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一)商品税法
1、以商品包括劳务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2、分类:
1)增值税
P405,是以应税商品的增值额所交纳的税种,纳税人是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进口货物的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零税率。计算,后期总额减去前期总额。
2)消费税
以特别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3)营业税
4)关税
以进出关境的货物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附加:5)
3、特点
1)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
2)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
3)税赋容易转嫁
4)累退效益
(二)所得税法
1、概念
2、分类
3、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所得)
2)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
3)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复杂
4)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用
5)是一种直接税,不容易转嫁
6)缴纳上实现总分结合(往往有一个时限,每个月有多次收入的)
4、所得税制度
1)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如何计算,那些扣除
2)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
百分之三十加百分之三,但减免项目很多,减免有,三减二免,甚至五减五免
3)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法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交纳的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车辆税、印花税)
特点:征税对象是财产;直接税不容易转嫁;计税依据是占有和用益额;辅助性税种。
经济法 07
四、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概述
1、金融的定义及其相关知识
广义的金融是指与实物形态的社会资源流通相对应的货币信用形态的全社会资金融通的综合。既包括资金的财政融通,也包括自己的信用流通。财政流通通过税收方式收上,通过转移支付加以使用。信用流通就是狭义的金融,包括银行资金融通,也包括个人间的信用融通。两种金融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偿性、固定性、强制性方面的区别。金融显然是指资金的信用流通,是指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为条件的资金流通。相应地,金融都是指后者,也就是自己的信用流通。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在金融市场上,有两类,成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前者提供短期资金,后者提供长期的资金。货币市场提供的短期主要是一年之内的。构成了一些名称,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等。这样一种货币市场的功能在于主要提供资金流通性的需求。相应的还有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等。这种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同时可以满足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的需求。赤字需要靠国债就是需要进入证券市场。金融市场还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是否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分为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所谓直接金融,筹资者与投资者通过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产权交易直接进行的资金融通。双方当事人见面交易。间接交易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等信用流通所间接进行的资金融通。主要在货币市场上。相应的,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关系和间接金融关系。所有的金融行为都会对经济运行产生巨大影响。宏观来说,所有的现代国家,经济运行都以金融为核心。没有资金的融通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我们需要这样认识,无论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相应的国家的金融问题就是重大的经济问题。
(二)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就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究竟有哪些关系?我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金融调控关系、金融市场规制关系、金融交易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从具体的讲,间接金融关系。是指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因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金融关系。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从中可能影响双方的关系模式。(很多漏了)直接金融关系,是一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证券发行交易关系和产权交易关系。有一级二级市场关系。(又漏了很多)
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收付结算,承销经纪的行为、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以上三种是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民法、商法所调整。
金融规制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这些关系具体的如对金融机构的主体监管、业务行为、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调控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金融法的概述需要统一。体系是否可以为分为,金融规制法、金融调控法、金融交易法。大部分将落到金融直接关系、间接关系、中介行为。因此需要从思想上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将这种金融法的两面性看清。从严格部门法角度看有以上的分法,金融法还可以分为银行、货币、票据、信托、保险法。这是一种实用型的分法。这种认识不是部门法意义上的。
(三) 金融调控法
1、 概念
2、核心是《中央银行法》,集中展开,书中有少量内容。
1)中央银行职责(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
垄断银行券尤其是货币的发行权。少数国家商业银行发行货币。准备金提留、再贴现、再抵押、清算、最后贷款。清理国库,代理国家进行一些金融活动。央行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还有人提出三项职能(服务(商业银行、政府)、监管(金融机构)、调控)。具体到中国来说,前三个功能都有,后三种有服务职能和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条13项。
我国全面体现了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但是没有体现监督职能,这个职能转移到了银监会。
3)中央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具体说来,第一,它是国家机关,相应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是国务院部委,有相近相同的性质,第二,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体现从法律地位上解说。
央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所规定的,中央银行的权限,独立性和他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从界定中发现,所谓地位,首先是权限、其次是独立性、第三是作用。
