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理学考研笔记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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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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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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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律意识角度分析基层民主政权这些问题,考察,评价


2直接竞选是下层选举最优化的反映……权利的珍惜……意识到……才能行使权利


(又例如)普法,送法下乡……数据分析→法律意识


代议制民主的多数…局限性(材料题)


3.          *法律权利与人权,与法的人权价值联系。(可能是专业课的)


法与人权的关系


(1)            人权的含义。1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人权,而是社会中的产物。人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包括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又可分为法律人权和道德人权。234


(2)            人权的法律化与国际化。近代人权法律化的结果:英国《权利情愿书》《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人权法案》,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人权国际化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            法对于人权的意义。人权是法制的目标之一。(法制目标多元化:自由、人权、平等、正义)法对人权的保护。我国人权保护的缺陷,建议措施是指定相应 《人权法》。


4.          【▲法与自由的关系】(一道题,论述)——自由对于法的意义及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自己总结,加入经典名言来充实)(怀疑是专业课的题????)


(1)            法律自由界说(加入书上名言){卢梭:“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马克思:“发电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            法应以自由为目的。自由并非任何时候任何国家任何人都排在第一位。例如自由什么时候让位给秩序?(言论、新闻)


(3)            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可单独简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知识点补充


1.          中西“法”的语源概念比较——“权利”(西方有,中国无)。


2.          古罗马的乌尔比安提出的公私法的划分。


3.          乌尔比安法学有关人和神的知识,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


4.          中国刑名法术之学,是“律学”,只是注释性,无西方意义上的法学,不讨论法的正当性。


5.          法治与人治、德治不能结合。


6.          中国近代法学不是民族传统的结果,而是外来借鉴的。


7.          法的演进规律,逻辑前提是进化论,考虑一下每条背后的因素。


8.          (答题禁忌)法是统治者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依附于政治。


9.          平等的四个演进阶段


1原始社会:无平等观,但存在平等状态;(机会+事实)


10.       2奴隶社会:有差异的平等,以差异为核心的平等;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而只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奴役才符合理性中的平等。


3近代:以同一性为核心谋求的平等的状态,“公民”掩盖了差异,司法上,法的适用上平等,即法律条件对人人都是同一的,没有主人和奴隶的分别;(机会上而非结果上)


4现代:平等+差别对待


11.       在法律无效时才可以不守法。


12.       【★☆▲△】≠→

 

 


考试提示:


知识型:法导+法理一、三编


                   选、辩、比、简


能力型:法理二、四编(跨度)(原理、原则、价值)+法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论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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