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刑事诉讼法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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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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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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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
一、条件
1、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条件。主要原因,对于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不稳定,同时不同的结果会有不同的处理。需要看是否有合并处理的基础。如果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则刑事案件消失了。附带民事诉讼也将不能存在,一是提出正式的民事诉讼,二是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虽然用调解一词,只不过是促成和解,并不消灭诉权。因此没有本质的意义。到了审判阶段,附带民事诉讼不可能消亡,含有合并审理的基础。经过审判之后,刑事诉讼可以宣告无罪,民事诉讼也可以进行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性的。什么叫物质性损失,也就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相对应的就是精神损害。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现在有很大争议,很多国家有规定,我国不吐口。历史的原因,78年起草刑诉,我国有个很传统的观念,社会主义国家精神不能作为商品也不能用金钱衡量。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承认了精神损害。这将造成重的捕赔,轻的赔。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突破的方法。物质损失的范围,一种是积极损失、一种是消极损失,前者是实际造成的损失,全额损失。后者是消极损失,本来可以得到了利益,分为必得利益和可得利益。对于可得利益如何判断?我国认为必得利益属于请求范围,可得利益不能属于请求范围。刑事诉讼中不能附带婚姻诉讼(如虐待罪不得要求同时判离)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直接造成的。需要因果关系。现实中大量的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能解决此前的民事纠纷,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
二、当事人
原则上原告和被告相同。但是实践中有很复杂的情况。
1、        原告。
1)        如何理解刑诉77条规定。第二款“如果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一种选择性授权,而不是排他性授权。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首先是被害单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被害人不提起诉讼时可以提出。这是针对现实情况安排的,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不愿意提出诉讼,害怕乌纱不保。(北京建材公司拒绝承认丢失案)一怕查出问题,二怕影响信誉。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身份如何看待?检察院规则很虚伪,认为不是原告,是公诉人,而且不进行调解。
2)        如果说,被害人已经死亡,谁可以作原告。法院解释,近亲属可以作原告。这个规定有问题,应当是法定继承人,属于死者的遗产部分。可以彻底解决纠纷。近亲属范围太广,将来可能引起遗产纠纷。
3)        如果,白害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责任。原告应当还是本人,同时列明法定代理人。
4)        没有法律规定,但实践中需要解决。理论上争论很大,因为治疗和安葬被害人的损失谁作为原告。第一,认为是代被告人履行义务,可以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这样可能产生原告,同时与被告人的关系很难说清。第二,作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为被告。属于无因管理。有两个问题,案件关系十分复杂。恐怕在情理上难以接受。第三,充当第三人,参加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看上去是比较好的方式。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第四,应当有规则和例外,如果被害人提起,作第三人,如果不提起,则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以被害人为被告。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定论。
2、        被告
1)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法院解释中说,他们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刑事不追究、民事不放过。但是对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理解,第一,执行连带(所有人都是被告,一同承担责任);第二,起诉连带(谁有赔偿能力告谁)。汪主张起诉连带。潘的意见是执行连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以起诉连带的方式更为快捷。
2)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院解释,监护人是负有赔偿责任者。被告仍是被告人。
3)        被告人死亡。一种是,死刑执行完了,还有刑事审判中死亡。法院解释规定,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这里有两个问题,赔偿数额以遗产范围为限,假如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就算了。西方盛行国家补偿制度,对于短缺的部分国家补偿。国家负担保护公民的义务,因此公民不能得到足额赔偿的,国家负有补偿义务。不过这在我国不现实,22世纪吧。不公,就认倒霉吧。
4)        如果是业务而导致损失的,其单位作为被告并负有赔偿责任。但业务行为有时为了单位,有时为了私人。
5)        保险公司问题。
三、提起
1、提起的时间(开始;关闭)
侦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提起,有利于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也可以促成和解,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关闭时间,一审刑事诉讼判决宣告权,因为合并审理的基础将消失。有一个问题,宣告前提起诉讼,宣判后,提起新的诉讼请求的,按照法院解释,第二审当中作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从一般诉讼理论,调解不成应当作出判决。所以,要么干脆不受理,要么受理就要判决。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一般书面、也可口头。应当是具体的诉讼请求、不能是概括请求。因为请求的数额决定审判范围,而且请求的具体内容决定调解的起点。
3、        两种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注意,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最高数额是请求额。诉讼保全措施只有两种查封、扣押。
四、审判
刑诉规定没有用,一般按照法院解释。强调几点:
1、        审判组织。强调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如果出现分立审判,只有放置审判过程的过分迟延,才能在审判刑事案件之后,由同一合议庭继续审判民事诉讼。因此司法解释做出变通,只有原审合议庭成员确实无法参加(从严解释,接近不可抗力),才能更换。为了保障两个判决的连续性与统一性,节约司法资源。
2、        公安、检察机关经过调解,不消灭诉权。
3、        法院审理复杂民事诉讼中,以调解结案,当庭执行完毕的不制作调解书。这个规定没有道理。没有调解书,这不是诉讼方式。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费,这是有特点的,所以有的法院对于附带民事数额高的不愿意审理。希望单独审理,可以猛收诉讼费。法院将不正常的做法合法化了。

