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我院可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申请人应在两周内,向我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最后学历证明;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院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到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我院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曾参加其它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均不予认可。
申请人虽有学士学位,但属跨专业申请非相近学科的硕士学位均要考核所申请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一般二~三门)。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课程考试。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根据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所申请学科的全部课程学习计划。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始后的一月内,拟定本学期的课程考试计划,并由研究生部建立学籍档案。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时间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个月提出更改意见。每门课程在考试前—个月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按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若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的一年内向我院研究生部提出学位论文。研究生部将安排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内容:一般包括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结论、参考文献等。对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依据。在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并要论证其可靠性,数据处理部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结论应有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改进或推广,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我院研究生部将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院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我院研究生部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要求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评阅人评语内容包括:论文有无新的见解;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同时,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提出意见。评阅人意见不得向申请者泄漏。若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得举行答辩。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名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院学位委员会的认可。研究生部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要求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我院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我院研究生部由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申请学位的全部工作。
第十条: 我院定期对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自评若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并进行整顿。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院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和课程考试及指导等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承担,按《华北工学院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交纳费用及分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我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