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班行政法讲义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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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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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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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文体局没有应知名画家(严正学)的请求,查处该局下属的进行色情表演、且张贴带有色情内容广告画的娱乐场所,失望和愤怒的画家是否可以认为文化局的不作为侵害该娱乐场所对面小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

案例七
普通公民向地方国税局举报某企业偷税行为,国税局置之不理,该公民是否有权对国税局提出行政诉讼?

案例八
夫妻一方死亡,死者与前妻所生子女以及死者母亲,是否可以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为死者同第二任妻子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而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九
大连万达集团长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房产局申请核发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项目名称是“万达•沃尔玛商城”。万达长春公司亦通过广告向公众宣传,沃尔玛公司与万达公司合作开发“万达沃尔玛购物广场”,而一层商铺对外出售。许多业主以高价购买了商铺,但后来发现原先暂定的“万达沃尔玛购物广场”之名,已改为一层用名“万达购物广场”,二、三层用名“沃尔玛购物广场”。沃尔玛公司只是承租了购物广场的二、三层。有的业主以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另有11位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长春市房产局违法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使万达长春公司“有机会在长春市实施预先精心策划的一系列商业欺诈违法活动,给原告为代表的137名购房公民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购买商品房的业主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给开发商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侵害其财产权益,他们是否可以把房产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2、必须记住:
(1)原告的资格转移和特殊情形
(2)被告的情形,尤其要注意:
①        经过复议的(复议维持、复议改变、复议不作为)
②        规章授权的组织
③        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视为委托)
④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⑤        经批准的
⑥        内设或派出机构
⑦        越权的
(3)第三人的情形
(4)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
1、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2、证据采信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3)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的条件和时效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
①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之后的不作为。
(2)行政复议并非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
①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②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③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又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3、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1)原告
①不合格,驳回起诉
②合格原告不起诉,撤销案件
(2)被告
①不合格,驳回起诉
②合格被告不参诉,缺席判决
4、撤诉
5、缺席判决
6、诉讼中止
7、诉讼终结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5)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教材书中提出此项,依据的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其实,实践中,法院对规章乃参照,认为有抵触的,多半不予适用。更何况,以上条例系国务院行政法规,不足以要求法院应该如何“参照”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同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申请解释或裁决

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1、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2、裁定、决定适用的范围

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1、区分申请执行行政裁判和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3、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管辖
4、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领域相比,案例分析出现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机率更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个案例分析题中包括这三个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要维度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参照“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2)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3)法院判决和裁定

案例三

1、户口在A市D区的居民张某,自1995年起就长期住在B市经商。1999年,张某成立私营企业甲公司。该公司与另一家知名企业乙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者允许前者在前者生产的3种运动鞋上使用后者的“三星”商标。
2、但是,没过多久,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仅使用了商标,而且,甲公司原先生产的3种运动鞋都仿造了乙公司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运动鞋的外型设计,并擅自在鞋上印了乙公司的企业名称。
3、乙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前往甲公司进行交涉数次不果,反在最近一次被人堵在路上,并被警告,若再去甲公司“滋事”,“陈某就不会有好下场”。
4、乙公司于是分别向B市技术监督局和B市C区公安分局举报。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分局联合调查此事,认定甲公司确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恐吓陈某的人乃张某所派。于是,两局分别制作了一份行政决定书,并依照《产品质量法》第38条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项的规定,没收了甲公司生产的、仿造乙公司运动鞋、印有“三星”商标和乙公司企业名称的运动鞋,并对张某拘留3天、罚款500元。
5、张某拘留期满释放后,缴清了罚款,而后分别向B市人民政府和B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6、张某认为B市的国家机关不可信,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向A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控告B市技术监督局和B市C区公安分局。
《产品质量法》第38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问题:
1、张某是否为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2、A市D区人民法院是否对张某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有管辖权?
3、B市技术监督局和B市C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4、A市D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行政诉讼请求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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