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际法考研笔记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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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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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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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被抚养人惯常居住地法(区分离婚关系和抚养关系

5)监护

监护的建立,变更、终止监肪人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地中国的住所的适用中国法

第十章 涉外继承

一、遗嘱继承

1、有冲突的法律问题

1)遗嘱人立遗嘱能力的问题  我国——成年人;欧洲大陆——未成年人的也可

2)遗嘱自由的范围 我国有特留纷颁英美国国家实行绝对自由遗嘱制,后规定对配偶和未成提子女留有一定的纷颁,但实践中运用很少,大陆法

3)遗嘱的形式  收面成口头

2、适用的法律

1)遗嘱形式的法适

A、依照遗嘱人属人法,通常是往所地法

B、遗产所在地法

C、遗嘱人的属人法成立遗嘱地法

海牙《遗嘱方式准据法公约》中规定了以下违法占和准据法;

立遗嘱成死亡时的本国法;立遗嘱成死亡时的住所地法;立遗嘱成死亡之时的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私地法。

2)遗嘱人的能力法律适用]

当事人属人法,通常为居私地法

实质要件的法适

A、适用本国法  德国

B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动产适用住所地法

D、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适用继承法36条,同C

二、法定继承

1、法律冲突的情况

1)范围的冲突  延及代数(上下两代、上下四代)养子女的问题

2)继承顺序的排列

3)继承份额的问题 美距关键在于配偶的份额(配偶优行原则)]

4)法定继承中的特留份额

2、法律适用

1)区别帛和单一制(是否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2)原则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动产随有原则)

三、无有继承

1、先占权的取得 英法美 外国人在本国死亡且后在本国夫继承人了,国家取是先占权

2、最后继承有身份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继承有的情况下

3、国际条约模式  动产交还对方国家,不动产留归本国所有我国来说先占权和最人继承人已经确定,法律基础有欠缺。

第十一章 区际法律冲突和司法协议

1991年法律出版社《区际司法协助研究》沈消

1994年志大出版社《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研究》韩德培 黄进

一区法冲的特点

“结城”具有独立制度的区域,

特征:保法城之间的立法内容有实质性的差别

每一个法城都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司法的独立性结城还有平等性

表现形态:单一制国家骨的结城 英国、西班牙复合制国家

1)统一实体法途说 从要本上消除法城(瑞士)

2)部分适用统一实体法的途法(美国)在成文法城限代另一个法城(两德统一)

2、区域冲突法

1)由中央制定专门的国等性一冲突法(波兰)

2)将区域冲突自己制定自己二区冲突法相等同(美国)

3)各法域自己制定自己二区域冲突法

3、中国的解决方式

1)全国法制的统一

2)制度全国性的统一突法

国际法律冲突原则不能取代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原则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1、意思自治原则

差距:大陆明示意自 香港默示也可选择时间,大陆一第一次开庭前范围上,大陆只能选实体法;香港有诚意原则的限制;台湾不得整诈;澳门选择的法律要和合同有弄虚作假空联系

2、最密切联系原则(大陆、香港)

台湾第二原则为适用签订或履行地法

澳门

3、适用原则

1)缔结能力 住所地法(不是登记地法)

2)合同签订立形式  成立地法

3)履行 意思自治,但仅限于在两岸三地间选择

选择时间上,应在故乡一人以开庭以前

4)最密切联系地  应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买卖合同:卖方营业所所在地)

三、财产权的法律冲突

1、香港 不动产+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对于有体物“动产随人”适用住所地法(很少部分,所在地法)对于无体物,适用要利援予国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比大陆理解的范围窄(只有土地)

大陆 没有关于无体物的夫定

四、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1、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三地无差异)

2、离婚 大陆规定是涉案法院地法,当事人选择,当事人能在他成主要财产所在地

3、人身关系 大陆缺少些方面的立法

4、财产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 只限于四他的法律

共同居住地法

受案法院所在地法

五、司法文书的送达

对台湾,没有具体的方法

对香港,建立“直通车”式的送达安排“地方模式”

六、调查取证

最通常的方式:委托书方式(请求书方式)

