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经济法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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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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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国家征税本来是为了国家机器的运转,但后来发现宏观调控作用。
3、        分类
1)        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4、        职能
1)        分配收入
2)        配置资源
3)        保障稳定
(二)        税收法概述
1、        定义
2、        分类
1)        税收体制(关系)法
2)        税收征纳(关系)法(实体关系(商品税法、所的说法、财产税法)、程序关系)
3、        特征
1)        经济性(调整特定经济关系;有助于弥补市场缺陷,提高经济效益;反映了经济规律,引导市场主体作出合理的行为;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2)        规制性(税法规范中,一类是积极的鼓励、引导、保护,同时还有消极的禁止和限制规范。引申还有成文性、强制性、技术性(结构布局、测算有很强的技术性))
2、宗旨和原则
1)宗旨
第一,初级宗旨,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充分实现税收的功能就是税法的宗旨。
第三,        终极宗旨,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2)税法的原则
第一,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地位尤其高),权力机关需要对税权机关、程序、税目、税率、税种等问题作出规定。税收权力义务需要法律详细规定。分为三个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在各个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体现为: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征税(客观说、主观说)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有提高经济效率和税务行政效率。
第二,适用原则(四个)
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课税要素
是指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也称为课税要件。
1)        实体法要素(很重要、贯穿在各个税的始终)
第一,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人)
第二,        征税客体(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标的)
第三,        税目(从质上规定)和计税依据(从量上规定)
第四,        税率(核心要素)
第五,        税收特别措施(优惠和重课措施)
2)        程序
第一,        时间
第二,        地点
4、        税权分配
从法学角度理解,必须高度重视权利义务构造。最近是热点之一,清楚与否难说,实践更难说。
1)        税权分类
既指征税主体权利、也指纳税主体权利,国家权力(税收管辖权)
国内法上包括国家权力(税收立法权(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税收征管权(征收和管理)、税收收益权(入库权)等)和税收权利,前者是征税权,后者是税收债权。
2)        税权分配(研究上)
第一,        纵向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分配,与体制有关,立法权与执行权问题)
第二,        横向分配(同级机关之间的分配、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如国税、地税)
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值得注意,尤其是专业的:
第一,        立法权。立法权下移,税收法律法规都是逐层下放的。这样的应当有中央,1)涉及国民基本生活条件,经济秩序统一性,竞争的公平性的税种。2)课税对象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税种;3)课税对象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税。(如果出题,最好结合税种,目前是什么情况,我认为应该怎样)
第二,        征管权
  93年改革后,分税制,国税和地税征管做出了划分。应当进一步统一全国的征纳程序和救济程序。在征纳和救济程序的设计上应当本着征纳两便的原则。
第三,        收益权
  中央和地方上有一个拉锯战,从93年前到93年到现在,一直有争端。中央的财权和地方财权决定了相应的职责。维持一方稳定并不是很容易,上级对下级的考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经济,无论是数量和质量,以及环境配套情况、绿色考核体系。体现出一种事权划分。考核中,有治安问题等等否决政绩的考核指标。因此地方要求给与相应的财权和人权。现在垂直管理月来越多,省垂直的有工商、质检等,国税地税早已垂直。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税收收益划分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分配。那些应当属于中央,那些应当属于地方,是很乱的。一般认为,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税收、如所得税(很高)、关系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税种如所得税、遗产税等,课税对象流动性大的税种,因资源差异导致税收分配不公的税种,如资源税(自然资源),归中央管辖。
3)        税收体制改革
目前93年后,学界关于税权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权的问题,认为尽可能中央立法机关行使。目前是分级管理系统,国税和地税。国税、地税垂直管理是人财物统管。正在酝酿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对三大类税进行改革。
5、        征纳权利义务
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结构源于课税要素,主体、客体、税目、税率、特别措施。确定了征税客体就确定了纳税人,通过税目和税率在质和量确定下来,然后通过减免和重课加以调整。
1)        纳税义务
抽象(根据五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的义务关系)的与具体的(具体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的纳税义务)。
可分的和连带的
原生的(前四种)和衍生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的消灭:履行、纳税义务的免除、与多纳的税款抵销、超过时效期间
2)征税主体的权力义务
(1)权力
第一,税款征收权
第二,税务管理权(税务系统内部的)
第三,税务稽查权(上级对下级)
第四,        获取信息权(税务机关要知道企业经营情况)
第五,        强制执行权
第六,        违法处罚权
(2)义务
第一,        依法征税权
第二,        提供服务义务
第三,        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        依法告知的义务
3)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第一,限额纳税权,在最高限额内缴纳的权利。
第二,税赋从轻权,税收法定暗含税收从无推定。如果没有证据需要纳税则应推定无纳税义务。也应有税赋从轻原则。体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最低率缴纳。税收法定要求,没有规定的内容不纳税。不同行为的会计结果将导致不同的税收方式,因此应当有税收筹划权。出口退税政策很好,但收税和退税主体不同一,中央和地方负担不同。因此做出统一协调,实现政策,使得纳税人的从轻权得以实现。
第三,        诚实推定权。没有证据表明偷税漏税抗税,就应当认为是诚实的。
第四,        获取信息权。
第五,        接受服务权
第六,        秘密信息权
第七,        赔偿救济权
(2)义务
第一,依法纳税
第二,接受检查
第三,        提供信息
6、        重复征税
7、        税收逃避(逃避有一些具体方式,逃税、避税、节税,统称税收逃避,主体转移、客体转移、避税地方式)
8、        税收征管制度(征收、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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