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步骤
1.初审 申请人到有关院、系、所咨询,领取《北京师范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表》(一式两份)、《北京师范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推荐表》,填写报名表,经院、系、所初审(查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论文或专著,必要时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对申请人的学业水平进行考核),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2.报名
报名时间:2004年2月5日至3月5日、8月30日至9月17日(除双休日)
报名地点: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交验材料:
(1)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我校有关院、系、所初审合格,并签署接受意见的《北京师范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表》(一式两份);
(4)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的《北京师范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推荐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5)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3.资格审查
校学位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根据院、系、所签署的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申请人须按规定一次交清报名费及第一阶段(学习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全部费用,办理听课证(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领取《申请硕士学位培养计划表》(一式三份),到相关院、系、所咨询,依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作出课程学习计划,自留一份,另两份分别交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备案。
4. 课程学习与考试
申请人自资格审查合格之日起,必须在四年之内修完我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要求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学习方式: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1)旁听: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必须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要求考试成绩合格,修满32学分。
(2)课程班:申请学位的课程班学员,开班后即按规定时间(每年3月或9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课程班进程中不再接受申请。申请人按课程班的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并参加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课程班结业后,所学课程须重新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其中二门政治理论课及五门主要学位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负责,其余的学位课程及专业外语课程考试由相关院、系、所负责,要求考试成绩合格,修满32学分。
(3)全国统考:非外语类专业的第一外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所学专业属于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地理学、生物学、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及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一级学科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通过者,颁发合格证。具体考试规定与报名办法以当年通知为准。
(4)学习期限: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之内通过上述全部课程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5.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应及时办理第二阶段(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阶段)手续。每年3月或9月,到校学位办公室交验学位课程成绩单、统考合格证,按规定一次交清审查费及论文指导、评阅、答辩费。交费后领取论文封皮及答辩材料,有关院、系、所安排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指导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题目、开题,并指导论文写作。
申请人必须在全部考试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向学位办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每年3月或9月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2)《北京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三份);
(3)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查合格的学位课程成绩单(跨专业申请者另交补修的本科课程成绩单);
(5) 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或相近专业)相关的论文或专著(原件),或其他成果;
(6) 学位论文;
(7)《北京师范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查表》。
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后及时将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有关院、系、所。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申请学位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向其他单位申请学位。
6.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进行答辩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聘请三位专家评阅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答辩委员会至少五人,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硕士生导师,有一位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需按规定另交论文指导费及答辩费。
7.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费
1. 第一阶段:报名费200元;旁听学位课程费11200元(每学分350元,共32学分;不含实验费、上机费、电教费等);课程班学员在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前需交费1750元(每门课程250元,共7门)。
2. 第二阶段:资格审查费200元(含学位证书等费用);学位论文指导、评阅、答辩费8000元。
四、其他事项
1.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所属院、系、所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我校不负责解决申请人的住宿问题,申请学位所需旅差费及食宿费用均由申请人自理。
5.信息查询:进入北京师范大学网页(http://www.bnu.edu.cn )→ 研究生院 →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