刑诉法    08

立案
为什么强调立案是必经程序?强调不能先破案再立案。有三方面原因,立案的两个功能,立案有利于犯罪数据的准确统计。公安部发出通知,不以到案数为立案数。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通力合作。有利于对犯罪的追诉(立案导致追诉时效中断)。因此必须坚持立案在先。
1、        立案的材料来源,四个方面;看书。理解一个精神,立案的材料来源就是立案的根据。
2、        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求查清准确犯罪人、犯罪事实,只要确定是刑事案件即可)、检察机关、法院的条件。总体精神,法院立案条件要严一些,因为前两者不导致审判,还有过渡程序,而法院直接导致审判。
3、        立案的程序。强调三个问题。
1)        接受报案材料不受立案管辖限制。内部分工,不影响报案材料受理。都必须接受,再移送有关机关,同时对紧急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2)        接受控告的时候应当告知控告人,诬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        立案监督
如果不立案,如果没有理由,要求立案。

侦查
重点讲侦查行为:
1、        讯问犯罪嫌疑人
是获取口供的手段。注意,第一,两人以上讯问,(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强制手段的都需要两人以上)。第一,讯问的地点:羁押场所、住处或所在单位(提供出示侦查人员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指定地点。第三,开始讯问的方式。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表明没有赋予沉默权。因此,我国没有标准的无罪推定。但是,没有规定侦查人员需要如实讯问。第四,如果是共同犯罪应当分别讯问。第六,讯问聋哑人需要通晓手语者在场,未成年人可以监护人在场。第七,有权聘请律师。第八,笔录应当自己阅读,有权修改补充。才签名盖章。
2、        询问证人、被害人
1)        询问证人的地点,没有指定的地点。
2)        询问证人,必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伪证承担法律责任。
3、        勘验、检查
1)        勘验的范围,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2)        勘验的现场,必须遵守:第一,警察进入现场需要出示证明文件;第二,与案件无关的两个见证人签字。
3)        尸体解剖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进行。法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
4)        强制检查。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事实强制检查,但对于被害人不得进行强制检查。
5)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男女不限)。
6)        侦查实验。公安局长批准,禁止足以造成风险,污辱人格、有伤风化的。
4、        搜查
1)        有搜查证,只有在拘留逮捕的时候可以不需要搜查证。逮捕和拘留证有搜查证效力。但前沿问题在讨论无证搜查问题。(公共场所、同意的)
2)        坚持在场搜查原则,被搜查人在场,或被搜查人成年家属、或见证人在场。
3)        是否要禁止夜间搜查的规定。
5、        扣押
1)        扣押的依据
两种扣押,附带扣押(搜查相伴随的,不需要任何手续,搜查本身有扣押效力)、独立扣押(出示证明文件)。
第二,扣押东西的范围。(危险品、违禁品、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
第三,要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交别扣押人,入卷。
第四,对于邮件扣押不能直接扣押,通过邮件部门间接扣押。因为对人权利的侵犯复合权利(通信自由和隐私权)。
第五,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三日内返还。
6、        辨认(公安部、检察院规则)
1)        事前描述原则,不可临时辨认。
2)        辨认对象的混杂辨认原则。
3)        坚持辨认人的个别辨认原则。
7、        通缉
1)        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进行通缉
2)        通缉的对象(罪该逮捕),但实际上从严掌握,不能成天贴通缉令。公安部采取A级通缉,还有内部网上通缉。
3)        通缉令只能在本辖区内发布。

