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国际经济法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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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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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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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是各国关注的重点。限制性商业做法就技术的转让方利用自己交易的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竞争的交易条件强加给对方。这样的行为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在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中进行过规定。要害在于转让方利用优势地位,体现在限制性商业合同条款。限制性商业做法必须是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才能被认定。限制性商业做法在法律上的结果,有的认为无效,中国现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无效,有的认为经过特批(或者一定条件)可以有效。从学理上说,以下是限制性商业做法:一揽子交易(很多技术一同交易)、搭售(捆绑销售其他物,但如果技术所必需(不可替代)的设备、零件、原料不应认定为搭售)、限制技术受让人从其他人获得竞争性技术、限制技术的受让方改进和发展技术、限制受让方人员使用技术(限制一定级别的人员进行使用,尤其是有know-how)、限制使用技术方的生产能力(限制产量)、限制受让方对技术的广告宣传、市场拓展;单方回授;销售和价格限定;出口限制(以下不应当认定,许可方已经在进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进口国已经有了独占的被许可人,进口国已经有了许可人的独家经销商。
第六节 技术进出口
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件。
技术分为三类,禁止的、限制的(必须报批、许可证制度,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自由的(合同备案制,不是生效条件)。

第四章 国际投资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是经济概念。投资概念,投资是一种行为过程,需要回报。这里是指商业投资,主体主要是商业机构、公司、企业、基金、合伙,以及个人。政府投资在国际领域内很少有商业投资,而投资风险不易化解。
国际投资的分类,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有人认为区别在于控制权,有的在于管理权,还有的在于第一收益权。投资者以取得对投资的控制权为目的为直接投资,只以收益为目的为间接投资。私人投资(企业和个人为了商业目的通常称为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标志:营业地是否境外,投资者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投资财产是否跨越国境。
国际投资法,流行的观点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中)还有的观点认为,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总称。(大)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以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小)第一种观点的流行得到以下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知识,分别是统编教材的理论观点以及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的范畴划分。
第二节 东道国的国际投资法
大部分国家都有两套法律,外国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法。发达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和发展中国家投资法的说法迎合一种误解即中国是典型的投资流向国,即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事实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占据了主流。外国投资法,特指东道国调整境外向国内投资的法律。中国没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现在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证券法规等构成了外国投资法。
一、投资的(商业)形式
东道国的法律允许采用的投资形式。典型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我国法律不明确,但学理解释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的没有说明,邵认为是合伙资格,当然也可以是商业联营),在其他法律中,还可有两合公司,还可以有有限合伙、信托等形式。信托是普通法国家的重要制度。大陆法上少有信托。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我国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在外国企业中可以存在;风险合营(联营);分支机构;子公司;非股权安排(技术、人事、销售、出口、改进等控制)
二、投资资本的构成
1、        从投资资本的形式构成。
货币(有效货币,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在中国只有国家认可的货币才能作为投资货币。需要注意五个问题:基准货币的问题(汇率风险);汇率(在中国,汇率最好不要人为规定);人民币问题(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常不能用人民币作为投资,但按照我国外汇法规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也就是投资者使用在中国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进行的再投资。需要投资地的外汇管理机构的证书提出证明。
动产(有形)。需要注意:权属问题,必须拥有所有权;作价,约定也可评估,现在规定进口时需要作价值鉴定(强制性),但高新科技或者特种物则很难鉴定;权属的确定。无登记的动产如何确定。
不动产。中国将土地权当作不动产是误解,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动产主要是房产。(谈土地私有权)投资要求过户。
与动产、不动产相关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只有出让的土地可以投资。划拨的和集体用地不能投资。
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等无形资产。依照法律规定才能作为投资。我国规定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邵认为,应当扩展到知识产权(如游戏、软件)。
商誉。在中国不能作为投资资产。
2、        投资资本的来源构成
是指来源地的构成,意义在于判断投资比例,以便相应管理。发展中国家一般有限制。我国有最少比重限制,最高限制。拉美外资淡出制度,也导致了资本萎缩,后来恢复外资引进。一国比较重视投资来源构成(如对命脉部门)但是假外资的情况很难管制。(利用国外注册享受对外优惠)
三、        投资范围和期限
投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要),控制范围。分为三类,禁止的如电网(电站可以)、限制类(49%、限制投资形式,不准独资,只能合资合作,规模限制)、鼓励或者开放类(出口、落后地区等)。很多国家有投资范围的规定。
四、审批和登记
1、审批的特点
审批是行政制度;是一种书面制度;程序制度;可以分为实质审批和形式审批,首先进行形式审批(文件的数量、完整、原件(学理要求)、形式上的逻辑性、联系性);其次是实质审批,从法律和政治上审查是否符合。审批的结果,批复。需要评批复及相关文件向政府申请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以此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登记
五、干预措施
是指,东道国考虑对外资企业进行干预加强管理。体现在,人员的聘用(一般要求主要来源于东道国,解决就业问题),国产化率(带动关联企业,但WTO的TRIPs中反对国产化率)。 产品出口(最低标准,以及出口优惠,容易形成补贴问题),来源于东道国的融资(很多国家限制,我国不限制,甚至鼓励,这个很奇怪)
六、优惠措施
  吸引外资、利用外资之目的。除了税收优惠外由折旧和摊销的优惠。这样可以将税金得到提留。
优惠分为:普通优惠和专项优惠。前者是面向全体外商企业。后者是指对达到特定目标的企业给与的优惠。专项优惠是为了引导外资投资导向。
截止于2004年7月25日星期日12点10分

国际经济法    05

2004-7-268点02分邵景春  国际经济法(三)
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海外投资法。
海外投资法(资本来源国投资法)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海外投资的鼓励
  1)利用海外资源是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同时2)可以绕过贸易壁垒,如绿色壁垒,还可以3)对当地产生影响。
鼓励投资的措施:税收1)税收优惠,采取税收抵免制度,2)采取税收饶让制度;财政支持;其他措施1)信息支持,免费提供外国信息,2)技术支持,免费提供政府技术
二、海外投资保险(重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者或其拥有的海外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特点:1)保险人一般是国家授权的部门、机构、政府控制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2)承保风险为非商业风险,通常由于政治、社会条件变化所导致的风险(政府行为、政府不能控制的社会情况);3)被保险人特殊,通常只是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特殊情况下包括外国实体(实际受本国控制)
三、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投保人的条件:1)投资的地区必须是发展中地区;2)本国与东道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并非所有国家都包括。
2、被保险人
关系到本国的保险受益人。
3、保险人
4、保险范围:1)外汇险(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与外汇有关的风险,包括不能自由兑换、汇出的风险);2)征用险(国有化险),来自于政府的权力行为,东道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国资产进行强制性的征收;3)战乱险,社会失去正常秩序,发生武装冲突;4)支付险,海外投资可能遭受和支付相关的危险,如外国政府不能适当履行支付行为,往往发生在国际贷款的间接投资中。
5、保险标的合格性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对象,有可能发生保险危险的事项或对象。主要有以下要求:1)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但不需要是初次投资,可以再投资和增资。但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资产不能保险。2)必须是东道国接纳的投资;3)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投资形式(有的国家要求,债权投资只有在债权人取得控制权);4)投保标的不能是东道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的争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争议。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一般高于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没有超额险和足额险,一般都是不足额险,总是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责任。保险期限一般是5-20年。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向东道国进行索赔。
四、        对海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是指资本来源国通过法律措施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如投资方向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技术和其他财产管理、人事管理;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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