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际法考研笔记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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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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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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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存在一个更加合适便利的可替代法院

4)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由当事人提起,法院无权主动提起

涉及利益问题(商业利益)的问题可以取得管辖权,但必须搭配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方向

第三节 司法协助

一、文书送达

按照被送达国的法律规定进行送达

1、条约渠道《司法文书送达让明》多边   双边   政府  大都是司法产

委托书途说

必须有翻译文本费用由请求国承担

2、外交途说

一般适用于标的比较在条件 以保证送达的成功

3、公告送达

我国允许缺席判决,但在外国常常手得不到执行公告送达期有6个月(太长加内三个月)

4、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的送达要考虑外国法律是否承认

5、邮寄送发 必须在对方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即规定不允许此种方式)美国允许

二、调查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双边公约

基本上没有条约外的途径

1、请求书途径 (代为取证途径)

2、领带途径《准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我国规定领事只能向本国国民取证,而非验在国或第三国;必须要经过外交部门的同志;决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

3、自行取证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取证要经主管部门(法院)的批准

4、特派员取证

中国不接受

三、判决的承以和执行

1、主体  申请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法院

有权作出承认执行的法院为中级人法,方式是裁定制被中请人不出现。 须审查管辖权和公共保留国家主权和安全、法律原则社会秩序被告是否说经  有答辩机会

2、条件1)被告请求国的法院正审理相同标的诉讼且度案在先(先爱理原理)

2)请求执行的判决与另一国私作判决不符,可不承认

3)各方当事人得到公证和独立的听讯的权利

4)给被告以合理的答辩时间

5)判决是通过欺诈取得的,可不承认(给审查国以很大的权力)

6)以公民共秩序保留为由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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