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刑法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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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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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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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于2004年8月18日星期三 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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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在客观方面,由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同时具备他人死亡的后果。不发生未遂问题。
2、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既可以有过于自信,也可以是疏忽大意,但多数是疏忽大意。(公社药剂师错发砒霜(以为石膏)案)
3、划清界线
1)过失杀人和意外事件的界线
两者有共同点,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关键在查明是否应当预见,如果不可预见,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生产队保管员,住在马车上,天热睡于道,司机不知轧死。)若可以预见则属于过失杀人,(亚硝酸钠工厂,工人带回家给孩子玩,置于院子,三岁小儿食之,毙。)
三、故意伤害罪   (重点)
1、侵害的客体,他人健康,这与故意杀人区别(打仗时候,“战时子伤罪”
2、客观方面,有伤害他人的行为,重伤(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机能损害的、其他重大伤害)、轻伤的区别。79年,7年以下,没有考虑到故意轻伤、重伤、重伤致死的情况。有时司法实践出现极端案件,而只能判处7年以下。如上海和武汉的毁容案。陕西咬鼻子案。立法机关修改了法定刑。现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几乎和故意杀人罪没什么区别。造成重伤的,有可能判处死刑。这样法律规定过于严厉。两个吵架,其中一个拿铁锤打碎头盖骨,北京鉴定属于重伤。重伤法律作了明确规定,要判处3年以上。这要考虑伤害当时的情况,也需要考虑治疗之后的情形。治疗后,没有伤残、没有肢体容貌损害、后遗症等其他问题,也不一定非要按照重伤处理。(研究生吃醋打人伤眼案)
3、划清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死和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有时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没有杀人的故意,后者有杀人的故意。笼统上可以说出不同,但是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来判断。对于这类问题需要掌握:
第一、这个案件当事人明显有杀人的故意,有预谋、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没死的,未遂。
第二、明显只有伤害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按照故意伤害致死。
第三、打架斗殴、民事纠纷引起持械斗殴的,除非有明显的杀人故意,造成死亡结果的,按照故意伤害致死。
第四、        对于案件复杂,对于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无法分清的,不应当定故意杀人,而应但按照故意杀人年致死。

四、qiangjian罪
1、侵害的客体,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人认为是身心健康和人格名誉,但这种提法不能揭示qiangjian罪的本性,这就不能和其他罪分开。
2、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使得不能抗拒、不敢抗拒。刑法学界对于是否能抗拒,理论界有不同看法,违反妇女意志是否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种观点,认为暴力胁迫需要与违背妇女意志结合起来,另一种学说认为违反妇女意志是唯一的标准。前者的观点来自于,双方当时是自愿的,而事后声称被迫。这样就会产生认定的困难,因此产生结合说。但是这种观点是值得考虑的。还是应当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标准,不能要求妇女进行反抗。能反抗不反抗就不是qiangjian,这种观点是很有害的。在大量案件中,犯罪者处于强势地位,实际上对妇女的精神产生强制,不能要求妇女对此进行反抗。根据北京中院调查250起案件,约70-80%的妇女没有明显反抗。美国司法部颁发的小册子鼓励妇女不要对qiangjian进行反抗以保全性命。如北外女生,周末回家,的,上车之后,司机顿起色心开往郊区。小女孩大声叫喊,司机将其塞进后备箱,司机胆怯,打算放走。小女孩声称记下车号,被杀了。如美国,一男一女乘高层电梯,女性未加反抗脱了衣服,还是认定qiangjian。现实中的尺度比较严格。
3、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有些过于牵强。这是约定成俗的,虽然在理论上有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这不可以表明既可以男子也可以女子,这太过牵强,也不合原意。女子可以构成教唆和帮助犯,不能是实行犯,但现在也有一些案件。如美国的诱奸未成年人案件。
  最近有两个话题争论激烈。是否对奸淫幼女需要设定严格责任?在英美确实如此。实际在我国也有此问题,只不过没有引起重视,就是约会qiangjian,发生在西方大学校园里,同学之间都认识,男方提出要发生性行为,而男方采取强硬手段,但认定为qiangjian。但是这类问题,收集证据很困难。如果有明显的伤痕好办,如果没有则很难困难。有一个典型案件,两人在舞会认识,男子谎称没有开车,要求开车送回去,引到楼上,喝了一瓶可乐,没有反抗,旋即报警,判处了qiangjian。拳王泰森qiangjian案。约翰•肯尼迪外甥qiangjian案。另一个争议的问题就是,婚内qiangjian的问题。美国大多数州都有规定,婚内可以构成qiangjian。但是如何掌握很难认定。实际上是针对特殊关系,如两人已经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或者已经提出了离婚诉讼。仍然按照qiangjian罪论处。我国受到西方的影响,虽然法律上并无规定,但是至少已经发生了5起判例,但是效果并不一定好。如最值得争论的,夫妻关系不好,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尚未送达之前,于是强行发生性行为。上海判了婚内qiangjian。但是社会反响不好,妇女也不乐意了。象这类问题,还是慎重为好。需要考察我国具体国情来慎重处理,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完善,而不是司法嬗断。
抢婚问题,某偏僻农村,百分之八十的人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不仅远、还要交费。一对青年从小订婚,结婚后请了酒席数十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如果妇女没有生孩子还生活在娘家,后都外出打工。女子认识了另一个男青年,并住到他家中。于是前者带人抢回,法院判处qiangjian,缓刑。79年的时候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件,河南省高院请示最高院如何处理。

