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内容来自免费考研论坛,请点击查看全文
http://bbs.freekaoyan.com/viewthread.php?tid=58668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是一部宋代所谓“名公”的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绝大部分为诉讼判词。现存较完整的“明本”包括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计七门。所收判词大部分产生在宁宗、理宗时期。由于所收判词均为实判,因此对研究宋史特别是宋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名公书判清明集》共14卷,官吏门2卷(卷一、二),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南宋政治的腐败、官吏的贪横;卷三赋役门各篇主要反映了南宋政府在正税之外又增加各种额外税收的情况,其中文事门篇幅最少,但关于学校士子承佃职田,学官私受民田,豪门侵占书院田,以及科举中的作弊情形等判词,都具有相当的史料价值;卷数最多的是户婚门,共6卷(卷四、五、六、七、八、九),其中争业诉讼和“立继”诉讼占的比重最大;卷十伦门辑录了以父子、兄弟、夫妻关系为核心的有关当时家庭关系的判词;卷十一人品门,分别辑录了有关宗室、士人、僧道、牙侩、公吏、军兵的判词;惩恶门共3卷(卷十二、十三、十四),篇幅仅次于户婚门,这里所惩处的“恶”,主要包括破坏生产,破坏社会秩序,“左道惑众”,“操执讼柄”、“干预刑名”、“擅作威福”以及“侵夺国利”等行为。
在“明本”发现以前,通行的《清明集》是宋代残刻本,仅存户婚一门。然而由于其内容真实,仍然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日本学者对其用力尤深,“明本”的内容大大超过了宋残刻本,实有功于学界。对其中征引的法律条文,学者们也有相当的注意,据笔者所知,对《清明集》中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进行录出研究的当推徐道邻先生。但徐先生所据以研究的底本则是宋残刻本,仅有户婚门。
一、《清明集》所引宋代律条
《清明集》各篇中所引律条有重复出现的,本文将引较完整的条文录于文中,其他则注明互见,为节省篇幅,出处仅注明卷数及页数,不列篇名。下面根据法律形式把《清明集》所引律条罗列于后。
(1)律:宋律即指《宋刑统》,朱熹明确指出“律即《刑统》”。李心传也认为“国初但有《刑统》谓之律”。在《清明集》中所引律有以下形式:一种是标明“律曰”、“准律”,另一种仅说“在法”云云。由于《宋刑统》收有宋初及唐五代敕令及唐律疏义之文,所以《清明集》引有其中的敕令和注文。
(2)敕:在宋代敕本为皇帝的诏令。由于敕是对特定的事或特定的人所发,并不具备一般法律的性质,这样的敕称为“散敕”。《宋刑统》卷30“断罪引律令格式”门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因此,要使散敕上升到一般法律,则必须通过编敕这一立法程序。即将散敕删其重复,去其抵牾,存其可为常法者汇编成册,然后颁行。编敕起源于唐代,但把连续不断的编敕作为主要的立法手段,实始于宋代。至于敕的内容,在宋代则有所不同,神宗定义的敕为“禁于已然之谓敕”。在实际编敕中,“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清明集》所引敕条不仅有编敕,而且有散敕。至于何者为编敕,何者为散敕,由于宋代编敕大多散逸,现在已不能严加区分。敕在《清明集》中,有些标明了是敕,有些则仅标明“在法”、“准法”。而所谓的“申明敕”,则是对原来敕的补充说明和解释。
(3)指挥:指挥大致可分为二种:一种泛指皇帝的诏令;另一种则是指朝廷有关部门所下达的指示和命令。而所谓的“申明指挥”则是对原来的“指挥”的解释、补充和说明。
(4)令:本指皇帝的诏令,编而行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在唐代,“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神宗则定义为“禁于未然之谓令”。在实际的编敕中指的是“约束禁止者”的条文。令,根据其内容可分为很多类,如:田令、户令、时令等等。
(5)格:唐代的格是“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即官吏处事的规则。宋神宗把格定义为“设于此以待彼之至之谓格”。在实际的编敕中指的是有“等级高下者”。格按其内容可分为很多类,如“赏格”、“考课格”、“吏卒格”等。
(6)看详:什么是看详呢?神宗元丰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曾上书说:“朝廷修立敕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由此可知“看详”是修敕去取的说明。在徽宗政和年间所修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中开始作为附加项列入,并颁行天下。此书正文有138卷,而“看详”则有410卷。此后的敕书均附有“看详”,且“看详”大都超过正文,如《绍兴重修敕令格式》125卷,而“看详”则高达604卷。从《清明集》所引“看详”条文来看,颁行天下的“看详”的内容还包括了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等。在南宋时,“看详”又被看做“指挥”的一种形式。(参见《清明集》卷10,372页)
二、各种法律形式在《清明集》中实际运用
据统计,《清明集》正文有508篇,明确标明引用各种形式法律的有120篇,占总数的1/5稍强。附录有68篇,明确标明引用各种形式法律的有13篇,占其总数的1/5稍弱。引用《宋刑统》条文60次,其中有22次重复,实际上引用《宋刑统》38个条文。引用《刑统》以外的敕文130次,重复30次,实际引用了100条敕文(其中有2条准律条文在今《刑统》中没有,疑为敕文。还有2条律敕合一的条文)。引用指挥7条。引用《宋刑统》以外令文18次,重复8次,实际引用了10条令文。引用格文2条。引用“看详”5条。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判词虽没有明确说明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但实际上也是根据相关法条断案的。
