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 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1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承担组织实施201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现就做好2015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5年5月31日(星期日)
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9:00-11:30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14:30-17:30
二、考生报名工作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 〔2011〕57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的规定,2015年同等学力全 国统考的报名、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全部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报名参加2015年同等学力 全国统考的考生,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并进入了信息平台的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须在2015年2月10日前登录信息平台设置本省考试所在城市等参数。
信息平台将在2015年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开通2015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申请功能,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此期间登录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参加考试的语种或学科以及参加考试的地点。2015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报名资格及报考语种和学科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一般应在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以 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市参加考试。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省市参加考试的,必须经学位授予单位同意,方可完成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 学位授予单位须在2015年3月26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本单位2015年全部报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报名资格、报考语种或 学科以及参加考试的地点等信息,如发现有资格不符的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其报名资格。在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申请人,在考 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
(四)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务组织工作,并使用信息平台中的准考证编制功能编排考场、考号,准考证样本及考号编制说明见附件2。
(五)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须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本考区的以下材料书面提交学位中心。
1.试卷申请单(附件3,可在信息平台中生成);
2.考区负责人、考务工作联系人以及试卷接收人简况表(附件4)。
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在提交上述材料前应仔细核对,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必须加盖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2015年5月25日起,信息平台开通2015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准考证下载功能。
三、其他事宜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校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负责与学位中心、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 管部门联系,请及时填写“学位授予单位联系人简况表”(附件5),联系人信息有变化的,请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登录信息平台更新,原件加盖公章传真 至学位中心考试处。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在2015年2月底前将所有拟参加2015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申请人个人特征信息(指纹、电子照片等)采集完毕。请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尽快完成。
(三)学位中心考试处通讯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座1803
邮政编码:100083
办公电话:010-82378806
传真电话:010-82379487
电子邮件:kwb@cdgd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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