简述题就是答要点,不要多说。

在犯罪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按照qiangjian罪处理。但是qiangjian后杀人灭口的,数罪并罚。

刑法   12

五、绑架罪
1、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大多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少数作为人质要求达到其他目的。致人死亡的判处死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绑架处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百分之百都是妇女、儿童,绑架成年男子没有任何用途。但是发生了拐卖成年男子、两性人的问题如何处理。所以根本不必修改拐卖人口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收买、接送妇女儿童的行为。
3、划清界限
拐卖妇女罪与以假意婚姻手段骗取财物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掌握构成

婚姻家庭的不用看,
虐待看看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重点)
一、抢劫罪
1、复杂客体
2、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但是实践中有案件,如灌醉之后盗窃的,按照抢劫(使人不知反抗)。
3、主观,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有争论的就是抢劫赌资行为,过去都是抢劫,但是现在需要区分,如果是输得部分,(30元********强行索回案)就不按照抢劫,如果抢别的,抢劫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第一、抢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因此看是否强到财物;第二、认为是复杂客体,不论抢到财物,只要对人身造成伤害就是;第三、是否构成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应当以抢到财物作为标准,但是没有抢到的如果对人身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既遂论,这样就排除了轻伤害。按照第三种观点,如果没有抢到财产,只造成轻伤就是未遂。
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抢劫中致人死亡的,定一罪还是两罪,有争论。直接导致死亡的,一般定抢劫,从重。抢劫以后杀人的,定两罪。这两点没有争论,争议的在于先杀人再抢劫的。一种认为数罪并罚,一种认为抢劫罪从重。(李文胜抢劫案,两人商量抢农行,精心策划,制造枪支、弹药,提出先杀所有人,后来商定一人一枪,依计而行,但都没打死。所有人都没反抗,抢走2000元人民币。北京中院定了故意杀人和抢劫数罪并罚,死刑。有的法院按照抢劫从重。像这样的情况,司法实践一般是一罪,从重。这样是有问题。先杀人反而一个罪,后杀人的反而两罪。定罪定那个呢?现在都定抢劫,可是杀人罪重。对于这种有两个故意、两个行为的应当定两罪。这与抢劫后灭口的没有区别。269条的理解和执行,
转化抢劫的。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诈骗、盗窃、抢夺的;第二,为了四种情况;第三,当场实施暴力的。
关于抢劫的数额问题,抢劫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犯罪,从理论上抢劫很少也算。但这可能处罚太重,这不一定非要作为犯罪处理。
抢回彩礼的,不能按照抢劫。司法解释规定,反悔的应当退还彩礼,可能以后就不会发生。

