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民事诉讼法学专业试题
一、判断分析题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2、 当事人的称谓不同,不仅意味着其诉讼权利义务不同,也意味着其实做权利义务的不同。
3、 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未必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 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让当事人知道诉讼文书的内容即是送达的效力。
二、概念比较分析题
1、 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2、 强制措施与执行措施
三、法条评析题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简答题
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有何不同?
2、 你是如何认识审判公开的?
五、论述题
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
王根是中浩铁路建设工程总公司(下称中铁总)的合同制工人。99年8月11日,他在高架上施工时,被黄文所驾的工程车从驾上撞下,导致盆腔及左腿骨骨折,用去药费若干并终身残废。99年10月,王根以劳动纠纷为由,申请陕西省延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王根与被申请人中铁总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是“继续治疗,费用由中铁总支付。”2000年3月5日,王根以自已是吴书招聘去的,且工资也是由吴书直接发放为由,向四川省川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总第二工程队队长吴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计13万元。吴书以自己不是本案合格主体,且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川洲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川洲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吴书管辖权异议成立,并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延平市宝安区法院管辖。王根对此不服并上诉至川中中级法院。该中院以经常居住地不在川 洲区无书面材料证明为由裁定川洲区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川洲区法院依法追加中铁总为被告,并判决中铁总与吴书连带赔偿王根各种费用共计12.5万元。
问:请用民事诉讼法原理分析:本案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有何不妥?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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