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际法考研笔记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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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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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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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
一、理论体系
国家对国家私法 国际及和习惯法 主体之间金平等,自身制法自然人(法人)对自法 私法 具有可裁判性 主体之上有更高权力
国内法(公和私、普和特)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和法和国际经济法
对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主体、总体、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成两个为涉外的)
特例1)涉港澳台的法律关系2)协议选择了中国的法院成仲裁机构的
1、法律冲突的两种解决方法:
1)冲突规范 中国此实的规范过少,反有20条左右必须授引内国成外国的法律来解决——国际私法
2)统一实体法 运用国际条及和国际惯则采进行统一——国际经济法
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3、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规范
二、基本内容
1、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各国民商事立法的差异
2)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存在
3)各国都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城外的效力
2、渊源1)国内立法 德国的立法模式将各部门冲突规范集合 1890《民法实行法》法国的立法模式 1804《法国民法典》将国际和法的分散列民法文章中去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模式 以文章的形成规定冲突规范问题
2)国内例 对于美 英 法国等来说 《冲突法重述》
3)国际条约 能力优先而非适用优先,只有民商法领域内的国际条约才具有优先效力
4)国际惯例 只有立法上的惯例没有实际操作的惯例当事人选择适用
当事人来选择,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均无规定
三、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1)对外国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重要,本国法院可以援引外国法
2)外国人在内国及遵守其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实用外国法)
3)国涉信其财产豁免权制度(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限占上风)
放弃一般都 不是单方的,除非对本国极端有利
4)各国对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决定权,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国际法中并夫一事不再理原则)
5)运用各备战法律制度保证适用外国法不会损害三国
2、平等互利原则
互惠原则存在和体现各种国际制度三中
外国人民法律地痊对等原则  反报复措施
3、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多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间接适用,即只有在冲突时对适用国国条约。
一般来说,双边条约优于多边条约,民商法的公约优于公法性的肝及
四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和国际私法 公法为纲,给国际和法提供基本原则,私法领域解决不了的问题即上升为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2、和国际法 都用来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但调整手段不同,故知识点而交又部分很少
3、和民法 体例和顺序和民法相同,国私是广义民法的发展和分支,内容联系紧密
五、学说发展(适用外国的理论)
1、巴脱斯之前的时代
又分加绝对属人法和绝对属地法时期10cm前后为划分点
巴提出了“法则区分说”:从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为属地的,程序法具有属地性,混合法则解决于为有为他问题具有在何处适用(何处的法)
结束了绝对为民商法具有域外效力
2、荷兰 格  斯和胡泊 (国家礼让说)
3、英国 戴两的“既得权”理论 德国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美国  里斯 最密切联系说
4、现代 最多适用的法律还是风国法,根本原因是国民商法的趋同弹性条约大量适用 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广泛运用灵活化 局安去
六、冲突规范
反映给一种涉外民关系运用哪国法律的规范(指明、目标、指引、援引性)
1、结构 1)范围部分 该条冲突规范中指明本条冲突规适用哪 一类涉外民关心那一部分。
2)系属一条冲规中指其范围中涉及的涉外关的该用哪一国法律的哪一国法律的那一产分
准据法:被一条约规能所援引的最终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义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须结合具体案情)在中国,准据法不及是实体法(排除程序和冲突法)只有当被冲突法指向时产体成为准据法
边结点:连结范围和准据法
决定了范围里协调整二涉外民关为什么要适用某一国实体法的决定性同类或连接性同意
3)范围只有一个但系属不一定,在一个系属中,连结点可能多个一个系属必须与少对应一个连结少对就一个连结点。
2、类型
单边    要么适用内国法,要么适用外国法  两者只居其
双边 既有可能适用内国法也有可能适用外国法的
一般形式的双边  只有一种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特殊形式的双边  多系属 多国的法律适用都有可能要么是重叠式适用,要么是选择式适用。选型的又可公为有条件有顺序的选择和无条件顺序的
3、系属公式
学者对系属所进行的一种公式化的总结,是一种国定的,公式化的立法模式系属公式之间相异于连结点,每一种系属公式都去订要解决范围中的问题
1)属人系属公式  解决人本身的问题
权利、行为能力 继承 出庭等问题
连结点:国籍、住所、贯常居所
2)物之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票据关系  侵权行为