二、抢夺罪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三、盗窃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偷打电话的行为,都按照盗窃论。
3、客观方面。涉及多次盗窃(1年3次以上,每次都不构成数额较大,也按盗窃),盗窃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的,也按盗窃处理。(广西农村妇女准备上火车,钱包被偷走,妇女追逐中被轧死。只有4毛7。)近亲属之间盗窃,一般不构成盗窃。
4、关于既遂和未遂,从理论上讲存在既遂和未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未遂处罚的很少,数额难以计算,危害不大,一般不追究责任。所以抓小偷非得偷了以后抓住才行。但如果盗窃目标重大、故意明显,也按照盗窃处理。(陈义华,湖北,会武功,想盗故宫贞妃之印,被俘)。什么样的情况达到既遂,有一种观点认为,财务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是既遂。但是怎么理解呢?从家中拖到了街上,抓住了算什么。(这按照既遂判断)某机关买了个摄像机,专人保管,某人趁其不备偷走,但无法立即运出,于是藏起来,被人找到,怎么算?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
四、诈骗罪
结合其他罪界线、构成要件
五、侵占罪  (看一下)
结合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表现。(出租车遗忘物被取走案)主要是盗窃和侵占、
六、职务侵占罪
客观方面,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内容多不重点)
一、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的区分)
三、组织领导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意大利黑手党缘起于西西里,20年代移民浪潮,使得重心转移到美国。最高层的领导都是西西里血统的家族。1986年以前,发展到了顶峰。黑手党急剧膨胀,五大家族首脑生成,我们的力量与钢铁工业一样强大。60年代,美国钢铁工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80年代发生火并。纽约修改了打击黑手党的法律。到去年为止,4个首脑都已经在监狱里,今年第五个也在诉讼中了。意大利也是如此,“净手”运动中,查出了无数与此有关的高官。安德烈•奥蒂连任七届总理,在净手运动中发现他定期与黑手党最高领导人会晤。现在黑手党也改变策略。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民国的青红帮。本来不是犯罪组织,但是演变到20世纪初成为了典型犯罪组织,在40年代青帮力量发展到了顶峰。在抗日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9年后,一夜之间,黑社会组织销声匿迹。不到政府投案自首的,就要逮捕,一年内,由组织犯罪全都被摧毁。在79年之前,就没有黑社会组织。80年代出以后,港台黑社会侵入大陆,如竹联帮、14k、三合会等,中国大陆也有部分崛起。但是到今天还没有一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东欧成为了黑手党中心。
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秘书长表明,这一行动已经失败了,各国丝毫不能达成一致。总体上讲有几个特征:第一、不具有政治目的(其政治行为不是为了改变制度、操作政治运动,而是寻求保护),而是获得经济利益;第二、永久性组织(内部结构等级森严、纪律严明,至少有三级以上),没打算解散;第三,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本小利大);第四,有组织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联络、控制竞争。垄断价格是一个重要特征。如开赌场、走私毒品。(有人认为,黑手党垄断也能创造社会效益。这实际上是鼓励犯罪。)第五、有组织犯罪在当代中不仅从事明显的违法行活动,同时也经营合法活动。
可以定义,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结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所进行的犯罪。
从罪名看,我国并不存在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
四、传授犯罪方法(结合教唆)
五、伪证罪(看)
六、窝藏罪、包庇罪
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结合总则持有型犯罪问题)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看看就行,不看也行)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什么叫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形式、特殊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441,内外勾结贪污的,根据382条,以共犯论(只要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过去普遍,现在难说)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前);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三、受贿罪(重点)
客体、对象,什么是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性利益,有争论很激烈,如性贿赂)、客观上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收受贿赂的,需要为他人谋利(非法与否在所不问)。这样只收钱不办事的怎么办?如住院收红包问题。回扣问题结合447页看。
四、行贿罪
很少因此判罪,因为查处受贿需要有人揭发,因此进行了私下的辩诉交易。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看一下)
二、玩忽职守罪(看一下)
三、徇私枉法罪

第二十七章 不看

结合重点,分则并不多,重点在总则,每个问题都要详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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