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经济法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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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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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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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分四个部分阐述基本理论问题。基础理论不同于基本理论。
一、        总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学科论)8
二、        宏观调控法(概述、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计划法)4
三、        市场规制法(概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4
四、        跨领域(企业法、价格法、区域经济协调、科学发展观)4

第一部分 总论

一、        本体论
经济法学科有不少争论,有偏见和误解。
(一)概念
1、辞源(摩莱里《自然法典》)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恶习和破坏,经济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崇高地位。
2、本义
如何理解经济?
3、定义规则(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内涵——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1)三个时期、多种学说
79-84兴起时期:第一,唯经济法说;第二,特定经济关系说;第三,唯民法说
85-91初步发展时期:第一,主体说;第二,特定经济领域说;第三,所有制基础说;第四,经济关系性质说(管理协作论、纵横经济关系论、意志经济关系论、管理关系论)
92----过渡时期:
2)共识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
第二,这种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对经济运行施加影响的过程中产生的。
第三,这种国家施加的影响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
经法法是调整国家或政府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运行施加影响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范畴
1、范畴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律体系,前者是指经济法规范为元素的系统,后者仅仅是文本。
2、划分依据
1)一以贯之
2)无遗漏、无重复
3)必须以经济法规范为元素
3、构造
(三)经济法地位
1、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它是法的体系中第一层次的独立的部门法。
2、法域中的地位(公法、私法、公私法、不含公、私法、社会法)主流观点是公法
3、经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
1)与宪法(空白)
2)与民法
区别:
联系:共同实现市场秩序(协同性)、
3)与行政法
4、功能
1)协调性
2)现代性
3)经济性
4)政策性

开始于2004-7-30 19点01分
考研回答的方式必须有别于司法考试的方式。不仅需要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同时需求寻求理论上的扎实。应当以不变应万变。我们事实上是紧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上课的。

昨天讲了本体论的问题,今天看来还需要补充一些。还需要补充一些。
在辞源部分还需要补充经济法的产生部分。对于不同观点进行呈现、整理和分析就是我们所需要掌握的技术。恰恰通过这个表明这个深度和广度。
经济法的产生:
一、从时间上看,有:
1、古代社会就有。
2、社会划分可以有不同标准而形成不同形态。经济法的划分标准更多的是从经济角度进行的。因此有人认为自然经济社会时期就有了。当然有早期或晚期之分(到资本主义萌芽才产生)
3、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期形成。有人将商品经济分为不同阶段,但不妨碍作为统一整体看待。但是对于自由竞争时期还是垄断时期产生经济法却有不同的观点。后者认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是在垄断时期才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有影响的法律部门。
二、主导的观点是第三种。我们阐述之:
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自由竞争时期成为传统市场经济,垄断市场经济时期也成为帝国主义时期或现代市场经济时期),当市场出现垄断、经济危机发生,标志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美国1890年出现的《反垄断法》是作为经济法出现的一个标志,当然也有人认为只是标志之一。
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有:
1、前市场经济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比较少,国家对社会法律的需求更多的是对社会管理的制度需求。因此,这种时期民法附属于刑法,经济方面的法律关系比较少,宗教、道德、习惯的规范效果比较好。
2、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人与人的交换越来越多,生产的主要目的从满足自己需求转向了交换。人们的生存转为了一种在交换中生存的交往模式。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大量的表现为经济关系,则传统的宗教、道德、习惯不足以调整这种关系。人对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使得旧的秩序失去了调整效力,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需要公权力、国家来确定一种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对交换的关系进行调整。首先需要解决交换前后产权的法律,也就是物权法。同时为了满足调整交换过程的规范需求于是产生了合同法。这样就构成了交换领域的两大支柱。当封建主经过圈地运动成为了资本家,但是当时的资本力量十分薄弱,几乎不能形成规模的市场与规模的生产,不会发生垄断,也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此时对于经济法的需求也仅仅限于税收等少数法律。同时也不能将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仅能作为社会管理法律。
3、现代市场经济时期。首先是垄断现象,最先出现在德国也就是容克和国家垄断。这种垄断非常巨大,几乎具有绝对的支配力量。这种资本力量与政府力量媾和,但是无法解决经济危机的难题。而国家则无法实现其保护国家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任务。于是产生了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制度性需求,如德国最先出现的对于粮食、煤炭等重要物资进行价格管制的经济法。日本也出现了粮食交易价格管制的经济法。因此市区公共权力干预的自由竞争必然出现垄断使得对于公共权力干预的制度需求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必须通过干预摆脱市场信号的扭曲、摆脱社会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对称,从而摆脱垄断带来的对社会资源配有效性的打破。因此市场失灵不得不寻求与外在的公共权力。只有在美国的19世纪的上半期才能发现完全的自由竞争。我们不得不考虑正负外部性的原因,因此缺乏这种干预也会导致市场不对称的而引起社会经济扭曲。这种市场失灵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在当时都不能解决的。可以归纳为:1)垄断、2)不正当竞争、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这些问题必须由国家来解决。随着大量的工业革命发展,信息的不对称越发明显,消费者的利益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需要在合同法无力之外让出售者提供其他责任。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实质上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运行,使得市场失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整个市场的非理性与单个主体的有限理性,同样不能避免经济危机、资源配置失灵的问题,如我国上半年钢铁、水泥、铝质型材过热问题。这些都属于宏观经济问题,如比例失调、结构失衡等问题。同时这些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在产业失调、大量失业、外汇失衡、生产低迷、通货膨胀等现象。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财政的手段,对于收入进行再分配,也就是转移支付。失业的不可避免,也需要保障金。(我国审计报告,公路腐败,资金滥用)但是转移支付的使用很不规范,滥用十分普遍。这也将导致国民经济的失衡。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杠杆也作为调整市场的有效手段。如免税或者其他税收优惠都可以作为调整产业的有效工具。对于这些税收,同样可以用来再次调解市场。
其次,金融。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垄断到一定时期时,是几个经济部门的联合。也即是一种主体在金融市场的联合。另外,国家调控经济运行,也必须依靠金融调控。大约有利率、再贴现率、准备金率等工具进行调控。其他如控制贷款规模等方式控制产业和消费。这种调控方式的效果和效率强于财政。
最后,计划。每年制定计划以及其他分阶段计划的意义在于,在总体上实现宏观调控作出参考和依据。
总之,市场经济的失灵昭示着公共权力必须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因此大量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其法条背后出现了大量的法律规范,而不同于物权法与合同法。德国出现了第一本经济法著作、日本、苏联依次出现了著作。大量的法律规范的出现意味着部门法的出现。不仅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趋于成熟,调整的法律规范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表现在德国,魏玛宪法成为了经济法成为部门法的显著标志。日本在战后的投降也引入了大量的经济法,对于垄断企业进行分割。在苏联,计划经济时期后有所松动。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学界向苏联学习,后来学习比较相近于日本。
补充结束。

