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2、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
3、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4、 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 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5、 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6、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