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国际法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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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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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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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05

海洋法
海洋法内容很多,但是考也只能考一个题。需要注意:
一、概述
重点在三次海洋法会议,大概情况,第一届1958年日内瓦,结果通过四个公约,公海、大陆架、领海、海洋资源。第一次会议有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就是领海宽度。主要是缔约国各有不同的利益,不同国家利益有严重冲突。大国要窄,小国要宽。第二次会议1960年,主要解决领海宽度问题,争议仍然存在,会议不欢而散。第三次1973年直到1982年,我国是71年恢复联合国会议,我们都去了。王铁崖参加了至少两期会议。82年结束,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编纂了全部的海洋法问题,一共320条,和九个附件。编纂了过去的习惯法,创造了很多新的制度。如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海域:领海(管辖权、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领海重要但还不能忽略其他。重要的是每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必须搞清楚。
1)        领海
只有这个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在领海享有主权,也就是国家管辖权的范围到领海。军舰的紧追权只能到第三国领海。外国的飞机没有经过允许不能经过国家的上空。但与内水领陆不同,外国船只有无害通过权,不需要事先批准。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了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无害通过制度是个重要的问题,这个太容易出简答题,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不同意军舰在我国无害通过,必须事先申请,批准才能通过。我国在58年在《公海》声明就是这样的,假如联合国海洋法也是这样声明,但是这个公约不允许保留。是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国家不得保留。协商一致就是不是通过投票来通过一个公约文本,而是通过缔约国间协议对所有条款捆绑在一块,在一揽子方案中协商条款内容。这个协商文本是不通过表决的,而是大家都同意的。因为不可以保留,我国做出不同意的声明,则国内法和公约冲突。我国在签订的时候怕他人提出军舰属于所有船舶,因此没有提出来。因此,这个保留是个无效的。
2)        毗连区
用途和概念是有联系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为了国家为了执行其法律,防止法律被破坏,在这个区域中,可以执行国家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等法律。如果怀疑外国船舶违反了法律,在这个区域中可以执行法律。此法律地位与水域、上空没有关系。上空是公空,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其水域中的资源需要看是不是专属经济区。
3)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简答问法,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地位,还可以问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专属经济区是为了在此区域中进行资源开发专属于沿海国。拉美称为承袭海。专属经济区不是领土部分,不能行使主权。不仅仅对水体有管辖权,还包括对海床底土和科学考察的管辖权属于沿海国。那么大陆架制度还用来干什么,区别在于,大陆架不管上边水域,就是对海床底土上的资源享有管辖权,主要是非生物资源(附着物),也包括一些生物资源。如果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还是有区别,有宽大陆架和债大陆架。窄大陆架国家最宽不能超过200海里,宽大陆架国家最宽到350海里。这与专属经济区有区别。同时在权力的性质上不同,专属经济区(不能超过200海里)必须宣布才有效,大陆架不需要宣布,是沿海国家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我国与日本存在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北海大陆架案,确定了大陆架是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我们到冲绳海沟。
4)        公海
公海是自由的,在1958年公海公约中,有四大自由:捕鱼自由、飞机飞越自由、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管线自由、82年规定,海洋科学研究自由、建立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军舰在公海的权力、临登权、紧追权。船舶在海上航行需要国籍,悬挂国旗。船旗国对船有管辖权。船舶在公海适用国际法。
5)        国际海底区域
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但是不是公海,又叫深海洋底“the area”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利益,是被国际化了的。但这是武断的确定了法律地位。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签字的时候,119个国家和组织在公约上签字,不包括几乎所有海洋大国,拒绝签字。大国要自己开采。他们搞了个小公约,协议对付大公约,联合国居中协调大国与小国的利益,最后产生了执行第11部分的协定。发展中国家和大国都同意了。协定修改了很多内容,取消了很多义务。现在实行的是过渡的平行开发制。缔约国和国际机构平行开发。由缔约国申请开发国际海底,提出两块矿址,一块给缔约国、一块给企业部。开发部分需要交纳费用。

航空法
1、        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空气空间享有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可以设定禁区。(1983年,韩国飞机007号班机民用飞机飞临苏联上空,被导弹击落、270余人亡。)国际上讨论很激烈,苏联,理由是进入了领土禁区,发信号而没有反应,于是打下。美国说太不人道。苏联说认为这是执行美国的军事任务。发生之后,对于民用航空器是否可以使用武力。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与了否定回答。通过修改1944年《芝加哥航空公约》,有两方面规定,一,在任何情况下对民航机不可使用武力;二,规定所有的航空机的国籍国保证其航空器用于和平目的。但是这个规定据说还没有生效。尤其是911事件的发生。国际舆论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人变成了苏联人。实际上很多做法违反了国际人权法。
2、        空中劫持问题(民用航空安全问题)
三个公约东、孟、海。交叉的就是引渡问题、管辖权。如发生劫持事件之后,那些国家可以主张管辖。如罪犯所属国(主动国籍国)、飞机的降落地国、受害者的本国(被动国籍原则)、航空器所属国、普遍管辖权。
引渡,根据公约规定,国家没有为缔约国创设绝对的引渡义务,但是确定了不引渡即起诉的义务。意味着,不能把空中劫持罪视为政治犯。要作为普通罪犯。至于引渡还是起诉由罪犯所在国决定。空中劫持的定义,三个公约的概念,海,飞行中的航空器;蒙,使用中的;

外层空间法
  有个66宣言,有一个67外空条约。称为外空宪章。其中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天体。规定目的不是排出非人类,为了排除国家先占。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占有。在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外层空间不能用于军事目的。规定是这么规定。为人类谋福利原则,派出宇航员,发生事故,外国需要看为人类使者,必许加以援助。

环境法基本可以忽略,出题很难。只能出客观题。简答论述就难了,无非是国际环境法的特征、环境影响评价等。北大老师讲课从来不讲。但是,环境法在国际法的是值得研究的新领域。

外交和领事
一、        国家外交机关
1、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元首、外交部(有些国家不叫外交部,美国叫国务院、瑞士叫政治部、日本叫外务省)、政府)和驻外外交机关
2、使馆馆长的等级
1、        大使
2、        公使
3、        代办
3、需要搞清使馆外交人员和工作人员。使馆馆长的等级决定外交关系的起点,现在一般是大使级外交关系,代办较少,两国关系不正常的时候可能有。确定等级之后随着外交情况可以发生变化。我国与法国、荷兰曾经有过减低等级的情况。
4、使馆的职务、领事的职务(可以作为简答题来出题)
需要考虑到外交庇护问题,使馆的职务根据《维也纳外交领事公约》规定有五项内容,不要写得太简单。
5、外交特权和豁免
1)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出题也会分成两个方面,可能会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见自考端木正教材。
6、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是个理论问题,学说,代表说(国家之代表)、职务需要说、治外法权说(领土之延伸),前两者被维也纳公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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