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考研论坛淘来的民事诉讼法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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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7-5 1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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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一、 民事证据的概念
CONCEPT: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二、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证据主体合法
2、 证据形式合法
3、 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 证据程序合法

三、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
证据证明力的确定,有“法定证据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两种。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采用“自由心证原则”,民诉法64条第3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64条,进一步细化为,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规定》又对如何具体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总之,真实性、可靠性相对较高的证据,证明力较大。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 书证
1、 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CONCEPT: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1、 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2、 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 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2、 文书的种类
a、 公文书和私文书
b、 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
c、 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d、 制作方法相互关系不同又有多种分类

3、 书证的提出
在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该当事人拒不提供的,根据《证据规定》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 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是真实的,书政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明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司考试题链接:
63.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CD

二、 视听资料
一、 视听资料的概念
CONCEPT: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
1、 视听资料由于便于篡改,法院审判中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能具有证据效力。对于“偷拍、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司考试题链接:
99.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c)

三、 证人证言
1、 CONCEPT: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情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睁眼,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2、 证人证言的运用
1、 证人证言于其他证据相比主观因素较强,证人应当客观陈述;
2、 不能作为证人的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作证可能影响到审判公正性的诉讼参与人
3、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要小于其他人的证人证言
4、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据规定》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5、 证人证言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6、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7、 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败诉方承担。

四、 当事人陈述
CONCEPT: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
《证据规定》第76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 鉴定结论
民诉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证据规定》进一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本证与反证

第四节 证据保全
一、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1、 CONCEPT: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 证据保全的意义
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 证据保全的条件
1、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 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三、 证据保全的程序
1、 提出时间:起诉时或 法院受理诉讼后到开庭审理前
2、 提交书面申请状或公正申请表
3、 裁定或驳回
4、 申请人在保全措施采取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裁定

四、 证据保全的方法
我国民诉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 证明对象概述
CONCEPT:证明对象:
三段论是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以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通过推论的出裁判的结论。这里的事实从理论上讲,是指由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根据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这一法律事实时,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院在审理中要对这些事实的真伪进行认定,依此并根据实体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二、 证明对象的范围
1、 事实,分主要事实(法律要件构成)、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和辅助事实(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
2、 外国法,法官若不了解,需要当事人进行证明。
3、 经验法则,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

三、 无需证明的事实
1、 众所周知的事实
2、 自然规律及定理
3、 推定的事实,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 自认的事实
a、 以下情形自认无效: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且经对方同意、受胁迫、重大误解
b、 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证明责任
c、 自认不同于认诺,后者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d、 自认适用默认制,代理人的承认未经授权的可能无效。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 证明责任概述
1、 证明责任的含义
CONCEPT:证明责任
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a、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b、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c、 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d、 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证明责任是对一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
e、 证明责任不同于主张责任
f、 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院预先确定的

二、 证明责任的分配
1、 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证明责任分配必须体现公平正义性。

2、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法律要件分类说
a、 首先把待证明的的事实分为三类:产生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和权利消灭的事实
b、 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应承担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c、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

三、 证明责任的倒置
为了弥补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将按照原则原本由一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
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法定。
《证据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第一、三、八款的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 证明标准概述
CONCEPT: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若在诉讼中该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论上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一般要求高度盖然性,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个别情形举证特别困难的,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一、 举证时限
1、 举证时限的概念及意义
a、 CONCEPT:举证时限
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在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不予质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逾期之后,不是新证据不能再提交。

b、 举证时限的意义
意义有两个: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利于法院对诉讼争议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2、 举证期限的确定
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起算,不得少于30天。
协商的,期限可以少于30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可以延期两次,必须是在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

3、 “新证据”的界定
民诉法规定了新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125条提到的“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二审两个阶段来看,
一审的“新证据”包括两种情形:当事人在一审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或延长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内未获准许调取的证据。
179条的新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二、 证据交换
1、 证据交换的概念
CONCEPT: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属于开庭前的程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争点,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由当事人申请启动。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相似,但美国的制度不需法院主持,包括了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

2、 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
a、 明确双方的争点,在庭审中集中辩论;
b、 法院尽量了解争点,便于集中审理,认定证据;
c、 双方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和解或调解。

3、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期间: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时间:约定或协商,在期间的任一时间。
证据交换期间和举证时限有密切联系,证据交换期间不能长于举证时限,证据交换之日,就是举证时限届满之时。
证据交换不超过两次,确有必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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