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D.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P184T21[3],到底是谁通知,法条没说)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补充说明:
A.强制措施比较:(P190T38,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拘传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12小时
取保候审
—
公安机关
12个月
监视居住
—
公安机关
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14 (P191T45) —37日
逮捕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P190T39)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D.超期羁押的处理: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
1.受案范围:
a.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
b.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c.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请求人:
a. 被害人。
b.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 无限的法定代理人。
d. 检察院: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P191T42、43、44)
a.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f.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a. 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 方式:
(一) 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已经调解并已支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但对于被害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5.审理:
a.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庭审中分阶段进行,先刑事后民事。
b.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6.调解:
a.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b.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d.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7.执行:
a.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c.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d.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8.收费: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