经济法  02

二、价值论
价值论就是指总论中有关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
1、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哲学研究的范围。经济法纵论的研究随着不断的深入形成了一些价值的理论对于深化有一定作用。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
2、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
价值具有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体现在,从产生看。美国第一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了回应经济上出现的垄断而造成弱者的损失。因此旨在体现一种公平。对于不正当竞争也是这样。为了调整这种扭曲的经济关系也就实现了公平价值。(如开瓶费也是问题)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1)财政支出的投向主要考虑的是效率问题。为了促进高效发展和带动。还有低息和贴息贷款也是同样如此。反垄断法出现基本上仅仅考虑公平问题。在80年代以来,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注重行为反垄断而不是结构反垄断(如果占有75%以上,就被迫拆分)。事实上大规模的企业有时会提高产业的效率,而不一定是无效率的。这表明了反垄断的转型。逐步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对国内反垄断从严、对国外从宽。如果威胁到国内当然需要从严。也就是说,效率是从国家利益上来考虑。
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市场秩序达成的促进上来保证市场运行的积极性和效率。学界存在一个争论就是何者优先,但这毕竟有些形而上学。经济法由多个子部门构成,无法做出统一的判断,同时这也未必具有实际的价值。而国家需要同时达到这两种目的,虽然在不同的场合上有各自不同的安排。因此这个问题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总的说来经济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强烈的政策性。
3、经济民主、经济自由
80年代末90年代初,讨论这个问题比较多。在于国企的问题上。经济民主在经济计划的制定也体现这个问题,另一个纬度的思考被引起了。日本拆分大型的寡头垄断企业,成为经济民主改革。以及中国大陆、台湾的土改。都被认作是一种经济民主。在证券法中、金融法中都有一些经济民主的问题。
经济自由,明确阐述的观点不多。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实上是以调控的方式达到真正的市场竞争与自由,无论是对于竞争者还是消费者。这是市场与调控的统一。如价格管制下的搭售,双轨制。这些如今都被经济法所调控和取消。
4、社会整体价值
提出的背景在于,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民法也具有公平和效率价值。民法更多的在于关注个体的价值与效率。而整体的价值就受到了经济法的关注。社会整体价值比较难以考察,没有设计出数理模型进行考察。经济法首先关注整体利益,并以此保证个体获得利益。如在经济低迷时,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得到个人获益。反垄断也是如此。而民法总是强调微观的调整保证交易双方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不能从一种宏观的和全局的方式考察和调整,因此无法达到这种均衡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探讨经济法的种种价值。意义不大了。关注价值问题,对了解和研究经济法很有好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涵义
宗旨是什么?有很多理解,诸如目的、追求、所欲实现的目标等等都可以表明一点,宗旨是一种目的性的追求(当然或许有更好的词汇有待发现)。
2、初级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有层次的。其层次可以分为初级和高级宗旨,是按照长远与否进行的划分。
1)为国家特别是政府调控和规制经济运行提供法制保障,同时,保证该行为不破坏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一般条件。大量的经济法规范存在,通过其调整对象和作用的罗列发现,其作用在于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一方面实现这种政府的职能,同时保证经济主体不遭受到不合理的破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是为了国家调控经济运行,同时规制国家本身。
2)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分配。
3)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这也并非是一个经济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目标之一。
3、终极宗旨
终极是一种高级的、最终要达到的。这的确是存在于经济法规范中的。
1)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一个高级的和很难实现的宗旨。经济的良性的运行就宏观来说“稳定、健康、协调”。中国在20世纪后期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
2)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协调,个人人权的保障也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眼前的、短期的、直接的。后者是远期的、导向的。
(三)经济法的原则(基本原则,在各个子部门法中都起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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