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宪法学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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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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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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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05

二、发展变化
(一)结构
  结构顺序有所调整,原来第二章是国家机构,现在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理由是,指导思想发生变化,82年认为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
(二)条文。公民权利和自由条文增加,内容更加充实明确。14、5、12、18
(三)一致性。中国主要靠军队维持,不是靠法治。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也是文革的教训所得出的。但是涉及国家机构的反思还是不够的。
三、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主体广泛,人民的范围广泛。四个主体,绝大多数公民都是人民。
2、内容广泛,选举权、言论自由等等等等。十八项权利自由。(当然不要具体讨论)全国第一个人大代表公布个人信息,居然是新闻。这些东西本身就应当是向社会公布的。现在各省都在做上访侵害社会秩序的法案。民主的主要问题是选举问题。
(二)平等性
1、享有权利
2、适用法律
3、反对特权
(三)现实性(立宪时候的考虑)
国家机关的实施比较好,但是公民权利实施比较差。但是从立宪时候讲还是具有现实性的。
1、实事求是
1)能够做到的,就规定
2)能够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
3)做不到的,不规定
因为考虑到这一点,罢工、迁徙自由都没有规定。这就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54年宪法还有这些自由,取消的理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要激化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82年可以这么说,今天就不行了。
2、物质保障、法律保障
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可惜选举没有什么活动,不用花什么钱)。大众和官员之间有一道墙。打通这道墙一般是通过选举进行的。法律保障主要是处罚违法的。
(四)统一性
1、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某些权利义务不可分割,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
3、权利义务相互促进

问题三 选举制度(一般指人大代表,广义的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历史发展
(一)53年选举法
(二)79年选举法,82、83年修改、86、95年修改
  79年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乡镇长直接选举试点,
(三)单行文件
二、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
1、国籍
2、十八周岁
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平等性,一人一票。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县以上不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前者是选民选举,后者是选举单位代表。《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实施上同意等额选举,例外成为了一般。一把手都是等额选举的。
(四)无记名投票
原来规定投票是举手或鼓掌通过。表决器问题,修正案、人事选举等不能使用比表决器。选举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保证选举公正的必要。
(五)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
1、《选举法》以及有关宪法方面的法律。
2、《选举法实施细则》
3、行政或刑事制裁。
三、选举的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1、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上级人大常委会指定
2、间接选举。人大常委会
(二)选区划分
(三)选民登记。选民名单那公布,20日前公布。
(四)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代表十人以上推荐候选人。政党、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应当差额1/3到1/2。间接选应当多1/5到1/2。
(五)公布正式候选人。从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中“讨论、酝酿、协商”,不得少于两天。                               
(六)介绍候选人。没有规定竞选也没有规定宣传。
(七)投票
1、直接投票。首先看,选举本身是否有效,看是不是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然后投票要过半数。
2、间接投票。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必然需要有半数以上代表投票。
(八)罢免
1、罢免的人数。直接选举,选民3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若在闭幕期间,则主任会议和常委1/5委员联名提出罢免案。
四、人大代表
1、人身保护权(刑事保护、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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