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为特征的经济运行体制,这就必然地、内在地需要制定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交易规则法、市场秩序管理规则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等。
另外,从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美国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还是法国、日本的行政管理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或德国、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其共同点是:法治。各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在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刑法等几个方面的法律控制下运行的。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出发还是从实践出发,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形态的特征在于: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的权利范围;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权利登记时,也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登记。所以,它是其他各项权利产生、存在以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第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首先是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这些权能又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制约。其次,区分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既可以对全体区分所有人在生活中必须使用的共有财产进行使用,还可以对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而由其专有使用的共有财产进行排他的、独占性地使用。再次,区分所有权人,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成员,享有相应的成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