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考研论坛淘来的民事诉讼法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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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7-5 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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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二、   民事诉讼的特征
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CONCEPT: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1、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2、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3、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4、   ~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CONCEPT: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基本原则分两大类
1、   共有原则
2、   特有原则
二、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包含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对等的诉讼权利)
2、   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第五条 第一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第五条 第二款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四、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含义有三:
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   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座思想教育工作;
3、   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五、   辩论原则
1、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   辩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六、   处分原则
CONCEPT:民诉法第13条,规定了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表现在三个方面:
1、   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   诉讼开始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   在诉讼中,可以放弃或接受请求,达成或拒绝调解,随时自行和解。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表现在:
1、   诉讼发生后,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   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3、   一审判决后,可根据情况,做出上诉或不上诉、请求再审或申请强制执行等;
4、   执行过程中,可以撤回申请,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存在。
以上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及公序良俗等。

七、   检查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内容包括:
1、   廉洁性监督,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   合法性监督,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八、   支持起诉的原则
三个要件:
1、   主体要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   前提要件——法人或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   场合——受害人不敢、不能或不便诉诸法院。
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性决定。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一、   合议制度
CONCEPT:合议制
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按照合议制组成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组成有两种形式:
1、   同等权利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2、   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原二审再审、特别程序中,都由审判员组成。
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或指定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二、   回避制度
CONCEPT:回避制度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   回避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   回避适用情形: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
3、   回避程序:  当事人提出或回避对象主动提出,院长或审判长3日内决定,   不服可复议一次。
4、   回避的法律后果:提出到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除紧急情况外暂停执行本案职务;申请被驳回又复议期间,不停止。

三、   公开审判制度
CONCEPT: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和宣判过程和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庭审过程。

例外不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
所有案件,宣判一律公开。

四、   两审终审制
CONCEPT:两审终审制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高院的审判一审终结。
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CONCEPT:主管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作为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三、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四、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   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后者是一般民事纠纷、要求双方自愿)
2、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后者一般民事纠纷、双方自愿和非最终决定)
3、   法院与仲裁机构
a、   法院与仲裁委员会
    法院主管范围宽,人身类的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交叉的案件,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同一纠纷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法院得受理。
b、   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序位优先,先裁后审。
    收到裁决书15日内不服的可以上诉。
   
4、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乡镇以外的行政机关)
a、   法院主管优先;
b、   行政机关主管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c、   行政机关的处理有调解、仲裁和裁决,不服可起诉,只有裁决属于行政行为性质,属于行政诉讼。


五、   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1、   民事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
2、   同一主体给予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两者分开处理,先刑后民。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   管辖的概念
CONCEPT: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即主管是决定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管辖则决定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
管辖的决定分两步:第一决定由我国四级法院中的哪一级管辖;第二步决定归同一级法院中的哪个具体法院管辖。

二、   管辖恒定
CONCEPT: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加大诉讼标的额的除外。

三、   专门法院管辖
1、   军事法院,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
2、   海事法院,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3、   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   级别管辖的概念
CONCEPT: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大小以及实务中标的金额的大小等。

二、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
2、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a、   重大的涉外案件
b、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四类: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很少,主要对本辖区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审的案件一般是诉讼标的额大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CONCEPT: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管辖权的第二次分配。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1、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特别是被告人的住所地)与法院之间的联系
2、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二、   一般地域管辖
CONCEPT: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可以抑制原告滥行诉讼和有利于判决执行等。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1、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a、   被告为公民。住所地优先,住所和居所不一的,按居所地。
CONCEPT:住所地: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意见》又补充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居所地法院管辖。

b、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主要营业地、注册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2、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a、   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
b、   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c、   被告正在被劳教;
d、   被告正在被监禁。
      《民诉意见》规定的情形:
a、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注意区别: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b、   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
c、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区别: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区别: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居所地法院管辖。)

3、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a、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因地域管辖原因不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管辖;
b、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因地域管辖原因不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管辖;
c、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d、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   特殊地域管辖
CONCEPT:特殊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33条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的确定问题,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不能确定的,以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   专属管辖
CONCEPT: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排除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并归自己管辖。

六、   协议管辖
CONCEPT: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   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一审案件;
3、   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点)
5、   当事人必须做单一确定的选择;
6、   当事人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5号,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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