在133篇明确标明引用条法的判词中,有22篇是以律文为依据断案的。有23篇律、敕、令并用。有2篇以格断案。其他则是敕、令、指挥、看详断案。45篇判词引用律文,涉及律文达38条之多。这充分说明南宋宁宗、理宗时期律文仍然是断案的重要依据。下面就这45篇判词具体分析一下律文在断案中所起的作用。先说22篇依据律文断案的判词。在这22篇中,有1篇为约束榜可忽略不记外,其他21篇中,有5篇判决结果与所引律文规定一致,占其总数的近1/4。减轻处罚的有五篇,所引律文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有2篇,这2篇中,1篇所引律文中“诸无子孙,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然而案情却是立异姓子不合法的案件。按宋律规定,异姓子3岁以下也可以收养为子。从判词叙述来看,被收养的异姓子在收养时已经6岁多,显然违法。但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判决者强调是收养关系已历经八年,收养子已3次为收养之家服丧,主要是从人之常情而作出的判决(卷7,201-203)。而另1篇所引律文是“若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案情所涉及的是一个有母亲带来的前夫之子。判决者认为情况特殊,认定此子用其亲生父亲的财产营运所获可以归自己支配(卷10,375-376)。其他判决结果虽然与律文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也是考虑了到其他方面的因素。
在23篇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共同断案的判词中,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相互补充的,这类案件一般是各种法律形式综合运用;另一种则是律与其他法律形式规定有所不同,甚至有矛盾之处,这类案件一般是按上述“政和名例敕”的规定处理。如卷10,372页所引律文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断案者则据此看详作出裁断。这23篇中有10篇是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综合运用,并且与判决结果一致。而与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判决则是考虑到各种因素,但法律的规定则是一个基准。
85篇以敕、令、格、指挥、看详断案的判词中,大体上遵循了“政和敕”的规定。
三、结语
《清明集》中的判词有大约1/5明确征引法令条文,且没有明引律令的判词中也有一些可考是以律令为依据作裁断的,显示了名公们对律令的相当重视。然而如上所述,即使这些明确征引律令的判词,也有相当部分不是完全以律令做出判决的。而在实际的判决中名公们还以礼、人情、封建的名教甚至是乡例等做出判决。在《清明集》中有三篇公开征引礼文作为案件判决的根据(见卷10,379页;卷10,380页;卷10,388页)。其中379页、388页两篇判词,则完全以礼为据做出判决。388页案情是一名叫阿张的妇女因多次遭到其公公的非礼,就与其夫外出居住,而其公公以不孝的罪名起诉他们。而胡石壁在判词中则把过错完全归到阿张头上,说什么“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并且引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判决将阿张“决十五,押下,射充军妻。”(又称射射,即让军人比赛射箭,中的多者即可娶其为妻。)人情也是名公们断案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对案件的判决要“酌以人情,参以法意”(卷5,137页),胡石壁对二者的关系有精辟的论述,他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卷9,311页)然而,即使这些名公们也不免“徇人情而违法意”。如范西堂在一桩户绝案判词中说:“律之以法,尽合没官。”然而,范西堂却将丧葬费用之外的田产“均作三分,各给一分”。这样做,范西堂本人也认为“此非法意”。(卷4,110页)封建的等级制度是“名教”的核心,是否符合“名教”也成了断案依据。如吴恕斋认为立仆人之子为后,万万不可,因为“名分所在,百世不易”。(卷7,207页)而蔡久轩则认为士人娶官妓,“不可、不可、大不可!”原因在于这样做“岂不为名教罪人?”(卷9,344页)一些乡例也成了名公们的断案依据,如翁浩堂在处理一件争山的案件时虽然引用了有关法律,同时又参照了“建阳乡例”,且此例在判决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规定是一定的,而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如法律规定:“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田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在《清明集》中被征引8次之多。名公们认为“过二十年”和“田主或业主死者”,只要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可以不受理。但在南宋的司法实践中,却也有把二者合一的。如方秋崖就指出:“世人引法,并二者为一,失法意矣。”(卷4,132页)
《清明集》的判词大多限于宁宗、理宗两朝,且有地域的局限,并不能完全反映南宋的司法全貌,然而窥一斑可知全豹。对其所引法律的研究,还是能帮助我们揭示南宋司法的一些真相。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宋神宗以后律(《宋刑统》)与敕的关系存在着争论,其中一些学者就认为神宗以后,是“以敕代律,且终宋之世不变”。然而如前所述,律敕并用仍是南宋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同时众多的判词中律敕并用,对我们具体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宋代众多的编敕今仅有《庆元条法事类》残存。《清明集》所征引的敕、令、格、指挥、看详等,对我们了解宋代法律情况仍具有一定的价值。很多条文具有补缺的作用,有一些条文仅见于此书。如所谓的“检校”一词,在《宋刑统》中就出现过,但其含义是什么,该书并没有解释,而《清明集》卷7,228页的判词引条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再如宋代法定婚姻年龄,在《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中均不见记载,而《清明集》卷7,217页则云:“在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
谢谢 很感谢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相关内容
065065 免费考研论坛/2006-08-24
相关话题/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考试优惠券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
Free考研考试FreeKaoYan.Com
欢迎来到Free考研考试,"为实现人生的Free而奋斗"
© 2020 FreeKaoYan!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