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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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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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a.保证人的资格:(P189T36)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保证人的责任:(P189T80)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c.  保证金的规定:

(一)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  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  其他规定:

(一)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P189T80)

(二)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   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3.拘留:

A.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B.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C.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D.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指P52)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适用对象
权力机关
法律性质
期限

刑事拘留
现行犯及重大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具有惩罚性
最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的为37日

行政拘留
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公安机关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司法拘留
民诉中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法院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4.逮捕:

A.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B.   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P189T37)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b.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   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   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   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C.逮捕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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