律师取证由资格的律师代为取证,既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可接受法院的委托,(母方法对于国际间取证选用)

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

第一节 概论

涉外民诉涉及的范围中常广泛

涉外民关的范围比较窄,只有主体、内容

一、国家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自己管辖权的范围程序法上的独立法(程序问题依程序地原则)

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学

任何一国的利决在其他国家不具有  力

平等对等原则

诉讼中的国民待遇要还应

二、法律渊源

1、国内

1)国际私法立法模式则国际私法统一解决(瑞士)

体系的完整性

2)在民诉法中规定

3)单行法规

2、国际

1)多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4项国际民事程序方面公政我国加入文书送达和城外取证公政

2)地区性多边公政 南美洲和欧洲

欧洲1968年《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裁决执行公约》

1988年《欧洲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程序上的原则和实体再则相似

1、适用属人法,万其是住所地法(绝大多数)

2、法院他法

二、诉讼代理别的问题

1外国人本人出庭

2、委托代理人外国人的本国公民(任何外国人)中国公民(法院地国家的公民)律师代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吸能由本国律师担任

本人是否出庭?

英美,不管是否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生庭

领事代理  职务代理,不必须要委托,拥有领事豁免权当事人明示拒绝或当事人已指定委托人委托,必须有委托书,无豁免权

三、诉讼现团的担保问题

专门针对个国人的,和诉讼费用的交纳并行不存是对外国人诉讼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外国人在没有胜诉的把握下起诉时会很不利

第三节 涉行民诉的管辖权问题

一、分类

1、依据不同 属人管辖和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2、强制力度不同,专属管辖,排除管辖,平行管辖

3、能否选择  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1、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意味着中国法的专属适用

2、协议选择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

3、特别管辖

4、一般管辖

5、级别管辖一般为涉外案中由基层法院管辖,重的则中级

6、平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06条

三、《将牙口及》的情况

《民商事管辖概和外国制决公约》

1、管辖权问题

1)规定三真管辖权

白色清单  可以行使管辖权

黑色清单 禁止

灰色清单  则各国依据其国收购价法决定是否管辖(未决事项)

用排除法确定“涉外”税收自然人的能力和身份,婚姻家庭,社会保障海商

2)“原先就被告”原则

绝大多数国家主新以惯常准移他

3)协议管辖A、与么的调整范围相一改的案件都可以协议管辖

B、都完是否须和案件的实质性的联系?纳入了灰色区域

C、选择形式我国只有合同一种其他国家认为任何形式有选择都是有改的

D、默示协议管辖的权力

我国承认默示协管,和公约精神一致

4)专属管辖的问题

A、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用专属

B、法人的成立成解散则支配该法人的法律私属的国宾专管(清人属人法)

C、公共登记项目  公共是否有权则登记的实施地

D、知识产权  登记是否有权由登记注册地法律主管

有的国家挥比问题纳入民事范转畴,而我国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我国的问题

港口作业纠纷:只有中国主新专管,持续下去的可能性不大,港口地法院管辖是惯例无必要成文化

“三类合同”:对于资企业的管辖权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斗争现实中几乎所有的三资合同都没有仲裁条款故这一条规定几乎是营空中

发达国家主新在司法上也应给予平等的待遇

遗产承继的专属管辖迟早要取消(没有实质性的艰处)

2、合同案件的管辖

根据特征履行原则来解决:

买卖:货物提供国  服务:服务提供国

其他:主义务的履行国法院

3、侵权案件的管辖

侵权行为他法院(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可预见的结果发生地))

消费合同和雇佣合同不允许在合同订立时协议管辖,只有在争议时才能选择在消费者和雇佣者(原告)的惯常居所地(原就被改为被就原)

4、黑色清单的规定

各国不能以下列一项(仅一项)行使管辖权:

可供和押同才产,原告单方面提出的法院,合同签订地被告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能送达偿票、原告单方面提出的法院、合同签订他、被告在该国临时出现

四、不方便法院

1、“普通法中允许法院在存在一实质上更合适和方便的替代法院对拒绝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理论”

2、条件1)本法院拥有合法的管辖权

2)本法院审理该案的社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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