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理学考研笔记第3部分



文件信息
文件来源 21世纪 
文件作者  
更新时间 2005-5-7 9:42:28 
添加编辑 viewsnake 

辅助信息
打印功能 打印本文
背景颜色 杏黄 秋褐 胭红 芥绿 天蓝 雪青 炭灰 奶白
字体大小 特大号字 大号字 中号字 小号字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有文章均来自网络,仅提供预览形式,不提供纸张形式,若涉及到版权的文章,请购买正版,毕竟在电脑上看也不舒服啊,呵呵,这是viewsnake个人网站,纯粹交流学习资料的地方。无商业行为。
选择更多免费考研资料:
阅读正文内容
11.       *法律心理与法律观念(04年)


12.       ▲法律意识(群体个体与国家)与法律文化(群体)


文化包含精神层次和制度(组织机构)层次。


13.       法律体系与法系


14.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15.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者都是能力,且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具体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资格。


区别:


A.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B.         权利能力并不一定需要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能力必须要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C.         权利能力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所产生的后果使法律关系主体获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必须要求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来获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D.        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16.       ▲法律事实与法律事件(包含关系)


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客观性)和法律行为(主观性)。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客观性)


17.       &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客观性)和法律行为(主观性)。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现象总称为法律现实,是法学研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通过这些反映出的法律制度等。


18.       法的实效与法的目的——法只有通过获得实效才可能实现目的,但不是实实在在就能达到目的。法被遵守并非达到法的目的。


19.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没有效力的法是不可能取得实效的,但法仅仅具有效力而不在社会中运行也是不可能取得实效的。法的效力的是在法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来说是法在被创制向社会公布后就具有效力,这种效力必须要发挥出来才可能产生法的实效。有的法律是有效力的,但无实际效果。


20.       法的实效与法的失效——


21.       法的实效与法的实现——


22.       法典编纂与法律汇编


同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两种方式。


法典编纂法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对属于某一类法律部门的现行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部统一协调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的活动,是一项高级立法活动,是完善法律的一个有效途径。其法典有法律效力。


法律汇编任何机关或个人将法律文件依时间、内容、发布机关等序列将其汇集在一起的活动,不是一项立法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低级形式,不能形成新的法律规范。


23.       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


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其方式为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


法的适用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用于具体的主体和事项的活动,即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


二者是包含关系。


24.       ▲法律至上与法律万能


法律至上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依法活动。不再从实用主义出发,而包含三层含义1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至上,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和教规等;2对所有社会成员法律至上,即任何人都必须守法;3相对于公共权力法律至上,即任何权力的拥有、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服从于法律的要求。


法律万能是。其出发点是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理论,即把法律作为一种手段。是工具主义的法律观。

三.辨析题(20分)(3~4个,每个4~5分)


答题技巧:只有1个是拉分的,没有半错半对(就是错)。先判断,还要分析,清晰表达观点。


1.          道德无强制力。(×)任何规范都强制力,只是程度不同,法的强制力源于国家。


2.          ▲(婚姻法中)该条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该规范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注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3.          ▲一审终审制是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同一机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已作出了判决,同一机关不得受理同一当事人所提出的同一请求。


4.        资本主义法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对于之前的法律,具有进步意义。(×)资本主义法只是在形式上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对于之前的法律,具有进步意义。


5.        春秋战国中的法家是职业法学家阶层。(×)春秋战国中的法家不是职业法学家阶层。中国古代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


6.        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就是法的西方化。(×)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不是法的西方化。法的现代化确实是从西方起步的,但法的现代化并非西方文明特有的现象;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开端和演进确实受到过西方文明的冲击和深刻影响,但这并不能说明它的进程就是西方化;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既有整个法律文明所具有的共性,又主要有自己独特的个性。


7.        ▲法的现代化就是法的国际化。(×)法的现代化不是法的国际化。法的现代化带来了法的国际化的现象;法的国际化只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阶段性的主要表现之一;法的现代化还包含对传统文化的保存、扬弃和创造性更新。


8.        ▲“一个被人们都能普遍认同的文化将更具有生命力。”(√)长时期历史传承的民族其法律文化有强弱(指影响力)之分,但无进步与落后之分。(只是对认识本身)


9.        ▲法律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但包括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体系(国内,现行,法律部门)是法律部门体系(包括宪法),而非部门法体系(不包括宪法)。法律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也不包括正在或即将制定的,也不包括国际法。


10.     宪法赋予了人权。(×)宪法只是确认了人权。法律权利是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法律并没有创造权利。


11.     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只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为就是有效法律行为。(×)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是法律对行为进行调整的结果,是法律对行为的评价结论。错误的实质是混淆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条件。无效法律行为与有效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有中性法律行为。(×)法律对行为的评价只有两种:肯定(合法行为)和否定(违法行为)。


13.     ▲法的平等价值。其中平等的现代概念引申出判断题:“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得到与他人相同的对待,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任何理由得到与他人不同的物质利益和其他好处。”(√)(书上的话,或者又例如“每个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的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 (√)这是平等的现代概念。亚的: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平等并不反对适当的差别对待,将差别对待并不违背平等要求)


平等不是平均。平等与特权、歧视相对立。


人大的人身免责权不是特权。


14.     ▲法的实现方式:所有法律运行都以法律关系为中介。(√)法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


15.     废止法律和修订法律不是立法。(×)广义的立法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补充法律。


16.     立法:原则性(目的)与灵活性(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法律中的模糊语言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原则性(目的)与灵活性(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17.     法律一经公布立即生效。(×)公布法律(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并不代表法律的生效(条件)。/法律一经通过立即生效。(×)通过法律(立法的一个程序)并不代表法律的生效(条件)。



<<<返回上一页 <<<返回网站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考研经验>考研笔记>法学笔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