4)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最为立法中的表现很低少
5)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最为广泛的公式  给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6)法院地法  无法可用的情况下(如在公海上)
各国如果到刻意准备扩大本国法律适用领域(如离婚)
原因:各国民商法的趋同化和对本国立法和平的高度自信
7)船旗国法  又称国法,以船舶私  国旗和航党器的登记地来解决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权问题。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我
自然人国籍、住所的确定
中国的自然人:婚姻家庭关系
贸易领域中买卖关系中没有赋予自然人权利,外贸经常权也没有赋予自然人,在技术贸易领域中自然人可成为主体,大部分的服务贸易中自然人可以成为主体
个人不少以成为直接投资的主体,间接投资中的自然人为参与已很常见但仍处于一种非法状态
一、关于国籍冲突问题
1、关于国籍积极冲突(多年国籍)
1)多个中有一个本国国籍,本国国籍优先,几乎所有的国家均为这样的模式中国人不少能存在双重国籍护照不是国籍的标志
2)都是取得为准  简明照明,照明,案件可能和国籍国毫无任何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
3)法官自己确定
2、消极冲突(无国籍状态)以定居地为准或现在所地为准
二、关系住所
1、积极冲突
1)几个住所,有一个是本国的本国优先
2)几个住所均为国外,以最后取得为准,成诉讼开始时的住所为准中国:以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消极  无住私为准,无居私,以现在所在地
第二节 法人
一、国籍关系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同
1、注册成立地主义(中国)
各国都反对多国注册,给当事人提供了太多的规避法律的机会
2、资本控制主义
一般来说不会单独采用,因加资本的构成可能非常复杂在国际条约中适用的比较多,另外在战时适用的比较多
3、准据法主义(南斯拉夫)
公司企业建立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自选
4、法人的组成成员的国籍标准
5、住所地主义,以法人住所为准
注册成立地十资本控制主义为准
二、住所  对于税收有意义,或同籍合二为一
1、营业中习地(资本输入国适用得多)营汪地在不同国等,即为国贸易
2、管理中心地主义(资本输出国适用得多)
中国:主要办事机构能在地主义,既可能是管理中心他,也可能是营汪中心他两者相冲突时采用管理中心主义
三、外国法人认可制
1、条约认可制  中国适用得很少
2、国内立法认少制1)一般认为少训只有想长期在他国以原注册法人名义话动但又不想取精得纺在国国籍的,才需认可。
2)分别认可制 文化和意识形态传播的企业  特别认可一般经商的企业 一般认为
3)特别认可制  强调严格的实质性的审查,三级审批制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母公司:以控般的方式控制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地大物才能成为,有自己的国籍和自己的资本构成(不包括本公司的资本和经济学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本,有自己的财产,和本公司责任独立
分公司:不具法人管理和独立财产的非独立资本的公司,和公司之间承担连薪责任
我国以80年代开始一般鼓励的是子公司因此在实际中受到很多损失美政开始逐渐提昌“揭开法人的面纱”。
第三节 国家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定,和法人和自然人不同责任无限政府采购行为不受WTO各种原则和规定的约束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1、主体  行为是以国家的名义为约,在我国只有中央政府机关可以国家财产指以国家名义拥有的财产
国有企业财产权
在美国,国有企业被视为国生财产,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长远来看,这种局面对我国不利,因为能有的国有企业的财产金融混为一谈给予保护的标准:若企业是代行政府职能的话即视为国家机构,享有豁免权
2、国家豁免权的发展(绝对论和限制论的斗争)
50年代前 ,绝对豁免论占绝对上风,50—70年代很多都能和限制论
1)政府贸易行为原则上不享有豁免权,但明显地常有管理性质的采购可以,如军火救殿物资,履行国际义务
2)除满足国际义务的需求外的投资,均不享有豁免权,不管主体是以何种形式出现
3)除政府间借贷外均不享有豁免权
4)政府继承财产不享有豁免权
5)劳务关系 政府雇佣原则上无豁权,但若政府以保密为理中,可享有
6)国家侵权责任  无定论 我国主新只在交通事故的领域内不享有豁免权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外国人和本国人处于相等的民事地位   同等性+对等性
1、国民待遇在现代社会的适用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民商事交往领域最主要的:对外贸易法中   民诉法中也有(诉讼中的国民待遇)
法律特征:1)互惠特征 条约互惠主义和立法主义(法国民法典)包括双边和多边
例外①传媒②政府采购③收支平衡的例外④保护幼稚产业的例外
并不是彻底的开放全部行业,只要这到谈判的底线即可双边条约在基础性的经济交往条约中出现,给予的权利一般来说要多子多国的
2)无范围性
二、最惠国待遇
1、根据条约的有关规定,受惠国有权离有施惠国已经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成其他民事权利(任意第三方即为最惠国)
2、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及相关制度(关税)和国民待遇相比,范围大大缩小
3、法律特征1)只有打约这一种表现形式
WTO中的例外:A、一般例外 涉及人我动物健康的产品的输入涉及文物是保护的例外涉及黄金白银的买卖
B、安全例外
一般安全例外只要涉及国家社会安全的即的外武器弹药,核材料,设施的买卖
C、关税及贸易国区的例外
D、发展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出的普惠制例外
2)无条件   有条件——美国一利比利亚模式,现在完全不存在WTO以外商例外条款
1)边境贸易的例外我国东北、西北、对越南基本没有关税
2)政治、历史成宗教联系的国家之间的例外(无须专用照)阿拉伯国家之间,英联邦国家之间
三、为岐视待遇
1、定义,不特别给予缔的对以某种方面的权利限制或岐视胜制度
2、在条约中规定,一般是在前两个制度后缀加一句
四、差别待遇
现家中,给予外国人的多是优惠制度或差别待遇
有时给予外国经营者的权利会置于本国国民,在国家的些领域中永远都不可能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普惠制
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关税的减免措施,
最重要的精神特征:单主面
没有条约成立强迫某国施行普惠制,给予哪 些国家,在哪此领域给予,在多大程度上给予都每由施予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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