截止于2004-8-5 17点36分
开始于2004-8-6 8点

起诉
侦查以后,审判以前。三种类型:国家垄断起诉(英美法);公诉为主,少量的附诉(被害人提起,则检察官接管)(大陆法);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我国)我们所讲的是公诉。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步骤
组织法上与检察院规则一句话,“先专人审查、后集体讨论,检查委员会决定”,表明了起诉不是检察官的个人行为,不得发表与起诉书相反的言论,不能擅自变更起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
基本精神是全面审查,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实体、程序问题,对侦查过程是否合法也要予以审查。与法院的庭前审查不同。
3、审查起诉的方法
是侦查的重头来过。书面审查、听取意见被害人、辩护人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三项选择。退回补充侦查,只能退回两次,每次一个月。碰到一个实际问题,管辖变更如何退回。改变前后的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总共两次,只能由改变后的检察机关退回改变前的检察机关,由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图示)
二、提起讼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一般三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关键是第一点。检察院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移送材料
1)简易程序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2)普通程序移送证据目录、(出庭)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第一,哪些属于主要证据复印件,六机关规定明确;第二,范围谁(法院、检察院)说了算,检察院说了算,按照起诉者的愿望)、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照片
三、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适用条件、适用情形)
刑诉148条:
1)法定不起诉,刑诉法15条规定的六中情况。有两个问题,不追究责任的,法定不起诉,但是不构成犯罪的?经查,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者,第一,有证据排除了犯罪可能,第二,出现另外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前者不构成犯罪,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者,也应当法定不起诉。好处在于,通过不起诉程序立即结束追诉程序。但是检察院规则226条,如果碰到犯罪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第二种情况,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者建议继续侦查。这条规则很不合理,事实上检察机关没有履行法律监督的必要职责。
2)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
  第一,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在英美,检察官甚至可以与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可见起诉裁量权很大。大陆法系的检察官裁量权较少,法德近有变化。而比利时、葡萄牙则十分严格,偷一块钱都可能(如果被害人坚持)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嫌疑人改造。我们应当适量放开裁量权,是否可以适用缓起诉。短期自由刑的危害其实很大。
  第二,这是一种犯罪的非犯罪化处理,是一种程序性的无罪评价。这是与免予起诉的本质区别。
  第三,情节轻微不等于轻微犯罪。微罪不举,是对这种观点的错误理解。重罪也有情节轻微。如杀人的犯罪中止,完全可以不起诉。(买凶杀人中止案)情节轻微也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法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陈主张,汪反对。如果陈老师出题,就要知道。
  第一,在程序上需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没有查清,最高检察院明确规定。
  第二,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后,如果发现新证据可以起诉。而不应当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发生变化。没有新证据不能再提出起诉。
2、不起诉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
看书。