那么国内外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直接对议会负责,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政府不得对其发布命令指示。(克林顿宴请格林斯潘和比尔•盖茨,彰显成就)第二,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从相应的规定上是这样但又较大独立性,加、英、日。第三,中央银行直接受控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一是受控于政府首脑,二是受控于财政部。
由此可见,第二种居中。第三种的不具有独立性需要另外考虑,虽然不独立于政府,但不见得受到其他机关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央行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是属于国务院管辖的,不受其他机关干扰。第四条,13项职责。详细的体现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是发行、政府、银行的银行。第七条规定依法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不受地方、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实际上,总则上说要对人大负责。不是完全独立的。
(4)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多数国家的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等委员会。之所以采用委员会制,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同时相对集中。大多数国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一些执行机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上委员会制,手掌权利较大,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分为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咨询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第十条第十一条,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全权领导工作,对内执行,对外代表。
同时设置了决策咨询机构同时兼具委员会制。原因是国务院首长负责制,中央银行也需要首长负责制,但考虑到决策的专业性,于是决策咨询机构,也就是货币政策委员会。一个法律、一个法规设立的。这个委员会性质是决策咨询机构。职责是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提出货币政策建议。
职能部门:业务司局,分别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司局。功能性司局,国务院所有部位都有的。综合部门,如办公厅。内设机构我们讨论第一种业务司局。
分支机构,考虑到行使职能的需要,设立的地方性分支机构。设立9大分支机构,撤销省市自治区分行。北京、重庆设置营业部。今年上半年又各震荡,银监会,要将金融监管部门分出来。交叉中有一些矛盾。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已经建立完成。各省自治区设立了银监局,和较大的市也设立了,对银监会直接负责。
需要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受控于政府,如利率等需要国务院批准。第六条规定,央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相关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监督到部位。如省中专门委员会对口监督到局、厅。那是因为人大常委会主任通常是同级党委书记(如果是政治局委员需要另设副书记任常委会主任)。有人说常委会成事不易,败事不难。权力机关提高地位很重要,但是地位到了一定程度不一定好。
(5)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调控制度
进入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体。
第一, 货币政策的含义和意义。
中央银行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货币政策非常重要,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包括金融、财税政策。而货币政策就是重要内容。分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政策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这些成为货币政策的构成部分。可以从货币政的地机制:传导机制、效应机制、监测机制。至于货币政策的重要意义,如何描述都不过分。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货币政策有时候会成为经济调控中的核心。
第二,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实质上就是宏观调控目标。同样的界定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不是指固定,而是指相对稳定,往往有测算制,如通胀率。促进经济增长是终极目标。通过影响币值促进经济发展。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政策、金融市场、财政税收等等。这句话非常重要,千锤百炼。
第三, 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存款额,防范风险,提高信用能力)、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买卖有价证券、国债、货币)。我国有:存款准备金(有兴趣查查我国最近两次调整,如何调整、从各个角度作个理解)、央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如贷款限额,实际上一直在用,非常有效,控制总规模;特种存款;消费性控制,房产信贷规定发挥了很大作用)。通过这些手段造成损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也不过是行政责任。但是具体行为导致损失的那是国家赔偿的问题。弥补通过其他政策来弥补。这个以可以上升到总论理解。
经济法 08
五、计划法
目前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是宏观调控法制建设最薄弱的部分。目前进入立法程序还不成熟。最无法可依的就是计划部分。国家暴露出很多问题就在计划上。凡是批项目的都是重灾区,基本不受监督,无非是政治上、道义上的。没有法律的程序上监督,监督的程序随时可以突破。还有很多大项目数额惊人,但是都没有法律监督的。上万亿的计划问题没有受到监督。
(一) 计划概述
计划是指经济计划。特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的地位非常重要,正是有了一些计划,后期市场经济时期的问题才被解决。如果有了恰当的计划就有可能减少或者降低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如果不是指令性计划,就是协调行为。使得宏观波动的振幅减低。20世纪上半期以来,发达国家的效果很好,不断改进形成了一些模式。形成了德、日、法三大类型。人们意识到计划有一些局限性,这就是政府失灵的体现。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哈耶克否认全能全知的政府,因此不能这样做。第二,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于数据和信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第三,认识主体利益的局限。宏观调控中央调控与地方政府、地方间等等对此看法不同,各有各的看法,有的说有效、有的说失败,这些都是利益的作用。第四,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多方面。如美国的对外政策发现,包括部分对内政策,很多是为了竞选的需要。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政治会影响到计划。
计划的功能有两个方面:第一,确定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弥补市场缺陷。
(二) 计划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1、 概念
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关系不太好划。
2、 体系
通说,计划分至少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产业结构法等。
3、 特征
1) 经济性
2) 政策性
3) 综合性
4) 国家本位性/社会本位性
(三) 产业结构法
提一下。通过立法来规范产业结构的调整行为。从而使产业结构调整进入法制轨道。
(四) 经济稳定增长法(规定宏观调控的法律目标还要规定协调政策和稳定经济的措施、危机的对策(通胀、通缩)、相关主体、战略储备政策、处罚责任)
(五)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
需要特别说明,86、87年计划法没有通过,一直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