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硕新增之-刑法修正案(六)!

葫芦娃娃 免费考研论坛/20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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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从大纲里面并看不出刑法修正案的问题,但它却确确实实是今年刑法分则部分的重点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常委会通过)的重大意义,诸如保证社会稳定、重击商业贿赂、与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配套等,修改规模之大(多达20条),影响之深(对安全生产、证券市场、商业交易、反腐等均有重要条款修订),但单从应付法硕考研的角度看,则需要在对《指南》系统把握的前提下重点掌握如下知识点:

1、刑法修正案(六)全文:
http://www.yinjian.com/page/1538.htm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罪”增加了犯罪主体:“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了商业行贿受贿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很多组织或机构并不具有公司或企业的形式,但危害是一样的;
与之相对应的,贪污受贿罪中增加了“其他国有单位”的主体或对象。

3、“洗钱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可能成为洗钱的对象。

4、与洗钱对象扩大相对应,法硕考生对常见的洗钱方式也要做一定的了解(选择题):“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注意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缩小:限制“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6、增“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财务会计报告”单列入罪,加之以“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这样的概括性兜底条款定罪。

7、增加了背信行为的犯罪--操纵上市公司罪:
(鉴于证券股市的专业化程度,法硕考生只要熟记法律条文即可,不必深究--包括后面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规运用资金罪”等,油气要要记住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是对刑法第169条的补充--

  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背信行为,只不过其主体和行为都有局限性。

8、 增设“仲裁人员枉法裁决罪”,“强制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虚假破产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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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要点概括
2006-7-7 15:55:40

1、矿主强令冒险作业刑罚加重

在修正案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情节已被单独提了出来,并加重了处罚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从原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改成了五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则由3至7年加重到5至15年。

2、措辞严密科学

3、大型活动致伤亡最高判7年

4、针对隐瞒不报和谎报增加刑罚。瞒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最高可判7年。

5、向社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可获3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6、虚构债务、虚假破产可获罪。

7、8、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9、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扩大到所有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

10、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等可获罪(骗贷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对骗贷犯罪进行惩处和震慑。根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措辞略有改变。

12、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十年有期徒刑和五十万元罚金。

社保资金管理首入刑法

新修正案首开先河,将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纳入刑法范畴,对于现实生活中违规运用资金的,最高将判处十年的刑罚,处50万元的罚金。

13、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14、对非法资金罪减少限制条件

(原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15、措辞略有改变。

16、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阻止资金外流。

17、强制儿童乞讨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最高判刑7年

对于“丐帮问题”的刑罚规定也是本次修正案中的一个亮点,对以强制手段组织残疾人或14岁以下儿童乞讨的将给予严惩。以前只是将此作为一种社会治安问题,顶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18、加大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判十年。

19、窝藏脏物等犯罪范围扩大、处刑加重。

20、增加仲裁人员枉法裁决罪。

修正案有两大特点

一是针对目前社会关注的新点、热点进行补充与完善,如矿难、社会保障、洗钱及日益猖獗的“丐帮”问题;二是针对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与上市公司商业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从总体看加重了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范围,刑法是个“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违反,则将受到刑罚处罚,这样规定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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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庭长谈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界限区分

  本报讯 (记者 李立)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以“治理商业贿赂与刑事司法”为题作了大会发言。他说,从近几年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看,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重在治理“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的要求是吻合的。



同时,也存在对受贿行为起诉多,对行贿行为起诉相对偏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追诉多,对公司企业人员追诉少的现象。因此,应当重视对行贿犯罪的刑事追究,并注意加大对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裴显鼎重点谈了严格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他说,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刑事司法准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确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才需要进一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仔细分析,从严把握,做到犯罪的归司法判处,违法的归行政处罚,不正之风归行业部门纠正。

  就以下问题,裴显鼎发表了他的个人观点。

  《刑法修正案》(六)相关条款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目的就是要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司、企业以外有关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轨道。

  裴显鼎说,应当看到,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生在修正案(六)实施前的公司,企业以外的有关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决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是修正案(六)只是增加了其它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没有什么改变。

  国有医院医生开单提成构成受贿

  裴显鼎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收取药商回扣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属性问题。

  目前,对此类问题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裴显鼎说他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医生通过“多开药、开贵药”等方式帮助药商销售药品,实际上等于介入了对药品的管理工作。处方行为既是技术性活动,也是具有管理性质的职务行为,正因为此,行贿的药商才会把触角从行政领导、采购主管人员延伸到具有处方权的医生身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点对于贿赂的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当然,定性和量刑考虑的角度不同,对于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以受贿定性的同时,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

  贿赂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把握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为财物。而有关行政法规则规定,商业贿赂是指财物或者其他贿赂手段。《反腐败国际公约》则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这就导致了法学界对贿赂对象形成的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等三种不同观点。

  裴显鼎认为,财物说实施多年,但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及国际大势;利益说则与现行刑法规定相悖,且不具可操作性。因此,他赞同财产性利益说,即将贿赂犯罪的现象扩张解释为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应该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这样把握,既不违背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现实中惩治犯罪的需求。从长远的角度看,他个人更赞同修改立法,尽快与《反腐败国际公约》接轨。

  受贿财物用于公务公益支出行为的处理

  裴显鼎介绍,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贿赂案件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将该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和公益性活动的情况。

  他说,对于这种情况,既不能简单地因其“公用”结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简单地因其非法收受财物行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他的看法是,只有在被告人将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时公开了此笔财物的来源或性质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私自将收受他人的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开的,就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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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