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条串讲

revise 免费考研论坛/20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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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民事责任


(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122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53条、《产品质量法》第40~45条、《合同法》第122条。

  [内容剖析]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司考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得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

  4.注意《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相关真题]02.卷三.多.34;02.卷三.多.52;00.卷三.多.59;99.卷三.单.10;97.卷二.单.5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54条

[内容剖析]

1.了解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表现形式: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3.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惟一免责事由。

[相关真题]99.卷二.单.1;98.卷二.单.1;97.卷二.多.58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125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内容剖析]

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两点:

  1.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原则,因为施工人应尽义务而未尽,故有过错。因此如果施工人尽了注意义务,设置了警告标志,但该标志为其他人所破坏,则施工人不用承担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施工人。

  [相关真题] 99.卷二.单.12


(六)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55条。

[内容剖析]

1.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得以主张的事由通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2.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区别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的责任主体。另外建筑物致人损害属于物件致损,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不作为导致的行为致损。

3.注意《民通意见》第155条的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可见在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中适用公平责任解决,而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内容剖析]

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几点:

1.这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2.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因此可以推导出:其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既包括家养畜禽,也包括动物园的观赏动物、马戏团的表演动物等。

3.免责事由有二:第一,受害人的过错。如果由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承担责任。第二,第三人的过错。如果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如果是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使动物主动侵害他人的,则成立一般侵权责任,即动物实际上作为侵权的工具而已。

[相关真题]02.卷三.单.7;99.卷二.单.3;99.卷二.单.4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8条;《民通意见》第22条、第158~161条。

[内容剖析]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最为复杂的,也是司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本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2.监护人在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时,按下列规则处理:(1)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监护人赔偿;(2)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惟在其独立承担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负共同承担的责任。(3)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该条的适用对象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况,即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前者要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则可以包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单位承担责任采用过错原则,而且是“适当承担”。(4)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相关真题]02.卷三.单.5;00.卷二.单.2;99.卷二.单.7;98.卷二.多.45;98.卷二.单.9;97.卷二.单.14


十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考中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一)诉讼时效期间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67~171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内容剖析]

对于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时效的性质。(1)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2)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当事人即使达成此类含意,在法律上亦属无效。(3)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1)诉讼时效届满后,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当事人提出了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则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用“裁定”方式),而是“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方式)。(3)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仍存在,属于自然权利。因此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另外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诉讼时效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时效,其诉讼

4.时效期间为2年;一类是特殊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由《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还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5.准确识记第136条的四种情形。

6.掌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要注意《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期间起算点是权利受侵害之时,与一般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而且这个20年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另外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要注意的是,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侵权责任,不同于第 136条第(二)项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该1年的诉讼时效仅指“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

8.《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9.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如下区别:(1)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而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2)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而除斥期间为法定的不变期间。(3)诉讼时效届满不导致权利消灭,只是胜诉权消灭;而除斥期间的完成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4)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该权利的取得,而诉讼时效期间则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相关真题]97.卷二.单.2;00.卷二.单.1;97.卷二.多.44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72~177条。

[内容剖析]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制度为司考难点,应予重视。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根据《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其中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2)中止时间的起算点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中止的法律效果。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失后,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1)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中的“诉讼”应广义解释。包括起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根据《民通意见》第174条的规定,还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等。(2)中断的法律效果。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到中断事由消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第4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2条。

[内容剖析]

反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对于反担保,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担保法》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反担保既可以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

2. 反担保的具体方式要注意,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反担保,则只能是抵押或质押;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则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5条第1款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22、50、52、74条

[内容剖析]

这是关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的规定,《担保法》在具体担保方式中又具体确定了担保的从属性的内容。对于担保的从属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担保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主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故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担保合同称为从合同。没有被担保的有效合同的独立存在,也就谈不上担保。但成立上的从属性有例外,如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等,是为未来发生的债权而设定担保。(2)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随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故债权人不能将担保权与债权分离:既不得单独转让担保权而保留债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债权而保留担保权。(3)存续和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消灭,担保消灭。特别要注意处分上的从属性,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区别开来。


第8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89条;《民通意见》第106、107条;《公司法》第6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担保法解释》第14~18条。

[内容剖析]

