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班行政法讲义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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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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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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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例示
此外,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5、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①一般性条件
②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
-组织终止
(2)被申请人
①一般性规则
②共同
③被授权组织
④委托机关
⑤机关撤销的情况
(3)第三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6、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请求和事实根据
(4)范围和管辖
(5)期限
(6)形式
(7)其他条件
7、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
(1)受理
①不予受理;②告知向其他机关提出;③视为受理(为什么视为受理?计算什么时候复议期满)
(2)审查
①复议不停止执行
关于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法律规定
(与行政诉讼的停止执行比较:被告认为;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损失+不损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定)
②书面审和口头审
③被申请人答复
④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
⑤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
⑥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⑦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8、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及其适用情形

案例一
1、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女儿。
2、2000年5月,李某在离家出走一段时间以后,携一男婴回到家中,并对邻居声称该婴儿是其亲生。
3、宁仁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经查认定张、李夫妇无计划生育一胎,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7月10日对张、李夫妇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是,该决定直到7月20日才送达张、李手中。
4、张某不服,于2000年9月13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可是,直到10月10日,该行政机关仍然未给张某任何回复。张某于当日再次来到该机关,该机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张某,其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
6、张某对此深表怀疑,回到家中查阅行政复议法后,再次来到该行政机关提出其并未超出申请期限的理由。该机关听取了理由以后,对其申请开始审理。2000年12月25日,该机关终于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罚款过重,有滥用职权之嫌,但未征收超生费,因而裁决罚款额为1.5万元,征收超生费1万元。
问题
1、张某是否有资格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张某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本案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4、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5、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从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给予书面的告知。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未告知不予受理或未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且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6、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属于哪一类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1)复议机构无法独立
(2)复议机构的编制和财政有限
(3)复议审查方式的局限
(4)复议与诉讼的微妙关系(维持决定多发)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使职权时
(3)违法行为
(4)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直接而非间接
(5)赔偿是法定的
另外一种构成要件的阐述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系

案例二
某公安局以盗窃嫌疑为由,将农民甲从其劳动的瓜地带走并予以收容审查。其妻子不服,经甲同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正值农忙季节,其妻子因忙于复议而无暇顾及瓜地,以至于二亩西瓜被雨水淹没。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撤销收容审查的复议决定。农民甲随即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30天造成的人身损害;(2)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期间二亩瓜地被水淹没造成的8000元财产损失。
县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人身权损害649.50元;驳回原告赔偿西瓜损失的请求。
农民甲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判决瓜地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判决赔偿5680元),理由是:(1)收容审查必然导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其无法投入农忙;(2)西瓜被毁与原告的被收审有直接关系,应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不同意见认为:(1)被告对原告造成人身权侵害,只负责赔偿这一部分损害;(2)被告未直接侵害财产权;(3)原告的妻子有责任照顾瓜地或者雇工劳动,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案例三
乡政府怀疑农民甲指使其兄弟逃避计划生育,将甲父子二人强行带到乡政府。农民甲一再向乡政府干部声称没有指使,而且声明家中饲养的母猪刚生下一窝小猪,要求留下一人在家饲养。乡干部不予理睬。13天后,乡政府将父子二人放回家,但家中12只小猪全都饿死。
法院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只按日支付一定赔偿金,不对其他损失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曾经声明,乡干部既不同意也不采取避害措施,因此,12只小猪的死与乡政府非法关押和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国家赔偿、行政补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3、行政赔偿的范围
(1)赔偿的范围
①人身权;②财产权
(2)不予赔偿的范围
4、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的几个知识点
(1)行政赔偿请求人(注意公民死亡后的请求人与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的不同)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程序
①单独提起
①一并提起
(4)行政赔偿处理期限
(5)行政赔偿请求时效
(6)行政赔偿的追偿、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案例四
1、2001年9月6日,王某开车超载,被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属A交通大队拦截,并决定给予500元罚款。王某与交警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交警张某、陈某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头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近半年时间。
2、王某出院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确认交警殴打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审理后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决定。
3、王某拿到复议决定后,接到家中老母病重、急需其回家照顾的电报,于是赶回家乡。2003年5月,王某返回某市,持复议决定,准备去A交通大队请求赔偿,没想到A交通大队已被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撤销,其原先管辖的地段划归B交通大队。
4、王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日找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2003年8月2日,王某仍然未得到任何答复。
问题
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的时候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王某在提出复议请求时除了要求确认违法以外,是否有权同时要求行政赔偿?
3、王某于2003年5月再去请求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4、A交通大队已被撤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谁?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王某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以后,张某、陈某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理?
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王某可以得到的赔偿包括哪些?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2、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第四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1、如何理解行政诉讼?
2、为什么称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
3、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有哪些?
4、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可诉行为的范围
2、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问题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尤其是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5、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改革问题:异地管辖(败诉率64.4%对13.1%);提升管辖级别、取消基础管辖;三审终审;行政法院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必须注意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例如,张某与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张记剪刀铺”,张某是该剪刀铺的执行合伙人,原告是“张记剪刀铺”,既不是张某或李某,也不是张某和李某,张某只是诉讼代表人。
2、原告资格的确定
(1)自然人和组织
(2)法定权益
(3)法定权益属于原告
(4)法定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侵犯

案例五
2001年10月,东南大学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先生,认为南京市紫金山上建成的观景台“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尽管两位起诉人未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该诉讼理由,但一则网络新闻报道指出他们有此认识。而且,他们以自己购买了中山陵园风景区优惠年票为由,表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利害关系。市民认为规划机关的许可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或“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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