刑诉法    09

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1、内容
  核心精神,与检察院不同,不进行实体审查,只进行程序审查。不审查:第一,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不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方法
  只能书面审查,不允许任何其他方法。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审判不中立。
3、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法院解释,作出不同的决定,扩充了刑诉155条。大多数没有问题,其中一条“如果法院做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做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发现新证据提出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法院将做出不同的矛盾判决。对同一罪名做出两次审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在受理新的受理以前,应当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无罪判决,然后重新受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书上很清楚。讲几点:
1、几个字词的概念理解。在开庭前至迟十日以前,也就是大于10日。
2、传唤和通知,对当事人是通知,用传票,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通知,用出庭通知书。
3、先期公告问题,不公开审理的,不先期公告。
三、法庭审判程序
1、庭审预备(书记员,宣布纪律、请相关人员到庭)
2、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查验当事人身份事项、宣布法庭组成、向被告人交代权利)
3、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站着)、询问被告、控方举证(活人、书面材料、实物证据)、辩方举证。控方出示证据的质证顺序是逆时针的顺序,辩方证据质证顺时针。都没有证据位置。
4、法庭辩论
和控方举证顺序一样,直到没有新观点。
5、被告人最后陈述
  考虑到是弱势群体,应该给与最后机会。
6、评议
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少数服从多数。就这两条。外国评议很讲究,书记官需要宣誓,还要拟定发言名单,资历浅的先发言。很多国家要求评议一致裁决。每个人提出一个罪名、法定刑。(分两次进行)从重罪开始投票,直到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流审。
评议之后做出判决,判决方式法院解释扩充到9种方式。增加了几种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方式。
7、宣判
当庭宣告的,只能是主文,除非实现写好判决书。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的,需要恢复法庭。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
1、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地除了犯罪地,也包括单位的住所地。
2、单位犯罪过程中,应当确定诉讼代表人,一般是法人代表,如果法人代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另行更换。诉讼代表人拒绝出庭可以据传。
3、单位犯罪案件对于单位也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保全限于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民事保全有四种,还有查封。附带民事只有,查封、扣押。
4、如果单位在审判过程中,注销或宣告破产,对单位宣告终止审理,但是对自然人的追诉程序不停止。
五、造成法庭审理中断的三项制度
1、延期审理
2、中止审理
3、终结审理
细微区别:
1)适用情况不同,延期审理使用刑诉165条,法院解释增加了一些。中止审理“一疯二跑三病”。终结审理刑诉15条。
2)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延期决定书,后两者裁定书。
3)对诉讼期间影响不同。终结审理没有影响。中止审理导致期间计算的中断。延期审理导致期间重新计算。
六、法庭秩序的维护
审判长:训诫、强制带离法庭
院长:罚款1000以下,拘留15日下
七、判决、决定、裁决
判决是都可以上诉,裁决是只能上诉实体问题。决定都不能上诉。对于程序的问题,日本采取非常上告程序。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一、诉的可分性
不同于公诉案件。既包括起诉对象的可分性也包括起诉主体的可分性。第一,如对共同犯罪嫌疑人的选择起诉,但不可日后再起诉。法院解释193条明确规定。第二,如共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法院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起诉,不去或者表示放弃的,审理结束之后,丧失诉权。
二、调解和和解
和解是私了,不需要法律文书。调解在审判员主持下进行,制作文书。虽然都以撤诉告终。但是调解消灭诉权。
三、反诉
1、条件:反诉的对象只能是自诉人本人。反诉罪名也要适用于自诉案件范围。2、如果反诉案件涉及公诉罪名,自诉案件中止,进入公诉程序,等待结果。3、两罪之间需有联系。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条件
总精神是控制很严。只有基层法院可以用,只有第一审可以适用。涉及的案件范围只是自诉案件的前两类(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和公诉案件中可能判处3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但不使用简易程序的,看书。
2、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
审判组织上,可以独任。材料移送上,全部。公诉案件用简易的,检察官可以不来。法庭程序减少,但是最后陈述不减少。审判期限上,只有20日,不可延长。
3、法院解释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四种)
实践中出现新问题,普通程序简化审。对这个问题不赞成。本来我国的审判程序很不正规,简化审需要保障。公诉的自愿性和任意性没有制约、羁押制度没有改变,沉默权没有确立,这都是不适应的。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
两者的区别:(题太大,考不了)
1、主体不同。上诉的主体有两种,有独立上诉权的,是指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无独立上诉权的,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经过被告人同意。抗诉主体,一审检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支持抗诉。
2、理由不同。抗诉需要明确的理由。上诉不需要理由要求,就是不服。不需要上诉理由的审查。
3、方式不同。两个方面,上诉可以书面、口头,抗诉只能书面。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向二审法院。通过原审法院上诉,应在3日内移送法院。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3日内发布调卷令。抗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一审检察院将上诉书交给原审法院和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到二审法院看卷宗,决定是否支持。我国有些省将上诉当作抗诉对待,要求一审法院转送。
4、上诉抗诉撤回。期满前撤回的,认定没有发生过。期满后撤回抗诉的检察机关,裁定允许。但上诉想撤,如果没有错误,允许,但是如果对被告人不利(有利原先被告的),不允许撤销。
二、审查。我国全面审查原则。上诉提到没提到都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一个上诉,其他都不生效。
三、审理方式
我国有不开庭审理的(比率很低,5年内争取到30%)。最高法院作出了需要开庭的类型:死刑的、抗诉、重大影响、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二审中的裁判方式
1、维持原判。裁定书
2、改判。适用情形:一审事实没错,使用法律或量刑有问题;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认为可以查清的;
3、撤销原判,发挥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种违反程序的。最高法院规定,只能发回一次,不行的改判。仅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民事有错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仅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发现刑事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和民事部分合并处理。
五、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审法院审理结束后,只有被告方上诉,二审至多维持原判。从根本上讲是保障上诉权,不应当受到惩罚。防止上诉导致地位进一步恶化。法院解释规定了适用(256、257),如既不能加重上诉被告人刑罚、也不能加重没上诉的。缓刑也不可撤销。数罪并罚的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加重单独罪名的刑期。不能曲线加刑,发回重审,暗示一审加刑。可以在不加重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还有需要反对的是,如果实在太轻了,先维持原判,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审判监督程序需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除非加刑,被告上诉才能用审判监督程序。干脆就不要上诉不加刑条款。要不然就要废除这样的条款,否则前面都是废话,是虚伪的规定。在这些荒唐的做法中将司法权威葬送殆尽。

