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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要求进行政治改革以及民主选举的呼声很高,但是从党中央的布局来看,在战略上依法治国那是大势所趋,但从战术上而言,则是从下至上、从基层民主循序渐进地做起,以免引起大的社会动荡,而目前能做的,也就是最基层的,不具有一级政府职能的、纯粹属于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与村委会成了改革的先锋,通过民主选举、自治管理等来逐步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参政意识。而最基层的政权--乡镇一级的政治改革才刚刚准备开始,如通过修改宪法将乡级人大改为5年,逐步推广乡党委书记与乡长的差额选举等,然后扩大到县级、市级获省级甚至国家领导人选举,这个过程的开展速度,则是决定于中央推进政改的决心了,--hoho,不好意思,说了一大堆敏感的话题。--李志勇学长
重点掌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居委会的性质: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一般是街道办事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居民会议与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居委会候选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村委会的性质: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
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村委会与农村基层政权的关系:(一般是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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