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权的博士、硕士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
第四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学位申请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4、跨专业申请者应提交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段的两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的成绩单。
第七条:我校每年四月份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研究生部办理申请。经资格审查后,每年七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其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接受申请当年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研究生部建立申请人考试成绩档案。凡课程考试不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未经我校批准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九条:申请人课程学习可按以下办法执行:
1、跟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同卷同时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通过自学后直接申请课程考试,考试由研究生部组织,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申请人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到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家未组织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的专业,申请人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因病、因事中断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者,若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绩予以认可。因受纪律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人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不合格,允许重修。
第十三条: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到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不得超过四年。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通过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规定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须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交,提交时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实验手段、运算方法等任一方面有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推理、数学推导和结论正确,并在本学科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一般包括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等。对科学论点须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须有科学根据。实验部分数据须真实,并须论证其可靠性,数据处理部分须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结论应有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材料,如需引证原著的话或利用原著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撰写,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逻辑严谨,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篇幅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凡需保密的,应写明密级。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交论文摘要,摘要的格式及份数依照提交当年的要求。
第十八条:须聘请至少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被聘为评阅人。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评阅人一般在一个月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无新的见解;
2. 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 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 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所攻读学位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前两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不得向申请人泄露。
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负责答辩有关事宜。
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须保密的除外)。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则不计算在委员总数内,若此时委员总数不能达到五名,答辩需改期举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审批材料、毕业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成绩评定表、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位办公室。外单位申请人,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我校进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六章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学位申请办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着重就申请人在完成论文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介绍。两位推荐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推荐人之一也可以是充分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的外国专家、学者(必须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院、系或学科组组织本专业3-5名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论文水平及研究方向与申请专业的关系,并将审查结果送校学位办公室建档。
第二十六条:我校每年五月份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研究生部办理申请。我校将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每年七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其申请。
第七章 博士学位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接受申请当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研究生部建立其成绩档案。凡课程考试不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未经我校批准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课程学习可按以下办法执行:
1、跟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同卷同时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通过自学后直接申请课程考试,考试由研究生部组织,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申请人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到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一般应在一年内修满全部学分。
第三十条:申请人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经有关专家推荐,我校学位委员会的认可,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八章 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撰写,论文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论文摘要的格式及份数依照提交当年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须到我校,在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并在导师所在院、系、部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经院、系、部批准,将论文或摘要复印10—20份,送交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同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须聘请至少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三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被聘为评阅人。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一般在一个半月以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除第十七条所包含的四个方面外,重点审查论文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些方面有无创造性。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最迟在答辩前五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不得向申请人泄露。
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十七条: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负责答辩有关事宜。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须保密的除外)。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则不计算在委员总数内,若此时委员总数不能达到七名,答辩需改期举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十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有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位办公室。外单位申请人,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我校进行。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应同审查通过在校研究生申请学位一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获得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四十四条: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来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对已授学位者,我校将保留其学位档案,时间不少于五年。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本校图书馆和国家科委情报所国内文献馆各送一份,底稿送校科技档案室保存。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除送上述单位外,还应送北京图书馆一份。
第四十六条: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开支的经费,由申请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具体经费数目及交纳办法,根据申请学位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经1999年6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000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批准,即日起执行。
附件:
一、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取得以下成绩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1、 已发表论文数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
2、 重要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已通过执行),并有本专业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数篇(仅限于管理类专业);
3、 已出版专著或已编写教材4万字以上,并使用两届以上,反映良好;
4、 有完成立项科研项目,本人是主要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