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民事诉讼法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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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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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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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06

开始于2004-8-11 14点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联系。我国两审终审制,上诉审就是终审。第二审就是第一审审理的继续。是对当事人不服的案件继续审理。第二审通过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纠纷,而且对一审所作的裁判进行表示。二审的法院应当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从行政上讲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区别,发生的原因不同,具体适用的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法院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还有属于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审判方式上不同,一审原则上需要开庭审理,而审可以不必开庭审理。一审需要判决,而审可以裁定。重审、二审、再审的区别。
二审的提起和受理。提起的条件,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对那些裁判可以提出上诉。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二审当事人的确定,复杂在于,一审的当事人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的判决中让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时候,都列为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如何确定地位。如果专门论述的时候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上诉的受理是一样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上诉撤回一般了解。
上诉的范围,原则上限于请求范围。司法解释说明,但二审法院也可以对与之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审查。
审判的方式一般了解。(一般了解就是不会单独考,但可以与其他内容一同考察。考试有这样的问题,是否有重点和题型,确定重点地时候往往涉及对重点地相关问题的掌握程度,所以学科越是熟悉也就是越深入。如果知识是一块一块的,则比较麻烦。一个学科就像一棵树,但是根基是一体的,枝叶之间也有联系。不能仅仅掌握一些枝叶。谈到联系的时候必须考虑相互的关系。)审判的地点、时间。
审判的调解,与诉讼的程序有关。二审应当考虑一审已经做出了判决,这样的调解与一审调解的不同,就是调解结束之后,需要对一审的裁判做出意思表示。但这本是个障碍,达成协议视为撤销,调解不同与一审不同。二审调解是在一审作出了裁判,对于调解不成是有影响的。一审是继续审理,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还要看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确定。具体来说,司法解释对二审调解特殊情况作了说明,第一,一审判决有漏审漏判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为什么发回重审,这是两审终审决定的。从程序上讲,这个问题没有经过一审处理。第二,一审遗漏了有关当事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组织调解,如果不成发回重审。第三,当事人增加了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第四,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许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可以就相关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二审做出裁判的情形。四种情形,第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过去专门考过为什么驳回上诉以判决的形式?需要考虑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一个解决实体问题,一个解决程序问题。还有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性质上的认识。(刑事上采用裁定,这是立法上认识的不同)这实际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了最终的处分,是实体问题。第二,依职权改判,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在认定法律上认定事实有错误,使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依法予以改判。第三,发回重审的裁定。两大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依法改判的不同,一种情况是有些是法律所规定的。还有就是二审不能改判的,如漏审、漏判的,不能直接改判。如果专门说明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需要说明这些情况。第二种是程序上严重违法,司法解释181条做出了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的,没有做出传票传唤就做缺席审判的。第四,做出裁定提出的上诉一律以裁定做出意思表示。如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二审中相对比较重要的是上诉审的范围和条件、调解和裁判。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一、认识
1、与一审、二审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从区别角度。具体说来是二审与再审、重审的区别。二审,使一审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而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引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审,肯定是第二个审级。重审,通常情况下是二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给一审法院,是一审审级。再审是,发现案件却有错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原来案件审结是一审的,原来一审,还是一审,原来是二审的,后来还是二审。根据这个可以引申出其他区别,如发生的理由条件是不同的。审判的法院有差别,具体审判的程序有差别、审判方式有差别、审判的效力有差别。
2、对再审的提起,第一法院提起、第二,检察院提起、第三,当事人发动。第一审法院决定是,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第二,是上级法院提起要求再审,一种是提审,一种是自己审。提审的程序一律使用二审程序。提审,往往是,原先做出终审的法院,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还有一种是,发现一审法院是正确的,二审是正确的。
检察院提出再审用抗诉方式,通过上级检察院提出。具体的条件,事由四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第一,实施认定错误;第二,法律认定错误;第三,程序上有错误,第四,法官徇私枉法。
最后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首先,是原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再审所涉及的法律意思表示来看,比法院、检察院的审查范围更宽,还包括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因此审查监督程序管不着。从时间上讲,申请再审两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有一定范围,不是对所有案件做出的裁判都可再审。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如果他人另行结婚,就没有意义了。还必须有一定理由,其中理由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大致相同。不同的在于,需要足够的程序推翻原判决。程序过程一般了解。
对特殊问题的处理需要处理,如法庭提审,发现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的。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起诉。第二,具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发回重审。提审往往是与二审法院观点不一致。发回一审。

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去年考过)

最重要的就是特别程序的特点。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有什么不同,从规定和审理对象不同。关键在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非常特殊。当事人很特殊,是因为案件特殊。在案件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以相关的诉讼程序在这里不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各有各自的审判程序。这与诉讼案件的审理差别很大。诉讼案件是若干种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从财产到人身都可以同一适用。
审判组织比较特殊,都是审判员组成,一审终审,审限比较特殊,而是根据案件审理的特殊情况。还涉及新情况的出现对原审判断撤销问题。免交诉讼费。这类直问直答的题必须答对,否则。拉不开档次的不大好,一张卷子应当是20%同学比较优秀。
特别程序的程序性过程考的可能性很小。为了以防万一,了解一下案件的要点。谁来提出(利害关系)、向什么法院提出(密切联系)、在什么条件下提出、审理上的特点(很多通过公告的形式、有的是核查有关材料)。相关判决的做出,根据公告、鉴定、核实的情况做出相关判决。新判决的做出,是指原来判决已经做出,但是新的情况出现导致原判决与事实不相符应当做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这个程度有百分之八九十的程度。