刑诉法    10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
我国96年修订刑诉、97年修订刑法。明确规定最高院享有决定权,但最高法却按照83年的组织法,不断将权力下放。前两者是人dafa律、后者是常委会立法。同时高级法院也不是上级单位,但偏偏要授权。现在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很乱。掌握:
1、全国案件9类案件中都有最高法院核准的只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市场经济、贪污。一个三八婆。
2、外国人都有最高院核准。
3、毒品犯罪案件六个省区高院有权。(滇、贵、两广、川、甘)
4、抗诉二审改判死刑的,报最高院。
这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国际上也很被动。中院是一审,高院是二审,于是立即就复核了,等于没了复核。高院提出方案,准备在全国搞六大分院,专门负责死刑复核,但专门杀人不好听,于是也负责跨省重大民商事案件,也进行重dafa律问题的第三审。但关键问题在于死刑太多,应当仅仅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经济类、财产类犯罪不应当采用死刑。

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
1、三类主体
第一,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院长送审委会决定),本院纠正本院的;可见没有被动性原则,也没有确立再审制度。
第二,上级监督下级。审判监督庭可以直接提起。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二审抗诉时平级的,审判监督是上级抗下级,虽然文书是交给同级。那么最高法院判决,最高检察院是否能够抗?法院解释和检察院规则有冲突。当然,最高院的判决有最终效力,抗也没有用。现在刑诉修订,两边都在做工作要权。
2、抗诉的理由
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看书。在量刑上,二审和监督不同。前者只要不当就可,而监督需要畸轻畸重(法定量刑范围之外)。
二、申诉以及相应的处理问题
1、主体(比上诉宽,扩展到被害人,以及其他人的近亲属)
2、申诉的是否决定提审再审的决定需要在3个月内提出,重大案件最长的不超过六个月。也就是案件最长1年内可以改正。
3、刑诉204条,哪些情况的申诉应当提起监督程序。看书。
三、依照监督程序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要么用第一审,要么第二审程序。首先要搞清,提审和再审。再审时本院纠正本院的,提审是上级对下级。原来是一审生效的,再审用一审。原来一审生效,提审的用二审。原来是二审生效的,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都是二审程序。

执行
不讲,也不出题。陈认为不是诉讼程序。

专业课参考书。
汪建成《概论》和思考题
汪《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
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统编教材,陈光中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甄贞《刑事诉讼法问题研究综述》,资料性很好
论文,太多了,看汪和陈就行了。考专业看书就行了,综合科看概论和统编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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