1.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具体情况的不同:(1)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形可作保证人,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可以作为保证人;(2)与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不同,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证人。(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保证人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不是保证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当保证人没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时,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不得作保证人的人如果与主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掌握《担保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

  5.《民法通则》第89条、《民通意见》第106条、107条的内容也涉及保证的内容,但多数内容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在复习中应当将这部分内容去掉即可。其实《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所有关于《担保法》的内容都可以不看,既节省复习时间,又避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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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2、4、6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对于作品的概念,注意几点:

1.掌握作品的构成条件: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对于计算机软件,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还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作品从完成之时起就受法律保护。对于一个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 求,完成多少保护多少。

2.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而且杂技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

3.本条对于作品的分类,其标准不是一致的,因此某个作品可以同时属于其中数个类型。如戏剧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等。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5条第1项、《著作权法解释》第16条

[内容剖析]

对于这一条文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只有“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私人翻译的文件,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法修订后将原来“数表”改为“通用数表”,故并非所有的数表均不受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

3.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解释》第9条;《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

[内容剖析]

这条是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规定,《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对这部分的内容修订很多,增加了多项权利,对原来的权利的内容也有修改。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人格权又包括四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发表权中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著作权人身权不得许可使用或转让。

2.增加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享有出租权的对象仅限于电影作品、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而且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时,不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

3.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内容少了“临摹”这种方式。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内容剖析]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

2.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得组织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11~12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1.注意职务作品有两类:一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而单位只是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大部分的职务作品属于这类作品。另外一类职务作品,则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由单位享有。这类的职务作品由第16条第2款规定。

2.第一类职务作品中“2年期间”的开始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此“职务作品”不同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内容剖析]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13、15条;《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

[内容剖析]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不能继承。另外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不能继承,但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2.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23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32条第2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9条第3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2条第2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内容剖析]

这是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定许可制度比原来缩小了很多,但另外增加了一个教科书条款,需要注意。

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最大区别是:合理使用不用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支付报酬。

2.“教科书条款”中的“教科书”必须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一种新类型的法定许可。

4.第32条第2款规定的作品仅限于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如果是出版的图书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5.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法定许可的内容包括两类:作品;录音制品。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36条;《著作权法条例》第33条

[内容剖析]

1.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双重许可,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权与表演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

3.表演者权中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为表明表演形象权与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这两种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解释》第21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1.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中,重点掌握第47条第(六)、(七)项的内容。

注意第46条与第47条的区别。第46条的侵权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第47条的侵权行为则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软件保护条例》第25、28~30条;《著作权法解释》第20、24~26、28条

[内容剖析]

1.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三种方式: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采用前两种赔偿方式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掌握损害赔偿具体的计算方式,即《著作权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3.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著作权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复制品的发行者、复制品的出租者有义务证明其发行有合法来源,否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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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内容剖析]

1.获得商标优先权的情况有两种:就已经在外国提出申请的商标要求优先权;就首次使用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商品上的商标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程序性条件:(1)必须在国外申请注册之日起或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 (2)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3)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28、31~3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19条

[内容剖析]

1.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在同一天申请的情况下,则以使用在先为补充。对于申请日的确定,与专利法的规定一样,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当事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步审定,审定后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无异议的核准注册。

3.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商标法解释》第1、4、6~7、9~18、21条

[内容剖析]

1. 掌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类型,特别是掌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商标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 简单了解《商标法解释》第9、10条规定的如何确定相似性的方法。

3. 掌握商标侵权纠纷中,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的情况:除商标权人以外,还可以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必须是与商标权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必须有商标权人的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

4.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一样,具体参见《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解释,此处不赘。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与著作权一样,此处不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6~7、12条;《婚姻法解释》第7~9条

[内容剖析]

1.掌握结婚的基本条件:具有婚姻合意;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是当事人申请时存在第10条规定的情形,如果申请时这些情形已经消除的,不能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3.不同情形下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是不同的:(1)重婚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主张;(2)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主张(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及其近亲属无权主张);(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主张;(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由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主张。

4.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且在审理中不能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第17~19条。

[内容剖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原来就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婚姻法》对此又有重大修正,因此在未来几年的考试中,它将是一个重点内容。

1.重点掌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掌握《婚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1)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及范围等,但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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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