督促程序(考过)考得是,如何认识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一审终结,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有独任职。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程序不都是简易程序。督促程序是用来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来解决纠纷的问题。核心就是围绕支付令展开的,就是从支付令申请到履行或者提出异议为止。
支付令的申请。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限于请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为什么要限于金钱、有价证券?我们问为什么,但并不是所有的规定都是很合理的,我们只不过是寻求理论上的合理性。支付令需要权利义务比较清晰,履行比较容易。如果不是金钱、有价证券则会导致难以适用。支付令必须由相关的债权人提出;第三,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具体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债权到期。第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关系。第五,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需要实际送达,排除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支付令送达通常能够通过一般的送达方式。境外当事人一般不适合支付令。留置送达是否可以?并不排除。异议需要书面提出。申请需要向有管辖的法院提出。(债务人所在地)书面提出。支付令申请受理,形式上审查,形式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受理范围。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也是形式审查,进一步确定被申请人的地址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并不作调查。支付令的签发,支付令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提出异议的期限和不提出异议的后果。审判员、书记员签署。送达。
支付令是否有效力?支付令在送达之后生效(确定债权人债务人义务的关系),在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产生执行效力,提出异议之后,支付令失效。支付令签发之后的情况,债务人履行或者提出异议,需要在异议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是对支付令中所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否定。督促程序的终结与支付令的失效是密切相关的。

民事诉讼法    07

公示催告程序
也是快捷简易的程序。特点,一般了解。了解两个问题,过程和除权判决的认识。
过程,提起,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合法持有人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仅限于票据。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法院,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的审查受理、发布催告。发布催告的时候,首先通知支付人止付。发布公告催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来对公告票载权利进行申报,公告期不少于60日。对申报的权利进行审查,有关权利人是否持有有关票据,是否是同一票据。一旦确定票据,就可能发生权利争议,则停止公告,告知申请人,并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满之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被驳回,申请人应当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并不当然的进行除权判决。需要在一顶期限内提出申请。组成合议庭做出除权判决。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从来都没有考过,破产问题很重要,但是事务中,运用不怎么成功。现在破产法只是国有企业的。其它部分是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仅限于企业破产,不包括自然人破产。破产法已经修改了十年了,但是还有没有出台。王利明、王卫国参加的比较多。难于出台的原因是社会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职工安排。考破产的可能很小(十有九不考),以往万一注意以下;
什么是破产,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解决破产企业如何解决对若干债权人公平清偿的问题。
破产中的具体问题:债权人会议,包括职能(确定债权人性质和数额、通过分配方案、处理),对决议的通过,人数过半、财产过半(无担保债券)。和解协议通过需要2/3。

法院裁判
概念、适用范围(那些用裁定、判决,为什么)、效力的认识(拘束力、判决力、执行力)在一定条件下未生效的判决也有拘束力。
为什么用裁定,这是直接问。还有在相关问题比较的时候会涉及到这类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入学考试很多可能难度的提高并不是内容比较偏,而是综合性加强,往往需要考虑前后关系的联系,考察理解力,有一定的运用性,运用原理对法律上的规定做出说明。至于决定上的问题一般了解就可以了。

执行
考过若干次
执行,如何认识。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加以实现。比较突出的特点,执行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审判活动是解决争议的,执行不解决争议。审判活动是确定一定权利义务的状态。执行具有强制性,这是突出的特点。是否法院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定程序、措施。前面两点是执行本质的东西。如执行为什么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是对权利义务的变更,执行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执行也不具有自愿性而是强制的。
执行和履行的区别。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我国从立法例上讲,执行程序规定在诉讼法中,如日本有专门的执行法,台湾也向这里发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也有。主要的是保证民事裁判获得现实上的实现。这个关系,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都是独立的程序。传统上表述为,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是保障。这是不科学的。客观上说,执行并不以审判为前提,如公证、仲裁。审判程序也不一定需要执行保障。注意一下。
执行程序的特点,基础是司法执行权(争议),核心是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法律文书的实现。
所谓热点问题,等考试一般不涉及。
执行的原则(曾经考过,一个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基础原则,另一个是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最主要的是财产和行为的执行,这是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最主要的区别。)
执行主体、客体,考的可能性小
执行开始
与执行当事人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审理的通常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执行,公证文书等是由债务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期限,公民1年,法人6个月。
移送执行一般了解
涉外仲裁裁决,一般了解。
执行措施,主要掌握对财产采取的措施,冻结、收入提取、财产扣押、查封、变卖和拍卖。适当了解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的法律后果。别的一般了解一下。比较多的是具体如何适用,理论比较少。主要涉及一些法律后果问题。如留置物、抵押物是否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其实可以采取,但是在进行处分时候,需要有限保障他物权人。
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
对执行和解的认识,执行和解的含义,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如何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达成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首先是,程序上的后果,执行程序中止,执行完毕则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可以恢复执行。实体上的效力,行政之后、履行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和解协议执行。但只是在这个期间有效。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来据以执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视为履行完毕。第三,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丧失效力。已经履行的义务可以折抵。
执行担保
概念、谁提供担保、担保的条件、期限。重要的是,担保成立后的法律效果,中止执行。需要经过申请人的同意,最长一年。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向比较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两者都有延期审理,但执行的延期审理不是因为客观情况导致不能继续进行,而执行是当事人的要求,停止了执行活动。因此没有专门的延期执行的制度。中止执行特殊的是,案外人提出的却有理由的异议。其他不太特殊,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等等,大致一样。执行终结也有特殊情况,其中一个是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放弃主张,通常认为是彻底放弃,这与撤诉不同。撤诉是撤回起诉。撤销申请,是彻底撤销了执行。如果暂时的停止执行,是执行中止。一旦撤销执行申请就不可再次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其他与诉讼大致相同。被申请执行人因生活困难因生活无力偿还借款、无生活来源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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