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内容来自免费考研论坛,请点击查看全文
http://bbs.freekaoyan.com/viewthread.php?tid=57050
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六)重点解析!!!!!!
http://www.ypjm.com/showart.asp?art_id=201&cat_id=12
★★★★12.2007年法硕新增之-刑法修正案(六)!
2006-08-14
也许从大纲里面并看不出刑法修正案的问题,但它却确确实实是今年刑法分则部分的重点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常委会通过)的重大意义,诸如保证社会稳定、重击商业贿赂、与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配套等,修改规模之大(多达20条),影响之深(对安全生产、证券市场、商业交易、反腐等均有重要条款修订),但单从应付法硕考研的角度看,则需要在对《指南》系统把握的前提下重点掌握如下知识点:
1、刑法修正案(六)全文:
http://www.yinjian.com/page/1538.htm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罪”增加了犯罪主体:“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了商业行贿受贿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很多组织或机构并不具有公司或企业的形式,但危害是一样的;
与之相对应的,贪污受贿罪中增加了“其他国有单位”的主体或对象。
3、“洗钱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可能成为洗钱的对象。
4、与洗钱对象扩大相对应,法硕考生对常见的洗钱方式也要做一定的了解(选择题):“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注意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缩小:限制“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6、增“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财务会计报告”单列入罪,加之以“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这样的概括性兜底条款定罪。
7、增加了背信行为的犯罪--操纵上市公司罪:
(鉴于证券股市的专业化程度,法硕考生只要熟记法律条文即可,不必深究--包括后面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规运用资金罪”等,油气要要记住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是对刑法第169条的补充--
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背信行为,只不过其主体和行为都有局限性。
8、 增设“仲裁人员枉法裁决罪”,“强制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虚假破产罪等。
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分析大家还可以参考:
http://www.ypjm.com/bbs/dispbbs.asp?boardID=4&ID=1401
---------------------------------
谢谢
---------------------------------
真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