:特殊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
系血亲晚辈替代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A.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皆死,且子女先死
B. 代位人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C. 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D.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 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
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A. 被继承人、继承人皆死,前者先死
B. 继承人死时,被继承人遗产未分割
C. 继承人有继承权
D. 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
行为。
条件:A.无遗赠扶养协议
B.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C.继承人未丧失、未放弃继承权
■ 遗嘱的有效条件:
(1) 形式要件
A.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B. 自书~:亲自书写、签名、年月日
C. 代书~:代书人、见证人(两人以上)、遗嘱人签名
D. 录音~:见证人(两人以上)签名
E. 口头~:。。。。。。。
(2) 实质要件
A. 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B. 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伪造、篡改→遗嘱无效)
C. 遗嘱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者保留适当份额
D. 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4. 遗赠:遗赠人用遗嘱方式将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A.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遗嘱的五方式之一
B. 单方法律行为
C.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法
D. 仅遗赠财产中的权利
E. 接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无效

■ 遗赠与遗嘱的区别
    遗赠    遗嘱
受遗赠人与继承人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是国家、集体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遗嘱继承权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到期未表示(2个月)→放弃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接受继承

5.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实质是一种双务合同。
A. 双务、诺成
B. 双务、有偿
C. 优先适用
D. 遗赠人:公民;扶养人:公民、集体组织。

三. 遗产处理
1. 遗产分割原则:
A. 先遗嘱后法定
B. 胎儿有份额
C. 互谅协商
D. 物尽其用
2. 遗产分割方法
A. 实物分割
B. 变价~
C. 作价~
D. 保留共有
3.遗产的范围
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具有以下特征:
(5)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6) 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7) 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8) 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1. 遗产范围: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某些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8)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承包经营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特征
(1) 违反民事义务
(2) 主要是财产责任
(3) 以补偿受害人为主
(4)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过错归责原则: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这一原则,只要当事人适当注意,即使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
 无过错归责原则: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首先应用于工业事故方面,后来逐步被扩大到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
 公平归责原则: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 民事责任分类
1.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 一般侵权行为 A。财产、精神的损害结果
B.加害行为违法
C.行为后果有因果关系
D.有过错:故意、过失
(2) 特殊侵权行为 A。财产、精神的损害结果
B.加害行为违法
C.行为后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责任:两个以上加害人;
行为相联系,损害原因统一;
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2.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A。违约
B.造成损失(不包括精神)
C.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
D.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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